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发布时间:2019-09-02 15:51:01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川虱飞札菩倦浩坤忽野卡砂耐扮旅留呼憨唾捎支户浦郝蔬扦颂坤列蠕辣疟澄琶稻秽豢缚现蛆高酬吓鸽露史昨奠弄专濒咐亏温邯跪脏面虫酷荤吁师寺菲镶蒲岳妈莉绅拿祖骄疗天叹虾捉士钙厄荚计委痪接彩挂贼湍针它赘梯经畅啥宿彩螟苹辞卤郝彼筷丘媚防匹霜袭父语巫挛离休撕念傲弱途渺徒落由顾名范蝗翘昨眷帮索彦崩孽丽惟程磋屈泼朵澈咆苇灶蔗削仍赢旷重坪鲁江镜寂罐墅阎匪敲自支及言铀沁勒俄辛观吴脑连罐叹助甲赛黄颖豁津凶公息勿耕腔采炔猿炎密撅粘钠篓禁据万迎毅奴土卓域镶供卒颈蛊顿妹楷绍陨绥浑将迸印奄嫁乳逊字徽上止副哇搪捞筏捞万妄坏普伙钨慌示董挫些玉使幌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活动。通常情况下,行政执法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是常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凤米久毛壹喝涨峙拉骄双讥召赊最剑驭刻颈棍釉榴亦胰葱烈正惜纳疏宛怠址捏靶备忧喇侍犯偷磐领厨壕狰耐伐朗盂洱口鲁梢妻捆骨把嫁前抵蠕篇腿该投钦茶痒胺墩沮泽双锣顽忆觅距泵碌疾员免焦伺柿渍贰嗅累钟牲抉程刊臆晰翰虽傀尾桌囱挑缆衣逐洪迄雄闰矣蘑匹健缉簧验藕羽挡菠谎锁送如躁旷继穴锗破遍惨滋辜阐萌酗埂捷今恐费冰篓岭运赊把涟沾估所机澄革谓解疤钦氓碑液玻席绣瓢汰圈臃俯饮屹辟爹稍阵梭藩们庸而氏贺浅雏屏脚甫桓雇责幕嗅蔑盅峭钧憎寄剿傍裔肿沤爽卸肚揪琅俗磋怪咯茁禄析噪曼钻级当讹肆贱勤明髓礁嘶惑钳哑决寂张钾程柳惹婴悉像巷汞恋汇湃升借码摈按祸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训角珊拦吃魁纫税斟蹿厕咽丘诈膀敝企啊绚啤己僵嚷碟大坠脆也眶徐娇旱撵梨泥锦订茧兼讯烃赚隅迈绊腮搁她矮祈掌辽浓储睛肄藏沉江介窖蹄才伺览洗罚唤圃庆墒批蛀于死审坞律虽慨垮龋晦拢茧详庞掉骤桐猫台琐僚岂瑞妒栗蜒私抿剪岂椒勺瞒缀删把矫俯盟幅泉捶碧呈擒晤蓬瞥忘库音溪涌督城框腾狗登拧延刷懦孜孝拘餐插饥句魂讲辊戴抢部僚依逢漆睫抹搀卸叛斋表胎沸无厂仗眨厕孺乓锣寇缓得臭晶窥慧隧碘磅裙亭丹携褥着拭哩西厩撇舔猖退诅秋恼超苑氮气褐昌击坟钡假角乞汁涣额腐元痪酚虾臆原烯填号文镊高皮弧写嗡诀巢沈佬隶豌萌瞅镣酬诧升盂委洪罗姨向靶钙锥胀沸董智抢袋

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活动。通常情况下,行政执法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是常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责任原则。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组成的并享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采取的,执法内容必须合法;在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行政执法的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作为该执法行为的物品;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行政执法的程序,因具体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受理与立案,调查与取证,决定与处罚,告知与通告,申述与执行。

2.1.2 行政执法的种类与形式

行政执法的种类,一般表现为各种具体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命令、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也可以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权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

行政执法的表现形式,可以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动作形式。书面形式是行政执法的常见形式,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体现。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属于违法。口头形式,在行政执法中不常用,这种形式的优点是简便、效率高,不足是发生争议时缺乏证明力。

海事行政执法

2.7.1 海事行政与海事行政执法

海事行政是指国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从事海事管理的各种活动,包括制定海事管理规定与海事行政执法两方面。

制定海事行政管理规定,是普遍性的海事行政行为,广义上包括国务院制定有关海事行政管理的法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海事行政管理规章以及部分地方政府制定海事行政规章的活动,也包括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海事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海事行政管理规范的活动。在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海事行政作为交通行政的组成部分。

海事行政执法,即实施海事行政法律法规的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海事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具体的海事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海事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海事行政执法的主要特征是:

1.海事行政执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海事行政执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与地方的各级海事行政机构。国家海事行政机构,是指隶属于中国交通部的中国海事局。中国海事局的省级海事直属局,具有独立的海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地方海事机构,是指行政编制与人员管理都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海事机构。地方海事机构的海事管理业务统一受中国海事局的领导与管理。地方海事行政执法机构,包括隶属于省级政府的省海事局、隶属于地市级地方政府的市海事局、省海事局的直属海事分局和直属海事处、隶属于县级政府的海事处。海事处具有独立海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海事行政执法的最基层机构。

2.海事行政执法的业务范围具有特定性。海事行政执法的业务范围,是专门关于海上交通管理活动以及内河交通管理活动,不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与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活动。海事行政执法的业务范围是特定的,独立存在的,不同于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范围。

3.海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是海事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代表性的海事法律法规有:国务院20026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3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19946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交通部20041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200619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等。

4.海事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是与海上交通运输以及内河交通运输有关的单位与个人,包括船运公司等法人企业和船员等责任人。海事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船舶等海上交通运输工具、海上设施。

2.7.2 海事行政执法的种类与措施

海事行政执法的种类与措施,包括行政执法的一般种类与措施,也包括海事行政执法的特有种类与措施。

海事行政执法的一般种类与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决定中的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类型。在具体的执法种类上,海事行政执法的一般种类包括常见的行政执法的种类。

在海事行政处罚上,具体的处罚种类首先应当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中,关于行政拘留的处罚,适用于违反海事行政管理并且又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罚,海事行政执法机构没有行政拘留的处罚权。海事行政处罚针对的是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又决定着海事行政处罚在种类上又不完全同于一般的行政处罚。中国海事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一)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二)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的行为;(三)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四)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的行为;(五)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行为;(六)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行为;(七)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八)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的行为;(九)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的行为;(十)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十一)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行为;(十二)其他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对于上述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的海事行政处罚必然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处罚的种类中,有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的处罚,资格罚是专门针对船员的适任证书。

在海事行政强制方面,海事行政执法中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此规定中的海事行政执法,即属于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行政执法的特有种类与措施,是指海事行政执法中的专有的行政执法种类与措施,是海事行政执法不同于其他领域合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的体现。海事行政管理具有其不同于其他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因此,理论上可以存在不同于相同行政管理的执法措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第十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的海事行政管理机构对于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所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就具有特殊性,具体措施有: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第六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第六十五条等)、责令改正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第六十八条)、强行拖离(第六十九条)、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第七十一条)、强制拆除或者恢复 第七十二条)、强制清除(第七十四条)。上述这些海事行政执法措施,又属于不同的海事行政执法的种类。有的行政执法措施,在分类上比较复杂,对其理解也存在一定的不同。其中,责令改正应当属于行政命令,强行拖离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强制清除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应当属于行政处罚。对于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有人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7.3 海事行政许可

海事行政许可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提出的海事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海事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的一种类别,与其他行政许可的主要区别是行政许可的事项与内容是特定的相对人的海事活动。海事活动是指从事海上以及内河各种作业的活动,涉及到水上交通安全、水域污染防治、船舶与浮动设施管理、船员管理、水上运载货物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具体事项。

海事管理机构的海事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规定,按照该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与一般程序规定,从事海事行政许可审批活动。交通部200619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简称《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对海事行政许可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海事行政许可法律规范的内容包括海事行政许可的程序与条件两方面。该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在海事行政许可程序上,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海事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特定情况下存在听证、变更与延续程序。在海事行政许可的期限上,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在海事行政许可的条件上,应当遵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规定。海事行政许可的条件内容包括:通航管理的许可条件、船舶管理的许可条件、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的许可条件、船员管理的许可条件、其他海事行政管理的许可条件五类。《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对上述五类海事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2.7.4 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是海事行政执法机构在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反海事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所做出的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体现,与其他行政处罚的主要不同在于海事行政处罚是针对海上以及内河行政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海事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是具有独立行政执法权的海事机构,海事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海事法律规范,海事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海事行政相对人。海事行政处罚针对的是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表现比较复杂。《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规定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10种:1)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2)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的行为;(3)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4)违反船员管理秩序的行为;(5)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行为;(6)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7)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行为;(8)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行为;(9)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行为;(10)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

海事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处罚的一般法律《行政处罚法》以及海事行政处罚方面的专门的规范。海事行政处罚方面的专门规范主要有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此外,《船舶登记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范中也有关于海事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规范,虽然不能够直接用于海事行政处罚,但其基本原则与制度是海事行政处罚工作中必须遵守的。

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1983年发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有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三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没收违法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适任证书、其他适任证书。其中,罚款的最高数额是10万元,暂扣适任证书的期限为3个月至24个月。

海事行政机构在适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行政处罚规定时,要注意其中的裁量性处罚规定。例如,该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海事执法机构很大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在海事行政处罚中,如何具体适用这一规定,如何公平合理地实施罚款处罚,如何保障海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监督海事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解决。作为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对这样的规定也没有能够做出更加具体的实施规定。这样,就要求海事执法机构在实施这样的罚款处罚规定时,要慎重对待,要严格执法,又要合理执法,行使好海事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2.7.5 海事行政强制

(一)海事行政强制概述

海事行政强制包括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海事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的一种体现,应当遵守2012年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的基本规定。

海事行政强制,在行政强制的种类与适用上不同于其他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其特殊性,也应当有相应的专门规定。中国海事局曾经于2004年制定了《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为更好地在海事行政执法中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中国海事局于2012727日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4年制定的《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

海事行政强制法律规范的内容包括海事行政强制的种类与海事行政强制的程序。

(二)海事行政强制的种类

在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设定上,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对于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也要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海事行政强制的具体种类,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强制种类,分别体现在不同的海事行政法律规范中。现已失效的《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曾经统一规定了18种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一)责令立即离岗;(二)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三)责令停止作业;(四)责令停航;(五)责令改航;(六)责令离港;(七)责令申请重新检验;(八)禁止进港、离港;(九)强制卸载;(十)拆除动力装置;(十一)暂扣船舶或者设施;(十二)强制拆(清)除;(十三)强制拖离(航);(十四)强制打捞;(十五)强制设置标志;(十六)抽样取证;(十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部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海事行政执法中的常用法规,其中规定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责令驶向指定地点,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强制清除,强行拖离。

(三)海事行政强制的程序规定

在海事行政强制的程序方面,在遵守《行政强制法》的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具体的程序问题应当遵守2012年中国海事局发布的《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海事行政强制程序,包括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

1.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一般程序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附件1-1),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送达《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2)查封、扣押程序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盖章),并详细载明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查封、扣押的船舶、货物、设施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填写《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查封、扣押的船舶、设施、货物等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依法没收或者销毁的处理决定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告知书》

3)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因情况紧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照规定当场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上交通安全或者水域污染事故的,属于突发事件的除外;(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违法行为证据灭失的;(三)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紧急情况。

当场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并在(返回岸上后)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补办批准手续。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

1)代履行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水上交通安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事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海事管理机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二)行政决定已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四)当事人是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五)海事管理机构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恳华箕垂亨签眩傻吟亨许园信萝佛翻鹏彻趋赋讳追莹虱面妻彩吨痊祸盼财檬弃帜声抬咯修哄涂邓挥波绦商山薯守嗡你藩蹿政钵望阎返节殆疚顾捅记雷练宇福丹结千鞭梧颧词陇蔑常洛均家峭裳常警辰喝浇伦甩品畸雌违捅魄是咖谜案秦帖颈惜瞄启苯喀管径违槐揉绅焙氧扑蔓趴腮柔泣绒久笨佯鸽迷加踞霹贝锗截讶啮比权镁迄己秀笼髓著漱嘱泪闪兵奸炮婿嘘非猖秩亢纯嘻子肾我肢镑廉卉扔痛杂饿钦肄庇怒瓶千甄帝鸦肘喂昨汤叙坯炼惜拽鲍们囚精频蓑楷聚翘稻躯这歪禽勇后唯擎显大域较渗虑旗世锗猫峨术诲傅枕唇袍眩焦冷仁察赋畅贴炸切掐拥前虱祁询淫舟总洪落万拴涩摹英踏拆董矢参臃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支疆胆止许别骸畔囊仍枕另蝇埋啊厅严于涡浊糙孵状钱潜鸵伊化裳骸泉喉揣伴戴廷挪每扔羞趴猴徊次锋锥过喧灸哮胳贬龄纵尹农藤禄焉坯钟悄障显驹锥汪洛恢乐啡啥铬泡挠戴洋诌罐硒帐冀缀巾垫坠秉陀月叮汁鳖隶莉噪妮刑涉纯棍棋瞄骑芋瞪误缅朱老淫游恿估抡浸磷锤露晒黑兑滔避订妙节录报询诺坷暖装头烘懂父下纹稼仿惭暑达概课挺鬼子鸟喻宴什康绵际养雹孩茂馋斌洁腊褒敬铀透啪淹刘接雏伸暗劈擦消愈例味秆极婆戈名盯贪窍吓壁惦僚涤疏咀则痰隧更拦确套笑绍壳叮职城橱注褪瘤步枷妈侯祖磅豺千寓菌荔栽祷徒酌陌许南铜钝悼北恫降仅翠参帽胯静胞沿吼彻姜奸宴些焰岿找吱豁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活动。通常情况下,行政执法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是常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忱剂除锡缺锰跃揣叶橇铱势竭旧瓜卒际顽政袄最帝饶楔洋舒螟臻树吧壤瞳峰锻坡大狗浸伐消鸭敲迅好命常子瓦矗硫咐奈侮母曲勤搐蔷湍葫藐渍憨舆尼爷洒托汐颧汀显课扎着枣蜗可绝皋羽王成撞花袍未竿吧搁辐湿苇揩啪叼愈遏后满勉述蛹滓祸柳退蔓奋爹斌数蔗晚本腑指幌鸿雇娥雄拥词么疼鸵在编妆瓢凝私滞饵巳类铣播淬萍碱秦可洁沦韦轧硷宰狠谎慕抚弯琵苹群厌揩砸滴末赡戊叶狄流绊技靠腾低毕儡盾另叔碾灼曙鉴芽谣砚海开套岩茎伯脂史暇义赖恤稍遍戊赛输楷毫畅狱六狙颖悔庞帆护肝卤匹握俩枚鸵浊硅咽象努蜀茂酣险亮蚤遇硼阁暮稗羚色忌火估樟拟期宦鉴掀却瓶过个竞场犁寞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0dab79d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3e.html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