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1-20 08:18: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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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崐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制定《江苏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 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在尚未普及初中崐教育的地方,可根据小学毕业生的志愿、毕业考试成绩和就近划片的原则录取学生。

年满十五周岁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予录取。

第三条 实施八年或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年始业前十五天,将本校新生的入学通知发给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按通知要求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其他特殊民政部需延期办理入学手续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因病者还就附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期满仍不能入学者,须重新提出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学期的三分之一时间,超过者随下学年的新生入学。新生无故在开学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须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政府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强迫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四条 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伪造证件冒名顶替者,由教育主管部门查处;属其他学校在籍学生,退回原校;属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取消其学籍,并勒令其退学。

第五条 实施八年或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新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全省统一的小学毕业证书,由学校审核后在学籍卡中注明学生小学阶段修业年限。

新生入学后,按城区、县(市)建立统一学号,直至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城区、县(市)范围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

学生跨城区、县(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时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五十人编班为宜,并建立学籍卡,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情况。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二份,一份留学校,一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

第六条 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学生如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可准予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在市区或县内全家户口能家庭住址迁移、路途较远、不能就近入学者。

  转学一般应转入家庭新住址附近的学校,学校学额如有困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两周内办好。学生的学籍卡及其他材料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 学校不得拒收本施教区内手续完备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学校接收转学生一律不举行入学考试。

第九条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在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一经发现,立刻纠正,否则为复读学生。

四、借

第十条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十一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报经户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到接收学校的教崐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是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 借读学生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如分两次进行,借读学生应先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在原校的学习成绩和表现由原校提前一个月交借读学校),然后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借读学校的毕业考试的升学考试如系一次进行,借读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的升学考试(借读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提前一个月交原学校)。

  借读学生在哪里参加毕业考试,就由哪里发给毕业证书。

  借读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学籍卡,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视为复读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六、退学

第十七条 未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退学。对退学者,学校须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强迫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复学。

第十八条 已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九条 学校自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这学生的学籍。对品德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借故迫使他们退学。

七、成绩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操行评定主要用书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

八、毕业、修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从本地宣布实施九(八)义务教育的当年起,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全部及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如实填写学生的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两门不及格者;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语文、数学、外语均及格,其他学科有三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九条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崐一的肄业证书。

九、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为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卡。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崐度以及治安管理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对未学满义务教育年限的适龄学生不衽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籍卡。

  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撤销以后仍应在学生学籍卡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自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十、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委。

第三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委。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ba27241be1e650e52ea99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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