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车长范围在5.5~7米客运和公交车辆消费税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5-27 09:01: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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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车长范围在5.5~7米客运和公交车辆消费税的建议

作者汤玉祥;

作者机构;

来源商用汽车新闻

2008

000

010

页码P.7-7

页数1

中图分类F812.42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消费税;公交车辆;客车;客运车辆;车长;生产企业;城乡客运;建议;公交公司;取消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20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开始对10~23座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2006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对征税范围做了明确:"七、关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征税范围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对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车长范围在5.5~7米,并且10~23座(含)以下的城镇公交和城乡客运车辆也应纳入免征消费税范围,原因如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4a44041a0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b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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