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910”重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8-10-04 09:39: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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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9·10”重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西安“9· 10 重大建筑施工 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1 9 10 上午 8 20 分许, 在位于西安市未央路凯玄大厦项目施工现场, 因脚手架架体整体突然坍塌, 致使正在该大厦东立面整体提升脚手架上进行降架和外墙面贴面砖施工及清洁的12 名作业人员, 19 层高处坠落, 造成 10 人死亡、 1 人重伤、 1人轻伤( 现场死亡 7 人, 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3 人) 直接经济损失约 890 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号) 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有关规定, 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达才任组长, 省安全监管局、 省监察厅、 省住建厅、 西安市政府有关领导任副组长, 省安全监管、 监察、 住建、 公安、 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西安“9· 10 重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及西安市检察机关参加。 下设综合、 技术、 管理 3 个小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 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察、 技术分析、 查阅资料、 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查清了事故原因, 界定了事故性质, 区分了事故责任, 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 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施工安全防范整改措施。 12 27 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讨论,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 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 事故经过 2011 9 9 下午, 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凯玄大厦项目 部召开例会, 生产负责人杜祥勇安排外架班长梁涛带领架子工把整体提升脚手架从 20 层落到 16 层。 9 10 上午 5 时许, 8 名外墙装修人员登上位于凯玄大厦 20 层高处脚手架上开始清洗外墙面; 7 20 分, 外架班长梁涛带领 8 名架子工人员开始进行整体提升脚手架的降架工作, 同时架体上边还有 8 名工人在清洗外墙面, 且清洗人员都集中在了楼体东边的架体上。 8 20 分左右,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东侧偏南共 4 个机位、 长度约 22 米、 高度 14 米的提升脚手架架体发生整体坍塌, 致使 12 名作业人员( 墙面砖勾缝作业工人 6 人、 安装落水管工人 2 人、 架体降架工人 4 人) 随架体坠落至室外地面。 二) 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建部及陕西省委、 省政府高度重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 副局长王德学就事故救援、善后及事故调查及时做出批示, 省委书记赵乐际及时电话了解事故救援情况, 省委副书记、 省长赵正永, 省委常委、 西安市委书记孙清云, 副省长郑小明、 副省长李金柱先后做出批示, 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西安市政府全力做好伤员抢救、 妥善做好事故善后, 尽快开展事故调查, 同时安排在全省立即开展建设工地脚手架安全专项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建部先后派员并带领专家赴现场指导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 省安委会副主任、 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达才及省安全监管局、 省住建厅、 省监察厅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 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 西安市立即启动了事故应急预案, 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市建设、 卫生、 公安、 安全监管、 消防和西安市莲湖、 未央区委、 区政府、 公安未央分局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 救援共调集 5 个消防中队 70余名官兵、 10 部车辆、 1 部工程车、 4 只搜救犬, 调集卫生部门 7部救护车和 35 名医护人员。 当日 10 20 分, 12 名工人被相继救出, 分别被送往长安医院、 中心医院及北环医院。 西安市政府于当日 10 30 分召开现场紧急会议, 研究安排事故伤员救治、 善后处理、 安全大检查事宜。 为保障受伤人员及遇难者家属合法权益, 确保不发生因事故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西安市政府成立了事故医疗救治及善后处理组, 抽调专人、 明确相关区级政府负责事故善后工作; 陕西建工集团亦抽调专人成立了 12 个小组, 对口负责接待家属并处理善后事宜。 为便于新闻媒体公开真实报道, 西安市专门印发了新闻通稿。 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 省安全监管局当日 下午 17时在事故现场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 听取了西安市关于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前期工作情况汇报, 传达了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和批示, 进一步明确了下一步工作要求。 截止目前, 事故善后处理已全部结束, 当地社会平稳有序。 二、 项目工程概况及事故现场情况 一) 项目 工程概况 凯玄大厦项目 所在的莲湖区北关村属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2003 年第一批城中村改造村的批复》中确定的西安市第一批 25 个城中村改造范围。凯玄大厦项目建设单位为莲 湖区北关村一组, 该组在行政关系上隶属莲湖区管辖; 但用于凯玄大厦项目建设的土地则位于未央区行政区划内, 属于“城市飞地” 2007 年划归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区划内。 2008 9 16 西安市地铁公司( 甲方) 与北关村一组( 乙方) 莲湖区北关街道办事处( 丙方) 签订的《地铁二号线一期大明宫西站 1 号风亭、 4号出入口与北关村凯玄大厦结合建设协议》 约定凯玄大厦与地铁二号线大明宫西站结合建设。莲湖区发改委 2009 12 25 向北关村委会下发 《关于印发凯玄大厦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通知》 中明确,“同意备案”。 西安市规划局派驻到市城改办的城中村( 棚户区) 规划管理处 2009 5 21 书面“同意此工程( 凯玄大厦) 应纳入北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同时西安市规划局( 大明宫) 17 次局务会议对凯玄大厦建设进行了控规审查。 2008 11 16 北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杨长安, 委托代理人王顺民) 与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长、 法人代表徐捷, 总经理黄永根。 具有国家住建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和省住建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属国有独资公司) 签订凯玄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8 11 1 北关村委会与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总经理郭成喜。 具有国家住建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008 12 25 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任逸卿。 无资质证书, 属个体公司) 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 约定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工程中标 后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实体, 实行独立经营核算, 负盈亏。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项目部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指定所属第四分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责任管理单位。 二) 事故现场情况 西安凯玄大厦项目位于西安市未央路与玄武路路口东北角, 该工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 地下 2 层地上 30 层, 总高 108. 5 米, 建筑面积 56000 平方米。 2009 年下半年开始基坑开挖, 2010 6 月开始桩基施工, 2011 5 月主体封顶, 目前室内已完工, 正在进行 20-23层外墙面砖擦缝工作。 外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周边总长 182 米, 架体分为三个升降单元, 架体高度 4 层约 14 米。 2011 8 20 整体提升脚手架自 30 层下降到 20 层, 事发时正在进行 20 层到 23 层外墙面砖铺贴施工。 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勘查情况是: 凯玄大厦工程 20 层位置( 高度61 3 米)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东面南侧及南面共 13 个机位为一个升降单元, 其中东面南侧 5 个机位中有 4 个机位( 长度 22 米) 的架体全部坠落至室外地面损毁; 在该单元其余 9 个未坠落机位的架体中,与降架坠落架体紧邻的东面南侧 1 个机位上的定位承力构件已全部拆除, 其余 8 个机位的定位承力构件有少部分被拆除; 坠落 4 个机位的架体与南侧紧邻架体竖向断开, 结构上没有形成整体, 南侧紧邻架体上端有局部撕拉变形; 剩余 9 个机位中多数防坠装置被人为填塞牛皮纸、 木楔、 苯板等物, 致使防坠装置失效; 坠落架体部位的建筑物上仅残留附墙支座、 电葫芦、 倒链及挂钩, 均未发现明显变形和撕拉痕迹; 坠落至地面的架体残骸由于抢险救人工作的移动, 已无法看到原状。从架体残骸中找到的坠落机位的 4 个吊点挂板中,有 2 个完好, 另外 2 个断裂成为 4 块, 只找到其中的 3 块, 断裂面有部分陈旧性裂痕; 由于该升降单元南面大部分承力构件尚未拆除,该单元架体处于下降工况前的准备阶段; 架体坠落时气象情况为中到大雨。 三、 事故原因 一) 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认定, 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 脚手架升降操作人员在未悬挂好电动葫芦吊钩和撤出架体上施工人员的情况下违规拆除定位承力构件, 违规进行脚手架降架作业所致。 二) 事故间接原因 1 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无资质违规承揽承包凯玄大厦建设工程并组织施工, 对施工现场缺乏严密组织和有效管理, 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 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对凯玄大厦外墙装饰和脚手架升降作业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工艺, 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等强制性监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 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未依法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职责, 将工程分包给无专业资质的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对施工现场统一监督、 检查、 验收、 协调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 西安凯玄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一组) 在凯玄大厦项目建设过程中, 未完全取得建设工程相关手续违规进行项目 建设, 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5 西安市城改、 规划和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6 8 月下旬开始, 包括西安市在内的陕西关中地区连续 10余天降雨, 事发当天西安市天气仍然是中到大雨, 脚手架因受长时间雨淋而超重超载, 也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 四、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西安“9· 10 重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 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 涛, 男, 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凯玄大厦项目架子工领班。 严重违反脚手架升降操作规范, 在外墙装饰作业人员未撤离脚手架的情况下, 带领操作人员违章进行脚手架降架作业,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6 条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严小松, 男, 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凯玄大厦项目架子工。 违反脚手架升降操作规范, 在外墙作业人员未撤离升降架的情况下, 盲目启动电动葫芦进行脚手架降架作业,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 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吴昌平, 男, 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凯玄大厦项目外架作业负责人。 对架子工人员资质审查不严和脚手架降 架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2 条第 5 款、 64 条第 1 款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 李太和, 男, 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凯玄大厦项目外墙装饰作业负责人。 未按规定指挥施工人员进行外墙清洗作业, 疏于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4 条第 1 款、 65 条第 1 2 款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 郭大安, 男, 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凯玄大厦项目部安全负责人。 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对施工现场和外架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不严, 对在外墙作业人员未撤离的情况下进行脚手架降架的严重违规行为未能进行制止,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4 条第 1 款、 62 条第 2 5 款、 65 条第 1 2 款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 杜祥勇, 男, 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凯玄大厦项目部生产技术负责人。 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与组织, 为加快工程进度, 违规安排外墙装饰与降架作业穿插进行,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2 条第 2 5款、 64 条第 1 款、 65 条第 1 2 3 款、 66 条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 政, 男, 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凯玄大厦项目部总负责人。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应资质违规承揽工程和组织施工, 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2 条第 1 5 款、 64条第 1 款、 65 条第 1 2 3 款、 66 条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 田宏斌, 男, 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凯玄大厦项目部总监代表。 负责项目施工现场日 常监理工作, 在施工人员进行外墙清洗和脚手架降架作业时未进行旁站, 未能发现并制止降架和外墙清洗人员违规同时作业,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7 条第 2 3 4 款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 何斌宏, 男,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际出租方。 盗用深圳市特辰科技有限公司名义, 私刻假公章、 伪造假合同、 出租假设备( 脚手架) 将个人从市场上购买拼装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赁给不具有相应作业资质的项目承包人使用, 缺乏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交底以及施工中的技术指导,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9 条、 60 条、 61 条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 王顺民, 男, 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一组副组长、 凯玄大厦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 在凯玄大厦项目未完全取得相关手续情况下违规进行建设,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4 条、 65 条第 2 款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 杨长安, 男, 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一组组长、 凯玄大厦实 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对凯玄大厦项目报批和建设管理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建议西安市人民政府责成莲湖区人民政府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对其予以经济处罚。 12 任仲平, 男, 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凯玄大厦施工项目部经理, 违规承包工程和组织施工, 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5 条第 12 3 款、 66 条之规定,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二级建造师资质。 13 罗建斌, 男, 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 凯玄大厦项目施工管理单位负责人。 未认真履行施工监管职责, 与无资质的单位签订项目施工承包协议,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2条第 1 2 5 款、 65 条、 66 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12 条第 1 7 款之规定, 撤销其四分公司经理职务;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二级建造师资质。 14 枫, 男, 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场一部部长, 凯玄大厦施工项目部经理。 在实际工作中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2 条第 1 2 5 款、 65 条、 66 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12 条第 1 7 款之规定, 撤销其市场一部部长职务;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一级建造师资质。 15 景旬祥, 男, 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 管理部副部长( 主持工作)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2 条第 5 款、 65 条第 1 2 3 款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12 条第 1 7 款之规定, 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6 黄光裕, 男, 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 对凯玄大厦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2 条第 1 5 款、 65 条第 1 2 3 款、 66 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12 条第 1 7 款之规定, 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7 黄永根, 男, 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2 条第 1 5 款、 65 条第 1 2 3 款、 66 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12 条第 1 7 款之规定, 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8 条第 3 款之规定, 由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予以上年个人收入 60%的经济处罚。 18 捷, 男, 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全面领导公司工作,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关于对党员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3 条第 3 款对其进行诫免谈话。 19 郭和平, 男, 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凯玄大厦项目部总监。对项目监理工作管理松懈, 对现场监理人员资质审查把关不严, 疏于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7 条之规定,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监理工程师资质并予以经济处罚。 20 但华喜, 男,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建设局局长。 未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大明宫遗址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3 条第 4 款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8 条第 2 5 款之规定, 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21 张建功, 男,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副主任, 分管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建设局工作。 对遗址区保护改造区划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8 条第 5 款之规定, 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2 杨书民, 男,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党工委副书记。 对管委会所属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安全监管工作领导不力,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关于对党员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3 条第 7 款对其进行诫免谈话。 以上有关人员的处分, 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二) 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 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违规承揽承包凯玄大厦建设工程并组织施工, 对施工现场缺乏严密组织和有效管理, 是事故直接和主要责任单位。 建议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 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凯玄大厦施工总承包单位, 对现场统一监督、 检查、 验收、 协调不到位, 未依法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职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4 条之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 个月( 从暂停该公司建筑施工投标活动时间起算)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7 条第 3款之规定, 由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予以 80 万元的经济处罚。 3 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严, 对凯玄大厦外墙装饰和脚手架升降作业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工艺,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旁站,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不到位责任。 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7 条之规定, 将其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 给予其 30 万元经济处罚。 4 西安凯玄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村民委员会)。在凯玄大厦项目建设过程中, 没有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项目管理基本程序, 在未完全取得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情况下, 违规进行项目建设,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第 64 条对其予以经济处罚。 5 深圳市特辰科技有限公司。 对派驻西安管理部的工作人员管理不严, 使不法人员盗用公司名义制作假公章、 伪造假合同、 出租假设备( 脚手架) 的违法行为得以实现,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关联责任。 建议责成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人代表进行约谈。 6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受市建委委托对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区划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 建议责成其向西安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7 西安市规划局、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建议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上述单位进行处理。 建议责成陕西建工集团向省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责成西安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 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凯玄大厦项目各参建单位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施工现场和高危险性作业的动态管理, 把施工项目部的领导带班制度、 监理项目部的旁站监理制度和一线班组长的岗位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要强化施工总承包方对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全面、 全过程管理, 严格程序, 严格把关,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 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陕西建工集团要针对发展规模过快所带来的人才队伍建设滞后、 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进行认真反 思, 指导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管, 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 在与专业承包、 劳务分包队伍签定合同协议时, 应细化职责,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三) 加强安全监理。 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加大对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切实履行施工监理旁站作用, 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四) 改进施工设施租赁管理服务。 深圳特辰科技有限公司应加强队伍建设, 规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租赁管理, 加强对所出租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五) 进一步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西安市建委要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定和省、 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职能分工, 加强对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确保事有人管、 责有人负。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要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督促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认真落实房屋建设、 市政建设、 国土资源管理、 房屋管理等责任。 督促凯玄大厦建设单位依法完善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责令施工单位对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实施整改, 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六) 切实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和服务。 西安市人民政府要针对近年来城市快速扩张、 经济高位运行对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带来的压力特别是此次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监管薄弱环节, 系统总结经验教训,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及其监管监察工作。 一是进一步细化落实各行政区、 县和开发区、 工业园区对“城市飞地” 和安全生产工作 的属地领导管理责任; 二是进一步理顺和落实建委、 规划、 城改和城管等部门对以建筑施工领域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三是统一组织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工程的项目报建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整顿, 进一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边许可边建设等违规行为;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教育, 强化政策法规意识,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1f73f70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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