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分包合同范本-房屋建筑劳务施工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18-10-08 03:35: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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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QX-CFD2015-008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曹妃甸大学城商业中心工程

劳务发包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承包人:唐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劳务作业发包人:河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唐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1、劳务分包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曹妃甸大学城商业中心工程

工程地点:唐山市曹妃甸 建筑面积: 32000平米

分包范围: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二次结构;砌筑(配合建筑、通风、水暖电、设备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管线预留预埋、灯、器具安装等相关内容项目施工等)。

劳务作业内容:施工测量放线、抄平、砌墙、置筋、(芯柱、报框、过梁、水平系梁、板带)钢筋加工绑扎、支拆模板、浇筑混凝土、墙体养生、现场计量、埋件、墙根部200mm高混凝土台或实心砖台砌筑、二次结构材料的倒运、施工现场清理、文明施工、过梁混凝土的养护等。图纸洽商、变更范围内的二次结构施工。配合水、电、甲方分包专业留洞、修补洞口等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措施、设施用工。

劳务作业人数: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管理人员3人,作业人员50,可根据施工人员的素质及施工条件的需要而随时增减,但施工人数必须满足现场的施工要求,本工程必须是直属队伍施工,禁止转让、转包

2、合同价款

2.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每立方包干价计算

2.2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外,不再调整。

2.3采用的,劳务费综合单价为 275 /m.3

合同暂估价: 200000, 元。(人民币)

大写: 贰拾万 元。(人民币)

2.4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和合同承包价款内容的明确: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在约定的风 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再调整。实际砌筑方量在办理决算时双方共同确认。

1)本合同价款按实际砌筑方量乘以综合单价扣减面积超过0.5m2的门窗、洞口来确定办理结算。

2)与本分项工程有关的范围之内概不发生零用工。除本分项工程施工合同范围以外发生的零用工单价120/日;(乙方必须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书面签认,超过三天视此零用工未发生)。

合同承包价款内容包括:

2.5劳务费包含内容为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辅助材料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周转材料费用(铁钉、铅丝、绑丝)、中小型机械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税金在办理劳务分包结算时予以扣除,在劳务承包人向劳务发包人提供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后,由劳务发包人办理差额纳税后,将税金返还给劳务承包人。

2.6劳务承包人委派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张永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7

职务: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134735,家庭住址: 河北唐山市乐亭县王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2015 3 5

竣工日期: 2015 04 05

总日历天数为: 30 天(最终的开工、竣工日期按业主要求的网络计划工期为准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合格 等级。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本工程应达到河北省文明施工标准,其他规定见文明施工协议和施工环保协议。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其他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国家现行建筑施工验收规范的标准。

2各专业的国家施工规程、规范。

7、图纸

劳务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7 天前,向劳务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 1 套。

8、项目经理

8.1 劳务发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项目经理 ,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BJ0030609。身份证号码:1302051。委托权限: 负责该工程项目全面管理

8.2劳务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项目经理 ,岗位证书 6625104478 ,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负责该工程项目全面管理及结算工作

8.3劳务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在施工现场,否则未经许可擅离一天罚款5000元。

9、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供应

9.1 劳务发包人应按照施工计划向劳务承包人提供:钢材、型材、砼(冬施保温用岩棉被)、砌块、水泥、砂子、墙砖和地砖、腻子、涂料、施工围挡板以及周转材料(脚手钢管、卡扣、油托)。现场垂直运输设备(具体根据施工方案及现场情况确定,若承包人使用台班数超出按定额工程量统计台班数,超出部分费用在结算中扣除);砼输送设备;一级配电箱。

9.2 劳务承包人自行供应或租赁周转材料,包括竹胶板、木方、跳板、安全防护安全网、密目网;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砼养护材料(含测温器具)、成品保护材料以及施工所需全部辅助材料和耗材。材料保管及看护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单价内。

9.3 劳务承包人自行供应或租赁除甲方供应的垂直运输机械、砼输送设备以外的所有设备及中小型机具,包括钢筋加工机械、电焊机、卷扬机、搅拌机、测量仪器,施工中所需的中小型机具在施工开始前 7 日内由承包方提供。

9.4 劳务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劳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

10担保

10.1劳务发包人、劳务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劳务发包人向劳务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担保方式为: / ,担保金额 / ,担保有效期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劳务承包人向劳务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10.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11、合同价款的支付

11.1采用立方米包干方式计算合同价款,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完成合同内容的全部工程量后支付其中劳务费总额的70%;剩余30%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全部劳务费。

11.2采用平米包干方式计算合同价款的,每月应结清上月完成的工作量并支付其中的劳务费总额,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为: / / / 日前结清全部款项。

11.3 劳务作业工作完成,劳务承包人向劳务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最终支付。

11.4劳务发包人收到劳务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劳务发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28天内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尾款。

11.5 劳务承包人和劳务发包人对合同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1.6 劳务发包人必须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劳务承包人在2.10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证明(发票),劳务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在施工所在地开具发票。由于劳务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以外的人员、现金支付合同价款,或存在其他违规支付行为的,造成后果由劳务发包人负责。劳务承包人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收到合同价款后产生的分配问题由劳务承包人自行负责。

12、违约责任

12.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 劳务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1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 劳务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

构配件造成窝工的;

(3) 劳务发包人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造成窝工的。

12.2 劳务发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应按劳务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承包人支付拖欠合同价款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承包人支付每日/‰的违约金。

12.3 劳务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应向劳务承包人支付 违约金 / 元,劳务发包人顺延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

12.4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2劳务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发包人可以要求劳务承包人返工,劳务承包人无法完成的,劳务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劳务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劳务承包人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五万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劳务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五万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5%。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12.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3、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劳务发包人执 份,劳务承包人执 份,劳务发包人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份。

14、补充条款

141 履约保证金:

1劳务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5天以内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整;

2)发包人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3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3)若发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当期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

142 劳务承包人承诺:

1)因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劳务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的,劳务承包人不追究劳务发包人任何经济责任;

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应自行采取措施积极追赶工期,但必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在本合同签订前,劳务承包人承认已对各种技术措施已有详细方案、对现场环境作了充分、深入地了解;对可能出现的政策变化、税率变化、费率变化、工资水平变化、成本变化等多方面因素作了定量的评估,由上述各种风险引起的费用,劳务承包人均应自行承担。

4)执行劳务发包人的相关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143 劳务承包单位及管理人员相关规定:

1)劳务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的规定。

2)劳务承包人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资质、劳务人员的花名册(承包人加盖单位公章)。承包人需将其劳务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复印件,一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劳务承包人施工前,必须向劳务发包人提供所投入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已缴费证明,并保证其人员三证齐全(暂住证、身份证、职业资格证)。

4)劳务承包人在不影响劳务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保证人员相对稳定,服从劳务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并保证实名制管理且与每名劳务人员签有劳动合同书(合同书交发包人一份备案),施工现场若发现一名不在花名册内的劳务人员,劳务承包人应承担每人200元违约金。

5)如劳务承包人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上报劳务发包人,并办理完本条第(2)项约定的相关手续。

6)劳务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劳务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妥善使用劳务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7)劳务发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不得出现盗窃施工现场材料行为,一经查出,施工现场所丢失材料,按材料原值价格的5倍赔偿,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4 工期、质量:

1)因劳务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阶段性延误的,劳务发包人有权责令整改,劳务承包人应在下一个阶段性工期前追回工期;否则,劳务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因劳务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阶段性延误的,若业主向劳务发包人索赔或给劳务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务发包人有权向劳务承包人追索,劳务承包人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3)在施工过程中,劳务承包人发生质量事故或3次质量问题(以业主或监理通知单为准),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145 现场函件管理:

1)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务发包人向劳务承包人送达的各类文件、函件等资料文件,劳务承包人的现场负责或其管理人员应及时签认;

2)如劳务承包人对上述文书有异议,应根据函件资料时限要求及时提出,否则,自劳务承包人签收3天后,视为劳务承包人对该文书的确认同意;

3)如劳务承包人拒绝签认的,劳务发包人可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送达,并自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5天后,视为承包人对该文书的确认同意;

146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1)无重伤、死亡事故,其他规定见安全协议及保卫防火协议,乙方需按河北全新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2)若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密切配合发包人处理事故;并按相应责任承担处理费用。

147 结算及公章管理: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办理中间过程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6天内双方应办理完所有结算手续,劳务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结算;否则,在上述期满后,视为劳务承包人方同意以劳务发包人单方结算报告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

2)河北全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05号合同专用章是劳务发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唯一的合法用章。

3)为规范及强化管理,双方明确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业务往来文件(包括预算书、施工组织方案或计划、中间结算书、最终结算书、通知函件等所有文件资料),如未加盖劳务发包人单位公章,则对劳务发包人没有法律效力。

148 有关劳务合同解除及终止的相关约定:

1)劳务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事项,情节严重的,劳务发包人都享有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发包人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务承包人时立即生效;如劳务承包人拒收的,劳务发包人可采用特快专递形式邮寄送达,自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5天后,该通知发生法律效力。

2)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生效后,劳务承包人应自该通知生效后5天之内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同时不得妨碍劳务发包人正常施工作业;否则,因此而给劳务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务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如劳务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拒绝撤离施工现场的,视为劳务承包人同意放弃对劳务发包人所享有的一切债权。

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在30天内办理完工程结算,劳务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结算;否则,在上述期满后,双方同意以劳务发包人单方结算报告,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

4)因劳务承包人违约,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务发包人应按最终结算报告的80%向劳务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其余20%的结算价款双方视为对劳务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劳务承包人无权向劳务发包人主张该部分权利,劳务发包人也无支付的义务。

14.9 其他管理:

1)本合同发生的债权,承包人不得单方转让;如承包人违反本约定单方转让,无效;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总价10%的违约金

2)对本工程不得转包或肢解后分包。否则,劳务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劳务合同,并由劳务承包人向劳务发包人缴纳合同价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

3)劳务发包人支付劳务费时,必须由劳务承包人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领取,劳务承包人支付其劳务人员的工资单,在支付工资后七日内送劳务发包人备案;否则,如发现一次劳务承包人应向劳务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总额2%的违约金。

4)承包人的职工在施工区域发生治安事件,无论是承包人自己职工还是其他人员,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10000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任何费用,同时承包人还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5)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如非施工原因造成的伤病、伤亡等各种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与发包人无关。

6)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负责保修,并承担保修费用。

7)本合同未尽事宜,执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8)发包人有权根据业主或工程的要求,对承包人的工程项目进行调整;其调整增减的项目按劳务分包单价及主要工作内容附表标准执行

9)工程施工现场不得搭设临时住房。生活设施及住房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0)发包人负责提供建筑物纵横控制基线和标高,承包人根据控制基线和标高负责建筑物的轴线和标高的测量放线及交工线的测量放线工作。承包人负责清槽及抄平,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11)发包人负责现场主干道“三通一平”及施工现场围档,施工道路和场地硬化由承包方负责施工。

12)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如承包人材料实际用量超过发包人核准用量部分,按采购期市场价格从结算中扣除。边角余料由发包人收回,承包人不交或少交的,按市场价计算,从承包人结算金额中扣除。

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运至施工现场交承包人签收,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材料保管、二次倒运、装卸车人工费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支付。造成浪费、丢失,超定额损耗部分按材料市场价格标准在结算中予以扣除(钢筋损耗按2.5%计算)。

14)发包人所供应的脚手钢管、卡扣、油托运至施工现场交承包人签收。承包人负责脚手钢管、卡扣、油托进、出场人工装卸。人工费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支付。造成脚手钢管、卡扣、油托损坏、丢失,按市场价格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15)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钢筋加工场地和料场,钢筋加工场地和料场形成必备施工条件的措施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对钢筋放样、现场搬运、调直、除锈、清点、下料、搭接、焊接、绑轧、电渣压力焊及闪光对焊连接、堆码,钢筋保护层垫块的制安,砼浇注时钢筋的看护修理,承包人应采取水平钢筋闪光对焊,竖向钢筋采用电渣压力焊(不采用搭接)进行加工制作,避免浪费。如承包单位钢筋加工机械不健全需采用套筒连接时,套筒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16)承包人负责砼运输、浇注、振捣、压面、养护、保温、测温、施工缝的处理及交通指挥。砼现场泵车、拖式泵及布料管的安拆、清理。

17)承包人负责预埋件、螺栓、套管的安装及矫正;模板对拉片及螺栓固定架的制作安装。对拉片等辅材由承包人自行提供,对拉螺栓由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负责加工及安装,马凳、对拉螺栓等措施部分钢筋用料工程量不单独计算,单价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取。

18)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队伍必须按照全新建设集团标识统一着装,统一配置(包括:安全帽、服装),安全帽、服装由发包人统一购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内及发包方指定的责任区文明施工(包括施工围墙外至临近道路中心线范围内的垃圾、渣土、积雪的清扫及施工区围挡板、围墙的清洗)。

19)承包人负责本劳务队的后勤保障、食堂卫生、宿舍整理及日常卫生清理。其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20)承包人除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外,还应配备信号工、测量工、试验员、维护电工、机械操作用工等专业人员,并确保日常和“两收”期间工程进度的人力需求。否则如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按结算金额的5%标准核减劳务费。

21)承包人负责对已施工完毕工程或工作面的成品保护,对自身施工项目的缺陷修复处理。

22)施工现场范围内无临时用工,承包人搭设小临的材料、人工费及打更人工费均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不另支付。尾工尾项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处理,如果承包人不处理,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处理,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钢筋加工棚、木工棚、防护棚等施工区域内的工作棚由承包人自行提供材料并负责施工,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24)发包人根据业主的分工,有权增加或减少施工项目。

25)综合单价已包含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超高费、垂直运输费、法定节假日等加班费和补助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其费用均不另行计取。

26)承包人负责各类相关证件的手续费、劳务管理费及利润、上缴政府部门的有关税费,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种取费。

27)承包人必须为提供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为其交纳保险费用。

28)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及为完成安全防护措施所需的人工、材料(除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以外的所需用料)等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支付。

29)政府和各级部门到现场检查前,发包人安排的各种清理及材料堆码倒运用工,费用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算。

30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签证资料必须经发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有效,否则不能作为结算凭证,一律不产生法律效力。

(31)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项目以任何形式转包,否则发生的一切问题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负责完成所分包部分的全部施工内容(包括图纸外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无能力完成(包括:承包人无法按照双方确定的工期进度、质量、施工人员数量配备),分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中标内容分解,另行分包,并按另行分包价格核减承包人结算金额。对于分包人再次招标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53 10

合同订立地点: 河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一:《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附件二:《治安、防火、交通安全协议书》

附件三:《施工现场环保协议》

附件四:《工程技术质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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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 劳务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

现场施工负责人:

邮政编码:063021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315-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

16、劳务发包人义务

16.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业主负责。

16.2 劳务发包人有对劳务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抽查,并提出整改要求的义务。

16.3 劳务发包人应贯彻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并按规定留存管理资料。

16.4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6.5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6.6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6.7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6.8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并实现“月结月清”。

16.9 负责与工程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6.10 负责办理本合同所涉及的备案手续。

17、劳务承包人义务

17.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劳务发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7.2 劳务承包人负责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人员登记备案,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做好工人出勤记录、任务完成记录。

17.3 劳务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月底前5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或按劳务发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劳务发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7.4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等级;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7.5 自觉接受劳务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劳务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且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

17.6 按劳务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劳务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7.7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劳务发包人办理交工验收手续。

17.8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7.9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劳务发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7.10 劳务承包人须服从劳务发包人转发的工程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7.11 劳务承包人必须与每个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私招乱雇、使用零散工。

17.12 劳务承包人必须每月按时向劳务人员结清、发放劳动报酬,发放数额不得少于当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做好劳务报酬发放记录。

17.13 劳务承包人收到劳务费后必须首先支付工人劳务报酬。

18、安全施工与检查

18.1 劳务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施工现场整体安全施工的组织工作,并有详尽的安全施工方案。

18.2 劳务承包人应无条件的服从劳务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同时劳务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配合劳务发包人工作。

18.3由于劳务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劳务发包人承担。由于劳务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劳务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19、安全防护

19.1 劳务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发包人要向劳务承包人提供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劳务发包人承担。

19.2 劳务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承包人提供。

20、事故处理

20.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20.2 劳务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劳务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21、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唐山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及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2、工程量的确认

22.1 采用固定合同价款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程量。

22.2 采用工日单价或平米包干计价方式的,由劳务承包人每月 / 日前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劳务发包人,由劳务发包人确认。对劳务承包人未经劳务发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劳务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劳务发包人不予计量。

23、施工变更

23.1 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劳务发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劳务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承包人按照劳务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3.2 由非劳务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承包人损失,由劳务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3.3 由劳务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劳务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承包人承担(损失补偿总费用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施工验收

24.1劳务承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劳务发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劳务发包人验收;劳务发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承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承包人的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劳务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承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的约定工作。但劳务发包人与工程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劳务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24.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承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工程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承包人仅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范围内的施工质量对劳务发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25、施工配合

25.1 劳务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发包人做好以下工作:

1)劳务发包人对其工作的初步验收;

2)劳务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

3)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

25.2劳务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劳务承包人配合时,劳务承包人应按劳务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劳务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劳务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劳务发包人应配合劳务承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26、索赔

26.1 劳务发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工程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留并出示相应资料。

26.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承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劳务发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工程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劳务发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承包人。

27、争议

27.1 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 申请仲裁;

2)向 劳务发包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 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

劳务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给他人。否则,劳务承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劳务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劳务发包人应协助劳务承包人采取措施。劳务发包人认为劳务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劳务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承包人应向劳务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劳务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劳务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29.2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承包人应向劳务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9.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9.4 劳务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人员和财产损失。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发包人,劳务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劳务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承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劳务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劳务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劳务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 劳务承包人和劳务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312如果劳务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劳务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劳务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劳务承包人可以向劳务发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3 如在劳务承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劳务发包人的承包合同解除的,劳务发包人应通知劳务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劳务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劳务发包人应支付劳务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款。

31.4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因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5 如因劳务承包人在施工人员数量、施工人员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致使工程质量、安全与工期无法达到要求时,经现场监理确认并经工程发包人同意后,劳务发包人可以向劳务承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劳务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劳务承包人不按要求退场,给劳务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31.6 合同解除后,劳务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劳务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劳务发包人应为劳务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劳务承包人向劳务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2352236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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