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盐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10 02:27:29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盐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政发[2017]31

【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6

【实施日期】2017.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盐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保政发〔201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字〔20167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盐业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食盐安全。确保我市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缺碘地区加碘食盐与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精准供应,确保城乡居民群众食盐安全。

坚持放管并重。在放开食盐计划、渠道、价格和工业盐市场的同时,完善盐政管理体制,提升监管效能,维护食盐专营秩序。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二)改革目标。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自201711日,取消食盐指令性计划,放开食盐价格,改革产销区域限制,按照新的食盐专营体制运行;2018年底前,建立起新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准入制度,完成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监管到位、竞争有序的盐业体制。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一)确保全市食盐批发企业不再增加。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及增加与批发食盐相关的经营项目,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或代批发,确保全市食盐市场安全供应。(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

(二)稳定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授权市供销社为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市盐业工作;县(市、区)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按照省政府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配套措施,积极推进我市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最终建立起政企分开的盐政管理体制。(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

(三)确保全市盐业秩序稳定有序。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按照法定职责强化盐业市场监管,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打击假冒伪劣食盐进入市场行为,重点打击对品牌企业侵权的犯罪行为,维护盐业市场秩序。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食盐零售网点具体监管办法,加强对食盐零售网点监管。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确保食盐质量安全。食盐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盐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检验和产品质量全过程控制,依法从事经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d025f41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c7.html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盐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