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计入权益的必备条件分析

发布时间:2014-09-24 11:23: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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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券计入权益的必备条件分析

永续债券(perpetual bond)(后文简称永续债)是指没有到期日的债券。永续债由于其偿还顺序与公司股票一致,因此会计处理上往往被视为股本,从而既提高股本水平又不摊薄股东权益,被称为“债券中的股票”。永续债券在海外受到银行业、非银行金融业、公共设施和政府的青睐目前全球共有2146只存量永续债,存量规模为6400亿美元。

我国的永续债券市场刚刚起步,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先后发行了类永续债产品,跨出了我国永续债发展的第一步。2014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补充规定》), 对于永续债会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本文将《补充规定》为依据,探讨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的必备条件。

1. 永续债主要特点

1) 可以永续存在。发行公司有续期的选择权

2) 利率通常具有调整机制,也就是说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公司选择赎回永续债券,其利率就会相应的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3) 发行拥有赎回的选择权

2. 永续债计入权益的必备条件

依据《补充规定》和永续债主要特点,永续债计入权益须满足如下条件:

条件1: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拥有续期选择权

说明:可实现永续债的永续特点。

条件2: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可以无条件、无限次推延付息;如有强制付息事件条款,则该事件应可由发行人控制是否发生

说明:依据《补充规定》对于权益工具的定义,永续债合同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或发行人可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

条件3:没有担保条款

说明:永续债合同不存在潜在不利条件产生的权利义务才可划分为权益工具。

条件4:合同中没有或有结算条款;如果合同存在或有结算条款,须满足下述条件任

1) 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 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条件5:合同中约定仅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持有人没有回售

说明:仅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不构成发行人的合同义务,持有人没有回售权可保证永续债的永续性。

3. 实务案例分析

3.1 “2013年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会计属性分析

1) 债券主要条款分析

2) 会计属性分类判定

a) 该债券每年付息一次,且无法递延或取消,构成了支付现金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不满足条件2

b) 该债券合同没有或有结算条款满足条件4

综上所述,该债券不可以分类为权益工具

3.2 “国电电力永续票据”会计属性分析

1) 债券合同主要条款分析

2) 会计属性分类判定

a) 该债券发行人可以无条件的推迟付息,且强制付息事件是否触发由发行人决定(不属于或有结算事项)发行人可以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条件2描述

b) 该债券或有结算条款满足条件4

综合上述分析,永续债可分类为权益工具


附录:《补充规定》关于权益工具分类规定的摘要

1. 权益工具的分类原则

根据《补充规定》的阐述,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取决于合同条款确立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因此永续债在满足下述条件情况下,是可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1.1 永续债合同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或发行人可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且不存在潜在不利条件产生的权利义务。

1.2 如果企业发行的该工具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

1) 如果该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2) 如果该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此处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也应确认为权益工具。

2. 主要合同条款对永续债会计分类的影响

2.1 如果合同条款中规定发行人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视用于结算该永续债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永续债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前者为金融负债,后者为权益工具。

2.2 如果合同存在或有结算条款,满足下述条件任,即可分类为权益工具:

1) 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 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3) 该永续债为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2.3 如果该合同存在结算选择权(无论是发行方或持有方权利),只有合同条款中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永续债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可确认为权益工具。

2.4 如果该合同条款中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则为可回售工具。在此情况下,如果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可归类于权益工具:

1) 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2) 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

3) 没有优先权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

4) 除现金回购或赎回外,别无义务。

5) 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是基于损益和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2.5 如合同约定,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这种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当其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且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1) 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2) 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3) 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2.6 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人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具备附录中2.4、2.5所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1) 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排除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

2) 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工具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对持有方的剩余回报固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eca781d27284b73f3425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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