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发布时间:2018-03-17 20:18: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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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无论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按多少销售收入划分,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级施工企业,肯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些特级施工企业,都是跨越全省,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任务,有的还有跨国施工业务。目前在营业税时期,营业税是根据项目的属地管理原则,就地征收营业税,是按照开票金额的3%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是根据总分机构的管理原则,实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与汇算清缴。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角度说,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实行增值税预征。根据项目不可轻易移动的特性,建筑业还可以项目为单位实行增值税预征。建筑业增值税与商贸企业、工业企业增值税有很大的不同。南通的工业企业可以给无锡的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南通的商贸企业可以销售商品给北京的企业,同时开个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负责南通当地某建筑项目的施工企业一般不会给北京当地的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如果这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全国性项目开发并在南通有项目的除外)。考虑到建筑项目具有的属地性特点,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服务、劳务名称栏内填XXXX项目。在建筑业营改增的初期,从不增加施工企业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可以根据项目开票的不含税金额的3%预征(专用发票仍然是根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开具)。在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应该是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建议税务机关根据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特点,仍然实行项目管理。其实在抓好了建筑业项目管理的同时,也就抓好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管理。同时规定,施工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后的某一规定时间(90天、180)之内,必须进行项目的增值税清算。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应该不再存在双包工程与清包工程之分,所有工程材料都应该由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并取得建筑材料发票(前提是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采购材料品质要求)。如果类似钢门窗加工企业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钢门窗并同时安装(即国家税务总局【20112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的情形),这些企业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货物或应税服务、劳务名称栏内,也应填写XXXX项目。

结语:总而言之,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26f82d8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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