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能否分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发布时间:2011-07-13 21:34: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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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能否分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110708 来源:检察日报

吴飞飞 高剑

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刑事诉讼法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是以不同诉讼阶段来划分的,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这三个诉讼阶段可以分别且独立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过,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取保候审的采取则是以不同司法机关为适用的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等,每一个有权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司法机关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一次取保候审措施。

正如前述,无论是以诉讼阶段还是司法机关为适用取保候审的标准,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似乎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对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自侦案件就可能出现疑问: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和侦查终结审查起诉过程中可否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采取两次取保候审呢?

这一问题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明确,正因为此可能出现不同认识:如果按照不同诉讼阶段为标准,则在对案件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分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且期限单独计算无异议;但如果按照不同司法机关的权限来看,由于自侦案件无论是侦查还是审查起诉都是由检察机关来完成的,作为检察机关是否能适用两次取保候审措施则存在疑问。

一般认为,对公权力而言,法律没有授权即是禁止的,这似乎意味着检察机关不能采取两次取保候审措施,毕竟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应当允许对犯罪嫌疑人再次取保候审。理由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认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一致的。如果禁止检察机关再次取保候审,则自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还有采取强制措施必要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就是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从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力而言,监视居住对其的限制和束缚更为严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7f7aed226fff705cc170a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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