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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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资料
1、神权法思想
它是流行于我国夏、商、西周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奴隶主阶级大力宣扬他们的统治权力是由上天(神)所赋予的。人们既要服从上天的意志,就要服从们们统治者的意志,始有违抗,他们就代表上天予以惩罚,“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这种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2、“天罚”
它是奴隶主阶级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的刑罚观。奴隶主阶级为了把对统冶者的刑罚镇压合法化,将他们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旨意,是秉承神的指令,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他们就要“致天之罚”。这样,他们就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者进行欺骗。3、氏族制度
它是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初为母权制,在氏族内部,生产资料公有,集体生产,平均分配,没有剥削,也没有阶级。公共事务由选出的氏族首领管理,重大问题由氏族成员会议决定。我国传说中的炎帝、黄帝时代大体相当这一时期。
在我国,大约从五千多年以前开始,黄河和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先后由母系氏族社会逐步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这就是传说中的尧、舜时代。这一时期的生产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逐渐出现了剩余产品。两氏族首领乃利用职权侵占剩余产品,积聚财富,于是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对抗的阶级。夏禹就是拥有大量财富和奴隶的多族贵族,掌握了整个氏族和部落的统治权。他还把占有的部位当成私产传给自己的后代,于是,氏族、部落的管理机构逐渐变为国家的统冶机构,作为阶级统冶的工具——国家也就产生了。
4、种族奴隶制
由一个氏制的奴隶主贵族组成统治机构的制度。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夏朝是由夏族的姒姓奴隶主贵族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王朝。当时,所有的奴隶属于这个统治氏族所有,而被征服的氏族则整族地沦为统治氏族的奴隶。在种族奴隶制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形式被完整地保存下来,血缘关系十分浓厚。这是我国奴隶制的一个重要特点。5、卜筮
古时占卜,用龟甲称卜,用蓍草称筮,合称卜筮。《诗·卫风·氓》:“尔卜尔筮,体无咎言。”《韩非子·亡征》:“用时日,事鬼神,信卜筮而好祭祀者,可亡也。”商代占卜之风极盛,所有国家大事,举凡年成丰歉、战争胜负、下雨打雷、定罪量刑,等等,都要占卜。我国举世闻名的甲骨文对此有详细的记载。其实,占卜的实质不过是用上帝的意志来体现国王的意志,以便统治者从精神上奴役和威慑人民。正如《礼记·典礼》所说:“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6、君权神授
亦称“王权神授”。宣称君主(国王)的权力为神授予的学说。中国历代君主自称“受命于天”,以证明其权位的神圣性。如《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受的天命)天命”。殷商时代,君权神授思想广泛流行,《诗经·商颂·玄鸟》:“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商统治者企图说明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他们承受天命来统治人世,就是自然合理的了。西周统治者也认为,他们统治天下,最上天给予的权力,“昊天有成命,二后(指周文王、周武王)受之。”这说明周的代商而起,都是天命,谁也不得违抗。以后历代王朝大都宣扬这种君权神授说,以证明其权位的神圣性和统治的合法性。7、五刑
中国古代的五种刑罚。商、周时期指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汉书·刑法志》说:“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

三千。”实际上刑条不一定有那么多。隋至清代,五刑则指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8、《汤刑》
中国奴隶制国家商代法律的总称。相传商代初期,法制较为简易。后来,国势渐衰,社会混乱,才制定较多的法律和刑罚。《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当系指此。9、“以德配天”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天命属谁,要看谁有“德”,“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他以此为周人的统治辩护。(二)名词解释1、宗法
所谓“宗法”即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它对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都有较大影响。2、周礼
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由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厘定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所说的礼或周礼。3、嫡长子继承制
我国古代一夫多妻社会里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旧称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子。从商朝后期开始,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西周一开始就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并与宗法制相结合,用以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此制后为封建统治阶级所继承,甚至封建王侯和官僚的嗣子荫袭,以至地主膏绅之家族权、财权的继承,也采取这种制度。4、分封制
我国古代国王或皇帝分封诸侯的制度。商周时期,普遍推行这种制度。商代分封诸侯,有侯、伯等称号。周灭商和东征胜利后,把周天子的兄弟叔侄及一些立有战功的异姓贵族派往各地担任诸侯,以世袭的形式统治一个地区。这种“封建诸侯”的做法,是为了达到“以藩屏周”的目的。诸侯在其封国内有世袭统治权,对天子有服从命令、定期朝贡和提供军赋、力役等义务。春秋以后历代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分封,这种制度除起了维持中央统治的作用外,也对边远地区的经济、文化产生过一定的积极影响。
5、“明德慎罚”
西周初年,周公吸取殷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罚”思想。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周公要求统治者勤政修德,力戒荒淫;要惠民“裕民”,使远近的人民都来归附。所谓“慎罚”,就是要谨慎用刑。周公主张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刑罪适中,反对乱杀无辜。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是一种先进的理论,并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过好的影响,对此后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6、世卿世禄制
它是西周宗法制的产物。西周时期,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一般说来始终是世袭的。发展到后来,不仅周王、诸侯、大夫是世袭的,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职官“卿”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这种制度反映了奴隶主贵族巩固其统治的企图,后来它被战国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倡导的官僚等级制所代替。
7、“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周公倡导礼治。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所谓“礼不下庶人”,意为: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意为: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礼与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
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当然,即使用刑,奴隶主贵族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
(三)名词解释1、“国之四维”
春秋时齐国革新家管仲提出的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即礼、义、廉、耻。他认为,其中一根绳索断了,国家就要倾斜;二根断了,国家便很危险;三根断了,国家便会大乱;四根断了,国家就会灭亡。因此,只有加强礼、义、廉、耻的教育,君主才能使政令通行无阻,国家才能安定。管仲对传统的礼仍推崇备至,但其强调的礼有了新的内容与含义。2、“作谡木睢?
春秋时齐国改革家管仲提出以法理国、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积极地建立各项制度以实现这一政治主张。“作内政而寄军令”即其中之一。即划分士、农、工、商居住范围,职业世袭。对农实行“相地而衰征”的政策,打破井田制的限制,让士“使就闲然”,全部变为统治阶级的“常备军”。“作内政而寄军令”的基本特片在于:将军事制度融会于行政制度之中,以法律手段迫使民众就范。3、“四民分居定业”
春秋时,旧的等级秩序被打破。齐国革新家管仲为维护社会秩序,制定了“四民分民定业”的制度,用法律手段维护等级秩序。“四民”,即士、农、工、商。“分居”,即划定居住范围,四民不得杂居和随意迁徙。“定业”,即世袭其父祖的职业。“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农、工、商中的优秀者经“有司”批准可上升为士。“四民分居定业”表现了管仲对旧制度的改良主张,他既不满传统的等级制度,认为民有“秀”者可擢为士,又不愿完全打破旧的等级制。
4、“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在土地改革和赋税改革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法律改革,将刑法铸在金属器物上,公之于众,打破了西周秘密法的传统,称之为“铸刑书”。“铸刑书”是古代公布成文法的首创,它标志着奴隶社会罪刑擅断的结束,也突破了西周“铸刑书”之举,在当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结果使公布成文法思想成为主流,为战国时法家“法治”思想的形成提供了依据。5、“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不仅坚决反对西周传统制度,而且也反对对传统只作改良不作彻底变革。他以“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态度,反对传统的礼治,认为“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他曾私编竹刑,以反对传统的礼,并以循名责实的精神,操两可之说,教人打官司,以致有人认为他“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可见他不仅突破了传统秘密法的束缚,也批判了改良家对传统法律的维护。
6、《竹刑》
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私自编制的刑书,因刻于竹简上,故称《竹刑》。《竹刑》是取析批判传统、不满改良的产物,因而它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邓析被杀害后,《竹刑》却仍然在郑国适用。可惜它后来佚失。7、“与民分货”
这是管仲在农业方面的立法主张。他认为,国家应将土地分给农人耕种,然后征收一定的赋税和征发一定的徭役,从而使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联系起来,激发其生产积极性。8、“相地而衰征”
这是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的租赋原则。“相”,视、观察。“衰”,依照一定的标准递减。这是说,区别土地的好坏,根据不同的等级定额征税,使农夫在好地和坏地上收益大致差不多。这是管仲对传统贡赋制度的改革。9、宽猛相济
春秋时郑国执政子产的主张。他将礼与法、德与刑结合起来,既强调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


又主张立法严格和执法严厉。这种思想具体表现为宽猛结合,以猛为主。他认为“以宽服民”很难实行,只有“有德者”才能做到。对一般的统治者来说,应该主要用“猛”,要执法严厉,人民才不会轻易触犯法律,社会才能安定,国家才能大治。(四)名词解释
1、“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
儒家创始人孔子的主张。他将德和礼作为治国施政、教化人民的得力工具,认为它们比政令和法律刑罚更有效。所谓“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名而无耻;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德和礼能够防止犯罪,而且使人们有对罪恶的羞耻心。2、德主刑辅
儒家的主张。儒家的创始人孔子认为,在德刑关系上应该宽猛结合,以道德教化为主,把刑罚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作为教化失败后的防。孔子的这种思想,被后人概括为德主刑辅。3、“以德去刑”
儒家创始人孔子视道德教化为消灭犯罪的有效手段。他认审判和刑罚的目的在于消除发生争讼的原因,而不在于残酷地制裁。他的这一思想被后人归纳为“以德去刑”。4、身正令行
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思想。他认为政治是一种上行下效的关系,榜样的力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统治者的以身作则是法令贯彻的关键。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统冶者自身的行为就不端正,就无法去端正别人。5、民责君轻
战国时孟子的主张。在君主与民众的关系上,孟子认为取得民心比君主更重要。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同时从民心的向背决定着国家的兴亡和民众是统治者财用之源这两方面说明了“民贵君轻”的道理。孟子的这种思想是古代法律思想中具有民主因素的进步思想。
6、“暴君放伐”
战国时孟子的主张。孟子认为,君臣之间并不是绝对的服从关系,而是对等关系。臣下只能辅助“仁义”的君主,而不应盲止地惟命是从。他还提出大臣可以直接批评君主的过错,如果反复规劝批评不听,则可以逼君让位,大臣可以自动离开“不仁”的君主。对待昏君、暴君,孟子主张采取放逐甚至诛杀的手段。孟子的这种思想是古代法律思想中具有民主因素的进步思想。7、性善论
战国中期孟子提出的一种人性观点。认为人的本性,生来就是善的,生来就具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即四个善的萌芽。由这四个萌芽产生了仁、义、礼、智四种道德品质。它们“非由外铄(照亮)我也,我固有之也”。至于有些人不善良,“非才(本性)之罪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那不是性本身的问题,而是受了社会环境影响不能尽其性的缘故。所以他强调客观对人的影响,这具有唯物主义因素。
8、性恶论
战国末期荀子提出的一种人性观点。他反对孟子的性善论,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人为)也”。人的本性是恶的,人的善的品德,是后天人为的。荀子所讲的话,指人生就具有的本能,即人生来就耳目之欲,声色之好,“饥而欲食,寒而欲衣,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这种本能如果任其发展,不加节制,不加约束,必然会发生争夺、残杀,造成社会混乱。圣人懂得人之性恶,所以“化性起伪”,即明礼义以教之,起法度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这样,人性就可以得到改造,社会就可以治理得好。9、正名
辨正名称、名分,使名实相符。春秋时礼崩乐坏,社会急剧变化,呈现“名实相愆”即名不副实的矛盾。孔子主张为政必先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正名的要求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此维护阶级社会的等级、伦理关系。
10、修齐治平故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为天子”,天子以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简称。儒家的政又分别选立三公、国君、将军大夫、乡长、里治哲学。儒家把“明德(修明天赋的光明德长等,层层统治,以“一同天下之义”。最后性)”、“亲民”、“止于至善”作为统治者都统一到天子那里,天下百姓,“皆尚同于天一生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汽以叫做“三纲子”。显然,“尚同”的目的在于加强各级行领”。怎样做法呢?《礼记·大学》说:“古政长官的权力,使“兼爱”的原则自上而下地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加以贯彻,使人人的思想统一起来,以避免社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身修而会混乱。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这3、兼爱
是实现“三纲领”的步聚。其中,修身是根本,《墨子》篇名。共上、中、下三篇。内容阐述“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墨家的社会理想和政治法律观。墨家认为,他大家身修好了,天下就太平了。们所处的是乱世,人民过着饥者不得食、寒者11、隆礼重法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在国家社会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人物荀子提出的思想。荀生活中,“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子认为,“礼义”的主要作用是教化,“小人”和调”,这些都是由于人们不相爱而产生的。只有经过“化性起伪”才能成为“君子”;他们主张“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建“法”、“刑”的主要作用是强制,强制对于立一个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但“兼相不听从教化的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隆爱”是以“交相利”为基础的,“兼相爱”就礼重法则国有常”,礼和法都是治国所必不可是“交相利”。“无言而不雠(应答),无德少的。荀子还将礼的原则法律化,使之有法的而不报,投我以桃,报之以李”,爱人的必定性质。隆礼重法对秦汉以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被人爱,憎恨人的必定被人憎恨。同时,“普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相爱,交相利”了是墨家政治法律观的核心,12、七出他们要求以它来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发中国封建社会休弃妻子的七种理同。即:“无为刑政,观其中(适合百姓人民之利)”;立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法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则,“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这种要七也。”亦作“七去”。《大戴礼记·本命》:求将国家和法律由维护少数贵族的利益转而为“妇有七去:不顺父线,去;无子,去;淫,维护大多数民众的利益的主张,反映了当时小去;女石,去;多言,去;窃盗,去。”这些生产者的利益和要求。都是片面地加给妇女的罪名,丈夫可以用其中4、非攻的任何一条,命妻子离去。《墨子》篇名。共上、中、下三篇。内容主要13、人治阐述墨家反对攻伐兼并的战争的主张。认为儒家的政治思想。他们认为统治者的贤明是治“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矣”,进行理国家的关键。儒家突出强调统治者个人的作攻伐战争,杀千百无辜之人,是千百倍的不义,用,并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孔子主张“为政有千百倍的死罪。战争,“春则废民耕稼树艺,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秋则废民获敛”,耗费财物,损失牛马,特别息”,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是伤亡百姓和兵士,战胜所得也只是荒地空城,最高统治者的好坏。他要求“举贤才”,因而得不偿失。但墨家并非反对一切战争,认为禹对维护宗法等级制的“亲亲”原则有所修正。伐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彼非所谓攻,孟子希望有德的圣贤居于上位,以平治天下:谓诛也”,“诛”是顺天应人的战争。“非攻”“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不平。”把实行仁政说反映了小生产者企图过安定生活、反对破坏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圣君贤相身上,认为君主正,生产的愿望,但墨家看不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就没有人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唯仁下,兼并战争是不可避免的。者宜在高位”,如果不仁者身居高位,是“播5、天志
其恶于众”。因此,君主必须任用贤人,“尊《墨子》篇名。共上、中、下三篇。内容主要贤使能,俊杰在位”,国家就能治理好。荀子阐述墨家的天道观点,墨家承认天是有意志的,则从法理学的高度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是能对人赏善罚恶的最高主宰:“顺天意者,的著名论断,即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而不是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想恶,法,只有好的统治者才能治理好国家。“君子交相贼,必得罚。”他要求以“天志”来衡量者,法之原也”,法是由作为统治者的人来制人们的行为和是非功过,它特别指出,“天志”定的,也要靠人来贯彻执行和灵活作有。其结是衡量王公大人刑政善与不善的标准:“观其论是:“故有良法而乱之者有矣,有君子而乱刑政顺天之意,谓之善刑政;反天之意,谓之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先秦儒家的人治不善刑政。故置此以为法,立此以为仪,将以论影响深远,它为后世多数封建政治家、思想量度天下之王公大人卿大夫之仁与不仁,譬之家所继承。犹分黑白也。”“天志”说虽是有神论的一种14、节用裕民表现,但墨家是想借助天的权威来恐吓和约束战国末期荀子为新兴地主阶级提出的一种富国统治者,使他们不敢滥施暴政。裕民的主张。他要求统治阶级节省费用,发展6、明鬼
生产,使人民富裕起来。人民富裕了,统治阶《墨子》篇名。内容主要阐述墨家以鬼神为实级节就有充裕的财源,又可获得“仁义圣良”有,并能赏善罚暴的思想。墨家根据历史传说的美名。裕民之道是实行“农分田而耕”,使和众人“耳目之实”,证明真正有鬼。而且鬼每户农民有“五亩宅”、“百亩田”。“弘覆有赏罚的能力,“鬼神之罚必胜之”。乎天”,天是那么广大,地覆盖着万物,只要7、“以天为法”
按照“切用裕民”的办法去做,就能达到民富春秋战国之际墨家提出的一种自然思想。《墨国强。子·法仪》“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忖15、“化性起伪”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由战国末期荀子关于人性可以经过教育而改变的止。而天之“所欲”是人们的“相爱相利”,基本观点。他认为,人性虽然本恶,但经后天天之“所不欲”是人们的“相恶相贼”。治理教化可以变善。他批评孟子“性善”论的错误国家应当“以天为法”,因为“天之行广而无在于不察人的性、伪之分。指出:“不可学,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公正无不可事,而在天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私,“爱民甚厚”;无兼有万物,“今天下无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所以他认为“涂之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贱贵,皆天之人可以为禹”,小人可以为君子,君子可以为臣(指臣民)也”,人们不分贵贱等级,都受小人。天的保护。他们讲“法天”一般说来是效法自(五)名词解释然之天。但有时又把“天”说成是有意志(“天1、尚贤志”)的人格神,希望借助天的力量来实现自《墨子》篇名。共上、中、下三篇。内容阐述己的社会理想。墨家的一种政治主张。“同”指同一或统一。8、法仪
墨家认为,天下之所以混乱,在于没有政长,春秋战国之际墨家用语。法仪,指法度、准则。没有统一的是非标准,没有统一的思想。“是墨家认为,天下无论做什么事,都不可以没有

法则、制度,“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自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悬)无巧工不巧工(非巧工),皆以此四者为法”。由此可见,所谓“法仪”,是泛指一切标准、规范、制度或法度。9、墨者之法
指先秦墨家的纪律,即“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在墨家学派内部,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吕氏春秋·去私》说:“墨者有钜子(墨家领袖)腹黄享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它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黄享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黄享不可不行墨子之法。’”结果,腹黄享把犯有杀人罪的儿子杀了。
10、“杀盗人,非杀人”
墨家的一种刑罚订张。指杀盗之人,不是杀一般的人。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主张维护私有财产权,认为盗窃行为构成犯罪,“不与其劳获其实”是“不义”的,因此应当受到惩罚,甚至可以刑杀。
11、不党父兄,不偏富贵
这是墨家的主张。墨家反对儒家主张的宗法制和礼治,表现在用人上,即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此主张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主张的“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12、官无常贵,民无终贱
这是墨家的主张。墨家力图使平民在政治上享有与贵族平等的权利。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当官的绝不可能永远富贵,平民百姓也决不会永远安于贫贱。它表达了庶民阶级参加政权和提高社会地位的强烈要求。(六)名词解释1、道法自然
先秦道家对道的性质的看法,也是他们的法哲学思想。他们认为“道”为“万物之宗”,“可以为天下母”,是支配一切的主宰,天下万物都是由它产生出来的。“道”之所以能起主宰作用,并不是它对万物有所作为或横加干涉,而是由于它顺应自然,让万物自然而然地生长变化,所以它才具有化育万物的巨大威力。“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统治者也应当像“道”一样,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2、“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先秦道家的自然法思想。认为“道”是支配一切的主宰,它顺应自然,具有化育万物的巨大威力。“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人们也应当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而在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然法,“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缓慢的意思)然而善谋。天网恢恢(广大)疏而不失”。这种自然法网极为广大,网孔虽稀,而从没有漏失,谁也逃脱不了它的约束。3、“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先秦道家反对“法治”的思想。认为法令越分明,盗贼反倒越多。在社会动乱、人民日益贫穷而失去生路的情况下,即使统治者使用繁法苛刑,也不能使人民屈服,反而激起他们更强烈的反抗,“民不畏威,则大威至”,“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人民不再畏惧刑罚诛戮,刑罚诛戮又有什么用处呢?4、绝仁弃义
先秦道家的主张。老子认为,仁义、慧乔、孝慈、忠臣等等,都是一些反常的东西,不合乎人的本性,“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有国家昏乱,有忠臣。庄子抨击统治者提倡仁义,败坏了人性,“说(悦)仁焉,是乱于德也;说(悦)义焉,是悖于理也。”圣人定出仁义,本来是为了娇正世事的,可是大盗连仁义也窃走了,“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可见仁义只不过是窃国大盗手中的工具而已。所以道家主张“绝仁弃义”,“见(现)素抱朴,少私寡欲”,保持淳朴的天性。5、“窃国者侯”

战国时期庄子谴责统治者和否定仁义的思想。《望而却步子·月去箧》:“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何以知其然邪(耶)?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统治者定出仁义,本来是为了矫正世事的,可是大盗连仁义也窃走了,窃国者做诸侯,仁义就归于他们。可见仁义只不过是窃国大盗手中的工具而已,齐国的田成子不就是假借仁义夺取了政权吗!仁义倒成了他们的护身符,他倒成了仁义的体现者。6、绝圣弃智
先秦道家弃绝圣贤和智慧的主张。老子认为:“慧智出,有大伪”,出现了聪明和智慧,才有严重的虚伪。统治者提倡智慧,以智治国,实在是贻祸无穷,“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才是国家的福气。庄子认为,“圣智”只对盗贼有利,并导致社会的混成,“彼也,”“上诚好知(智)而无道,则天下大乱矣。”认为在道德高尚“至德之世”,人的本性淳朴,淡情寡欲,无须圣智,无须教化,天下就太平无事。而三代以后,由于统治者好智,因而扰乱了天下,败坏了人们淳朴的本性。“吾未知圣知(智)之不为桁杨(绑在脚和颈上的刑具)木妾摺(木尖)也”,圣智只不过像枷锁、木尖一样,只能起加强的作用,妈只能加强残酷的统治。“故绝圣弃智,大盗乃止,打倒圣人,纵舍盗贼,而天下始治矣。”7、绝巧弃利
先秦道家反对科学技术的主张。老子认为,“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技)艺,奇物滋起。”人们的技术越精巧,奇怪的物品截止多,将会引起人们的贪欲,以致去偷去抢,造成社会混乱。因此,主张“绝巧弃利”,堵塞人们贪欲之心,那就不会有盗贼了。庄子更主张毁掉人类创造的符玺、度量衡、音乐、文彩及一切技艺:“毁绝钩绳而弃规矩,诊(折断)工棰(尧时著名工匠)之指”,天下人才能保存他们天工之巧。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智慧以及科学技术也相应地发展起来,这是历史的进步。道家反对科学技术,这是违反历史发展规律的。(七)名词解释1、“当时而立法”
战国中期商鞅的变法论。认为古今情势不同,所以统治方法各异,治国者不可拘守旧制,“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秦国贵族代表反对商鞅的变法主张,认为“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妄图维护旧法。商鞅严加驳斥:古代帝王“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每一时代都应当有适合当代需的政治法律制度,“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不应简单的抄袭前人的治国方法。商鞅的变法主张得到秦孝公的支持,于公元前359年发布了变法令。2、“法与时转”
战国末期韩非的变法论。认为“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社会是变化发展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治国方法也应随之变化,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是以圣人不期修(循)古,不法常可”,而是分析研究当代的事情,根据现实来制定措施。“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律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才能成为治国的有效工具。3、任法而治
先秦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以法治国的“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家把反映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视为判断是非功过、施行赏罚的唯一标准。商鞅认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法律既是治国的根本,所以统治者应当“不贵义而贵法”。慎到认为,“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治国者应当“不多听”,一切事情都依法判断,把法作为察言、观行、考功、任事的标准:“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新,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韩非也强调以法治国,根本不相信人是可以自行为善的,为使他们不敢为非作歹,其关键在于“不务德而务法”。如果任法而治,一切都依法办事,
以法治国,“举措而已”,不过是举手之劳,就能把一切事情办好。4、“法者国之权衡”
先秦法家关于法的规范性的观点。认为法既然是国家制定的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就应该是客观的,具有规范性。因此,常常把法比作规矩、准绳、度量衡。商鞅认为,从前有作为的君主设置了秤和尺,直到现在还照样使用,是因为他们的标准明确,“故法者国之权衡也”。所以君主建立法度,明定标准,“中程(规矩、标准)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赏罚不违背规定的标准,这样民众就不会有争议。慎到十分重视法的规范性,认为法是一种客观标准,“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如果君主对诛赏予夺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全凭主观臆断,那么人们就对赏“望多无穷”,对罚则“望轻无已”。齐法家认为法是一种客观尺度,乃“吏民规矩也”,是全体臣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君主必须用它来整齐划一、规范人们的行为。韩非则更全面地论述了这种法的规范性:“夫权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遵守法度是万全的办法;“一民之轨,莫如法”,法是使民就范的工具,“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官吏的言行必须以法为准绳。“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君主本人也应服从法律规范的约束。法家之所以强调法的规范性,目的在于以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使之在地主阶级利益容许的范围内行动,以保持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5、任法去私
先秦法家关于法的公正性的观点。认为是公正无私的体现,“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商鞅主张任法走私,而不应释法任私,“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慎到把法视为统一天下人的行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要求臣民不得“背法而有功”。韩非坚持法的公正性,“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法家把包括天子、国君的个人利益叫做“私”,把地主阶级整体利益叫做“公”,所以代表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法叫“公法”。他们之所以强调法的公正性,目的在于维护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使“法”起到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6、“一刑”
先秦法家关于法的平等性的观点。认为法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该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刑罚不分贵贱等级,不因人而异。商鞅称这种平等性为“一刑”:“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这明显地体现了在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思想。事实上,商鞅在执行刑罚也确实做到了太子犯法、刑及师、傅。齐法家坚持法的平等性比商鞅更彻底些,主张法律应适用于君主本身,“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韩非也主张在法律面前没有也不应该有亲疏贵贱的区别,有功就赏,有罪就罚,“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辩,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法家讲法的平等性,是为了替当是作为平民的新兴地主阶级争平等。他们既不反对等级,也不反对特权,只是反对各级贵族世袭这种特权。7、法须明白易知
先秦法家关于法的公开性的观点。法家继承了法家先驱子产等人公布成文法的思想,坚持法的公开性。商鞅极力主张公布成文法,认为统治者制定法律,必须明白易懂,然后广为宣传,使大家了解,“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智)徧(遍)能知之。”公布成文法的好处是: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齐法家强调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公布于众,“使卑贱莫不闻之”,无论是智者愚者、巧者拙者都容易了解,“是故智者知之,愚者不知,不可以教民;巧者能之,拙者不能,不可以教民”。要求官府定的“布姓”。法家坚持法的公开性,主张公布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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