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侨是如何定义的

发布时间:2019-07-21 01:15: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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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为侨服务的宗旨,不断提升侨务工作水平,我们编辑了《涉侨政策法规问答》。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侨务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涉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考虑到日常侨务工作之需,《涉侨政策法规问答》主要收编了身份认定;捐赠管理;华侨回国定居;出境探亲;定居待遇;留学人员工作等有关政策法规。我们期望《涉侨政策法规问答》的推出,能让更多的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和广大侨务工作者了解和掌握涉侨政策法规,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护侨,充分调动侨界一切积极因素,更好地为我市率先实现现代化服务。

《涉侨政策法规问答》的有关内容,如与以后出台的政策法规不符,则以新政策法规为准。如需更详细地了解有关涉侨政策法规,可向市侨办侨政处、经济科技联络处咨询。

常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〇〇八年十月



1、华侨是如何定义的?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2、归侨是如何定义的?

归侨是归国华侨的简称,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3、侨眷是如何定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的侨眷是指与华侨、归侨有着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眷属,具体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4、外籍华人如何定义?

外籍华人是指原是华侨或外籍华人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

5、港澳同胞是如何定义的?

港澳同胞是指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即在香港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虽未取得永久居留权但系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正式移居香港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澳门正式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6、港澳同胞眷属如何定义?

港澳同胞眷属是指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7、华侨定义中定居的含义是什么?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2005年11月8日颁布的“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中规定: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2)中国公民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8、因公出国人员在外工作期间能否视为定居

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定居。

9、归侨定义中的回国定居如何解释?

“回国定居”,根据公安部的解释,指在我国内地取得户籍。

10、外籍华人在国内的眷属是否属于侨眷?

外籍华人的眷属视同侨眷。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享受侨眷待遇。

11、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是否丧失?

华侨或归侨去世后,侨眷与其人身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12、华侨加入外国国籍,成为外籍华人后,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是否改变?

华侨身份改变成为外籍华人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发生改变。

13、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的眷属的侨眷身份是否改变?

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的眷属仍视为侨眷。

14、港澳同胞去世后,其内地眷属的港澳同胞眷属身份是否丧失?

港澳同胞去世后,其在内地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仍视为港澳同胞眷属。

15、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是否改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由这个前提产生的侨眷关系自然丧失。

16、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后,其内地眷属的港澳同胞眷属身份是否丧失?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后,其内地眷属仍视为港澳同胞眷属。

17、华侨学生、归侨学生如何定义?

华侨学生是指回国学习但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归国华侨学生是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18、港澳学生如何定义?何谓回内地的港澳学生?

港澳学生是指回内地就读但未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

回内地的港澳学生是指从港澳回内地定居就读的港澳同胞,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于何种学校,都是回内地的港澳学生。

19、我国政府对华侨国籍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我国政府为了促进和发展同有华侨居住的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为了正确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华侨国籍问题,一向不赞成华侨具有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我国政府赞成和鼓励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所在国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就是外国公民,应享受其国籍所属国的公民权利和尽其国籍所属国公民的义务。对保留中国国籍的,中国政府要求他们遵守居住国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团结互助,为居住国的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20、外籍华人如何申请中国国籍?

外籍华人可向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21、国家对归侨、侨眷在出境方面有无特殊规定?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公安部关于《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及其《补充说明》指出,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探亲、访友,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侨眷证明,只需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可免交境外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22、华侨在境外中国护照遗失、被偷、被抢后怎么办?

应立即向所在国当地警察部门报失,以便向所在国移民局申请出境签证时备用,同时持有关本人身份材料和照片向我驻外使馆或领馆申请补发护照或旅行证,以便回国使用。

23、中国绿卡审批制度是否适用定居海外华侨?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所规范的对象是外国人,现在仍然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的华侨,不适用这部管理办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对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有何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5、我国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有何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解释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对有劳动生产能力但缺少资金、技能或就业门路的归侨、侨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生产、就业方面给予扶持。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应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尚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应给予救济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

26、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在境外死亡的,关于其丧葬费用有何政策?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的规定,在境外期间死亡的,其在境外的亲属应及时通知其国内原所在单位。退休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且丧葬等费用列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需向养老金发放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退休、退职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丧葬等费用未列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等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27、持国外绿卡回国工作的人员能否参加国内社保?

《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指出,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28、持国外绿卡的回国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其社会保险关系是否终止?

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回国工作人员同国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29、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归侨、侨眷出境定居,能否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可以。

30、退休归侨、侨眷出境定居的,其养老金可否由他人代领?

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在确认表。

31、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离境后,要求原单位支付各类费用的,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的规定,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馆或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馆或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馆或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

32、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归侨侨眷职工的同住亲属,是否可继续租住原公房?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归侨、侨眷职工的原同住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同住亲属是指归侨、侨眷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33、对已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额是否可以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境定居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4、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公益事业,是否能得到保护和鼓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公益事业,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他们兴办公益事业提供方便。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公益事业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们兴办的公益事业;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考虑国家需要和法律许可的同时,选择兴办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他人不得随意干扰或破坏;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公益事业的投资,他人不得非法侵占、吞并或挪用。

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捐赠物资用于公益事业,应当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

35、国家在保护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为教育事业捐赠的财产方面有何措施?

教育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2003]55号)为妥善处理好调整中小学布局中涉及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财产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1)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应根据捐赠学校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办一所学校的,尽量选择捐赠学校作为新校,撤并其他条件较差的村办学校。捐赠学校因生源不足,占地面积较小,办学条件不如邻近公立村办学校等原因而需撤并的,须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向当地侨务部门通报。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强行拆除其捐赠的校舍或其他设施。

(2)在撤并学校的过程中,要注意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建的公益事业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涉及撤并的捐赠学校的校产原则上可用作分教点、幼儿园、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教育用途或其他文化公益事业用途;对撤并后校产的处理必须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对暂时未能利用的校舍,应加强管理,防止损坏。学校撤并后,原捐建校舍未拆除的,应继续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已拆除的,应在撤并后的学校中酌情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校舍另作他用,需出租的,使用单位应交付租赁费;需出卖的,必须经过价值评估,原则上应保证原捐资额,租赁费或折价资金经征求捐赠人意见后可用于新的项目。

(3)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引导工作。有关部门今后在安排建造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的项目时,应符合中小学布局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长期性、稳定性,保证捐赠项目能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

36、有关华侨的继承问题,如何适用法律?

无论是国内公民、华侨,还是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处理继承问题,都必须首先适用中国法律。

处理华侨的继承问题,可能会出现遗产在国外或者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在国外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需要援引外国法律来处理。

37、华侨子女回国就学,是否和国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38、《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在教育方面的照顾政策是什么?

《归侨侨眷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照顾对象只限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照顾的主体是指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照顾的内容主要是升学照顾,包括初级中学向高级中学升学,初级、高级中学向大、中专学校升学,此外还包括各种职业、成年教育的升学。

39、如何办理三侨生证明书?

“三侨生”是指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或本人是归侨青年的,可凭“居民户口簿”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市或受委托的县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2)《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的,办证时须提交本人或父(母)一方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确认本人是归侨或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并附上以上之一的材料(复印件存档)。

(3)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回国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侨情普查材料等,也应出具。

(4)属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华侨在所在国定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5)属归侨、华侨的义养子女,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

40、国家在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方面有哪些措施?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人发[2001]49号)规定:

(1)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取得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2)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以采取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与单位的合作形式进行。研究工作可以在国外,也可长期或短期回国内进行,国家鼓励留学人员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合作,在国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3)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接受国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也可委托国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开展接受国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4)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国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国内投资。

(5)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国内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国内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6)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到西部地区从事技术引进、科技考察、咨询服务,开展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国家按有关规定予以资金支持。

(7)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注册中介机构,为国内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中国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建立从事为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除上述方式外,鼓励留学人员在服务实践中创造更多的方式为国服务。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为国服务的各种活动。

41、我市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对象条件扶持政策?

一、对象条件

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是指在海内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在海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常州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人才或团队:

(一)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际先进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

(二)拥有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能引领常州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的发展;

(四)拥有可形成常州市新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重大项目。

二、扶持政策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经济综合评审和面试,遴选出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和不予推荐项目。对专家重点和优先推荐并落户常州的申请项目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被评定为重点推荐项目的,给予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或团队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被评定为优先推荐项目的,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市、辖市(区)各承担50%,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

(二)创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辖市(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的住所,三年内免收租金,租金由市、辖市(区)各承担50%。

(三)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权威部门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四)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常州信辉创业投资公司给予不少于创业企业注册资本15%的风险投资。

(五)创业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产业化生产时,在对其产品前景、生产规模、获利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后,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经费资助不少于100万元;并给予相应金额的融资担保,项目贷款给予50%的贷款贴息。

(六)优先推荐创业企业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经费予以匹配支持。

(七)创业企业需作环境评估的,市、辖市(区)环保部门一律免收环评费。

(八)符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的人员,按省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

(九)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家属安置、人才开发资金资助、人才培养等方面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

对专家一般推荐并落户常州的申请项目可给予6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市、辖市(区)各承担50%,并同时享受上述第(三)、(七)、(八)、(九)条扶持政策。

42、《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补充意见》中增加了哪些优惠政策?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对申报人才进行面试答辩后,对重点推荐项目中特别优秀的给予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市、辖市(区)各承担5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0085a90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a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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