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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权法思想
它是流行于我国夏、商、西周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奴隶主阶级大力宣扬他们的统治权力是由上天(神)所赋予的。人们既要服从上天的意志,就要服从们们统治者的意志,始有违抗,他们就代表上天予以惩罚,“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这种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2、“天罚”
它是奴隶主阶级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的刑罚观。奴隶主阶级为了把对统冶者的刑罚镇压合法化,将他们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旨意,是秉承神的指令,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他们就要“致天之罚”。这样,他们就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者进行欺骗。3、氏族制度
它是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初为母权制,在氏族内部,生产资料公有,集体生产,平均分配,没有剥削,也没有阶级。公共事务由选出的氏族首领管理,重大问题由氏族成员会议决定。我国传说中的炎帝、黄帝时代大体相当这一时期。
在我国,大约从五千多年以前开始,黄河和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先后由母系氏族社会逐步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这就是传说中的尧、舜时代。这一时期的生产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逐渐出现了剩余产品。两氏族首领乃利用职权侵占剩余产品,积聚财富,于是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对抗的阶级。夏禹就是拥有大量财富和奴隶的多族贵族,掌握了整个氏族和部落的统治权。他还把占有的部位当成私产传给自己的后代,于是,氏族、部落的管理机构逐渐变为国家的统冶机构,作为阶级统冶的工具——国家也就产生了。
4、种族奴隶制
由一个氏制的奴隶主贵族组成统治机构的制度。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夏朝是由夏族的姒姓奴隶主贵族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王朝。当时,所有的奴隶属于这个统治氏族所有,而被征服的氏族则整族地沦为统治氏族的奴隶。在种族奴隶制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形式被完整地保存下来,血缘关系十分浓厚。这是我国奴隶制的一个重要特点。5、卜筮
古时占卜,用龟甲称卜,用蓍草称筮,合称卜筮。《诗·卫风·氓》:“尔卜尔筮,体无咎言。”《韩非子·亡征》:“用时日,事鬼神,信卜筮而好祭祀者,可亡也。”商代占卜之风极盛,所有国家大事,举凡年成丰歉、战争胜负、下雨打雷、定罪量刑,等等,都要占卜。我国举世闻名的甲骨文对此有详细的记载。其实,占卜的实质不过是用上帝的意志来体现国王的意志,以便统治者从精神上奴役和威慑人民。正如《礼记·典礼》所说:“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6、君权神授
亦称“王权神授”。宣称君主(国王)的权力为神授予的学说。中国历代君主自称“受命于天”,以证明其权位的神圣性。如《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受的天命)天命”。殷商时代,君权神授思想广泛流行,《诗经·商颂·玄鸟》:“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商统治者企图说明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他们承受天命来统治人世,就是自然合理的了。西周统治者也认为,他们统治天下,最上天给予的权力,“昊天有成命,二后(指周文王、周武王)受之。”这说明周的代商而起,都是天命,谁也不得违抗。以后历代王朝大都宣扬这种君权神授说,以证明其权位的神圣性和统治的合法性。7、五刑
中国古代的五种刑罚。商、周时期指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汉书·刑法志》说:“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
三千。”实际上刑条不一定有那么多。隋至清代,五刑则指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8、《汤刑》
中国奴隶制国家商代法律的总称。相传商代初期,法制较为简易。后来,国势渐衰,社会混乱,才制定较多的法律和刑罚。《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当系指此。9、“以德配天”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天命属谁,要看谁有“德”,“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他以此为周人的统治辩护。(二)名词解释1、宗法
所谓“宗法”即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它对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都有较大影响。2、周礼
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由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厘定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所说的礼或周礼。3、嫡长子继承制
我国古代一夫多妻社会里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旧称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子。从商朝后期开始,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西周一开始就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并与宗法制相结合,用以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此制后为封建统治阶级所继承,甚至封建王侯和官僚的嗣子荫袭,以至地主膏绅之家族权、财权的继承,也采取这种制度。4、分封制
我国古代国王或皇帝分封诸侯的制度。商周时期,普遍推行这种制度。商代分封诸侯,有侯、伯等称号。周灭商和东征胜利后,把周天子的兄弟叔侄及一些立有战功的异姓贵族派往各地担任诸侯,以世袭的形式统治一个地区。这种“封建诸侯”的做法,是为了达到“以藩屏周”的目的。诸侯在其封国内有世袭统治权,对天子有服从命令、定期朝贡和提供军赋、力役等义务。春秋以后历代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分封,这种制度除起了维持中央统治的作用外,也对边远地区的经济、文化产生过一定的积极影响。
5、“明德慎罚”
西周初年,周公吸取殷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罚”思想。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周公要求统治者勤政修德,力戒荒淫;要惠民“裕民”,使远近的人民都来归附。所谓“慎罚”,就是要谨慎用刑。周公主张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刑罪适中,反对乱杀无辜。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是一种先进的理论,并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过好的影响,对此后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6、世卿世禄制
它是西周宗法制的产物。西周时期,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一般说来始终是世袭的。发展到后来,不仅周王、诸侯、大夫是世袭的,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职官“卿”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这种制度反映了奴隶主贵族巩固其统治的企图,后来它被战国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倡导的官僚等级制所代替。
7、“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周公倡导礼治。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所谓“礼不下庶人”,意为: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意为: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礼与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
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当然,即使用刑,奴隶主贵族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
(三)名词解释1、“国之四维”
春秋时齐国革新家管仲提出的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即礼、义、廉、耻。他认为,其中一根绳索断了,国家就要倾斜;二根断了,国家便很危险;三根断了,国家便会大乱;四根断了,国家就会灭亡。因此,只有加强礼、义、廉、耻的教育,君主才能使政令通行无阻,国家才能安定。管仲对传统的礼仍推崇备至,但其强调的礼有了新的内容与含义。2、“作谡木睢?
春秋时齐国改革家管仲提出以法理国、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积极地建立各项制度以实现这一政治主张。“作内政而寄军令”即其中之一。即划分士、农、工、商居住范围,职业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