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民法 -- 第八章 物 权 概 述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下面我们就开始切入主题,复习物权。 第一个重点当然是要注意物权的概念了。物权的概念一定得背熟! (一)概念 所谓物权的概念,其实只有一句话,就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这个概念一定要背熟,知道什么叫物权, 而且一定要理解物权制度的意义和本质。 当然说得具体一些,民法上的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物直接占有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以 直接支配标的物和权利人可以对抗一般人的权能为其构成要素的。 (二)物权的意义和本质 物权制度的意义和本质是什么呢?用最简单的话表述,即所谓“定份止争”。何谓“定份止争”呢? 我们就简单地从头讲起。话说当年秦国商鞅变法的时候,商鞅给秦国的王公大臣们作思想政治动员,于是他就给大家讲了一个寓 言。他说,如果有一只兔子现在跑到了大家的面前,会发生什么现象呢?那样的话,肯定是一只兔子在前面跑,100个人在后面跟着 追。商鞅又问,为什么只有一只兔子,而会有100个人都去追那只兔子呢?是因为一只小小的兔子能够满足100个人的需要吗?非也, 而是因为兔子的“名分”未定也,也就是说,谁先抓住了兔子,谁就是兔子的所有人。用今天的话来说,这就是邓小平同志的政策, “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抓到兔子的人,就是先富起来的人!但商鞅又问,你如果到了集贸市场去看看,情况就不同了,“积兔满市,行者不顾”。就是说,到处都摆着兔子,为什么大家不会去抢呢?他说这是因为那些兔子的“名分”已定也。其原文在《吕氏春秋·慎势》一文中曰:“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分未定。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 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矣。”所以说穿了,物权制度的本质就是,就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生存空间而言,客观物质是有限的, 起码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条件来讲是有限的,而人们的需求却是无限的。相对于人们无限需求的那些有限的物质财富,在人和人之间 在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时候,就要发生一定的利益冲突,这样,法律就不得不把直接支配物并且享受物的特定利益规 定为了一种权利。这样的一种法律制度就是我们讲的物权,也就是所有权制度。只有当人们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能够控制并使用他们 所发现的东西时,只有当他们能够控制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东西时,只有当他们能够控制其在现存经济秩序下取得的东西时,社会的 安定和发展才有可能。任何社会关系其实都是一种利益关系。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会通过其自身固有的规范功能,来认可和调 节种种社会关系。物权无非是确认那些有利于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内在利益因素的一种特有的法律形式。 明确了这些问题,就容易理解物权的法律特征了。 (一)核心性 物权的第一个法律特征,就是物权在整个法律制度中所表现出来的核心性。所有权作为对物的完全圆满的支配权,是创设其他物权的原动力。在物权中所有权是受宪法保护的中心。故所谓核心性也就是说,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宿。物权的核心性,要求我们注意,物权是为解决人 和人之间对其所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的利益的归属而产生的这么一种法律制度,所以它是一切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策制度的基础。讲 到这里,你就能够理解,为什么在考试中,民法要占那么大的比例,你把民法学好了,宪法中的经济制度这块也就理解得差不多了, 刑法中的侵犯财产罪也就清楚了。学经济法时我们反复讲过了,凡是横向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 ①
律关系,那些纵 向的部分就是经济行政法律关系。所谓国际私法的内容其实就是外国民法。国际公法的源渊也是民法,是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所以要了解任何国家的财产制度,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都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的最核心的内容。因此 我们把这个特点称之为物权的核心性。 (二)直接性 物权的第二个特点就叫做物权的直接性,它是物权的最突出的特征。 所谓直接性强调物权的权利人对物的处分或者强调物权是以所有权的绝对处分利益为中心的,也就是说物权是一种不需要别人的 行为的介入就可以使其发生作用的权利。而我们后面所研究的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只有义务人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的时候,权利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人家不履行,你只能请求法院去强制其履行。物权的主要作用就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即依权利人的意思,管领和处置其标的物,当然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 (三)独立性 物权的第三个特点就叫做物权的独立性,也称排他性。它是说,物权的客体必须是能够 单独地、个别地存在的独立之物。即物权以特定的,能为人所支配的,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物为标的。正因为如此,物权人才可以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物权无疑是人与人之间,因物的直接占有和支配而发生的权利,故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物上权利的非法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也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讲到物权的独立性时特别要注意,在后面的担保物权这些制度中就体现得更为突出。除了不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可以例外,凡是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物权上,就只能有一个权利。比如对于同一项不动产来讲,你可以设立几个抵押权,但是它上面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所以排他性是物权的独立性的具体的体现。 (四)弹力性 物权的第四个特点就叫做物权的利益性或者叫做物权的弹力性。物权以直接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特别是所有权以享有物的一切利益为内容。因此,物的所有人享有全面富有弹性的单一的支配权。非所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在一定的方面,享有物的一定的利益。所以说,这是对原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但这种 限制一经除去,所有权随时又自动回复到绝对的全面的支配状态。这是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之一,体现了人们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具有的灵活性。我们后面研究的两权分离就是其最重要的表现。我们当然还要对其进一步详细研究。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不但可以与所有权进行分离,而且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所有权和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现象不但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就是通过这种不断分离与不断回归来发挥其物权效用的。但是注意,即使我们现在讲的典当法律制度中,当一个物权的所有人把他的所有的物典当给别人的时候,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转移给别人了,此时他仍然保留着一种空虚的、抽象的所有权叫做回赎权。也就是说,这时候只要他一行使回赎的权利,就像弹簧没有了拉力一样,所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就回归到他这儿来了。这就是我们讲的物权的弹力性。 (五)绝对性 我们把物权看做是一种绝对权,就是说,所有人可以绝对地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可见,绝对性是说,只有物权的主体才对该物享有支配权,而权利人以外的社会上的一切第三人都不得干扰人家行使权利。由于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故物权也被称为对世权。而且要注意,所有权作为商品交换的出发点,它是一种静态的东西,那么到交换时就变成动态的了,交换完了对方的当事人取得 了所有权的时候,它又进入到一种静态的权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