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发布时间:2019-03-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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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8.07.03 【实施日期】200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宁政发[2008]11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8]3号),为确保符合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的购房人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和贷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和购买危旧房改造项目复建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取直系亲[购房人(被拆迁人)及其配偶的(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被拆迁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同一 1 / 3





户籍的,应当办理公证手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同一处危旧房改造项目复建房的被拆迁人)、直系亲属以及买卖契约上登记的共同购房人应当共同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同时提供已登记生效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公证书、《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付款收据或发票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总额不能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的购房款,提取的资金以转账方式存入各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账户(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安置专户)。
在此次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的被拆迁人购买其他类型住房的,仍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和购买危旧房改造项目复建房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复建房屋的购房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持已登记生效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且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所购复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必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购买复建房屋的购房人须将其拆迁补偿款作为首付款,首付款占购房款的比例等其他要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详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附件: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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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73

附件1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编号: 建设或拆迁单位(盖章): 被拆迁人

(购房人) 买卖契约号 收款银行 申请人



购房地址 收款账号






购房款 提取总金额



拆迁地址

拆迁补偿款

与被拆迁人(购房人)关系 提取种类 提取金额 提取人签名 建行网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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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1d4d7da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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