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4-08 03:53: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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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劳动者、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通过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日常巡视检查、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细则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第二章日常巡视检查第六条日常巡视检查全过程记录是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巡视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拍摄或记录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第九条检查结束后使用移动执法装备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记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或《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保存。第十条日常巡视检查形成的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第三章程序启动记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8fb367c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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