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4]9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30
【实施日期】2004.09.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9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省如期实现清欠工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建筑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我省清欠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清欠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清欠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充实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精干力量,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三)鉴于清欠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将我省的清欠工作目标调整为:2004年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60%的清欠,2005年累计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90%的清欠,2006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清欠工作;其中,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2005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同时,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防范拖欠机制。
(四)清欠工作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清欠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确保按时完成本地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要带头偿付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及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要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拖欠的时间,分门别类,督促各欠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制订清欠计划。
(五)清欠工作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履行清欠工作职责。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牵头负责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省发改委负责省重点工程的清欠工作;省交通厅、水利厅等所有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省级部门不仅要负责完成直管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还要牵头负责本行业工程的清欠工作。省监察厅、工商局、审计厅、法院、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要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清欠工作职责。
三、把握标准,分类治理,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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