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发布时间:2018-07-01 19:12: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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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20 ][ ][ ]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借款人:

保证人 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贷款委托人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贷款人贷款受托人 交通银行友谊支行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监制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保证人和委托人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 元整。

第二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建)座落于 市(县) 区(镇) 路(街) 小区

单元 号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为月利率 ‰。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贷款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人不可撤消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保证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以借款人购建住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分 1 次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的专用账户上。

第六条 本合同约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以等额本息还款法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其还贷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贷金额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每月还贷金额: ¥(小写)

第七条 本合同约定,每月还款日为 18 日,每月还款日(节假日顺延)之前,保证人应将本单位借款人的还款数额进行扣缴和汇总,然后集中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借款人自愿将所购建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保证人,并全权委托保证人办理贷款手续;按月从工资中扣除还贷本息代为还款。当无力偿还贷款时,同意保证人按规定处分其抵押物。

第九条 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接受借款人全权委托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月代扣代还贷款本息。当借款人无能力偿还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应首先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再行处分借款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十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间发生的有关涉及住房权属、质量等所有纠纷,均与保证人、委托人及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必须正常履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在合同保证人处无工资代扣时,必须按月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前(具体时间由保证人确定),将还款资金交至保证人处,逾期者每月计收万分之 1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借款人须提前还款时,必须由保证人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确认后即为不可撤消。提前还款时必须一次性提前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贷款按原定利率及实际贷款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接到贷款委托及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后五天内,办理好贷款业务并将贷款划入保证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或称抵押人)保证以所购建住房的全部权益抵押给保证人(或称抵押权人),以作为保证人给予借款人担保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抵押物抵押:

A、现房抵押:借款人将所购现房抵押给保证人,如果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应在得到甲方的通知后 7 日后,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第一受偿权人。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销售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正本交由保证人执管。

B、期房抵押:借款人将所购正在建造的期房抵押给保证人,并到所在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期房抵押备案手续,加盖期房抵押章。抵押备案手续及《销售合同》正本交由保证人保管。当该房产竣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第一受偿权人。《房屋所有权证》正本交由保证人执管。

第十六条 抵押范围:贷款本金、利息、复息,保证人实现抵押权的全部费用、违约金等。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由保证人保管。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及时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和保证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变卖、抵押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否则,由此引起保证人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责任。经保证人同意变现抵押物时,将转让抵押物所得,存入保证人指定账户,抵押期间不得动用,但可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保证人认为有必要给抵押物投保,借款人应根据保证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购买保险,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为保证人,保险单由保证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证人有权拍卖、变卖、兑现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借款人在还贷期内由于调出、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在保证人处无工资扣缴,且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处分抵押物,价款不足补偿贷款本息时,有权向借款人追缴;价款超过偿还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愿为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并承担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的义务范围

一、借款人借款必须用于购建自住住房。

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接受借款人委托代办的一切贷款手续和承担资金划转义务。

四、代扣代还贷款本息,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所保证的全部贷款本息汇总后,划转给贷款人。

五、无论借款人因何种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均由保证人向借款人追索逾期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六、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时,由保证人全权追索剩余贷款本息,追索无效后,再行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到达保证人的账户后,应在其账户下及时开设借款人分户,在分户内停留的资金利息归借款人所有。保证人应按借款人与售房人或建房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要求,将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建房承包人指定账户。

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还应承担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三、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贷款人、保证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于其与贷款人、保证人所签合同或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中所列内容发生时,保证人应立即向借款人进行追缴。保证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经委托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合同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一切问题均由保证人负责。

一、发现借款人违背第二十七条款中一项或多项,既不制止又不报告给委托人或贷款人的。

二、伙同借款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保证人立即开始向借款人追缴或处分抵、质押物。

一、借款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三、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或保证人申请解除义务而借款人又找不到新的保证人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贷款人无故推迟放贷,由此引起借款人损失的,由贷款人负责赔偿;因利率政策变动,贷款人未及时通知保证人代还数额的变化,由此引起的委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由贷款人负责。

第三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省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转移合同义务或保证人变更。必须经其他各方同意,重新签订合同或变更协议。在新的合同或变更协议签订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借款合同四方签订后生效。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保证人退还所有权属证明文件时,即告终止。

第三十三条 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均有同等效力,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委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吉林省电力公司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协议》是本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未尽事宜,按协议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地点为长春市。

第三十六条 补充条款


借款人(签字):

20

保证人(公章):

法人代表(章): 20

委托人(公章):

法人代表(章): 20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20


编号: [ ][ ][ ]

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


抵押权人(甲方):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人(乙方):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 市(县) 区(镇) (街) 小区 房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合同的登记

第四条 如果甲方认为需要,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如果甲方认为需要,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和排除的任何方式和任何目的。

第七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八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一条 如果甲方认为需要,乙方须在得到甲方通知后 7 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借款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须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和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贷款,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三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同意甲方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 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七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 用于交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 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 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十九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抵押人声明及承诺

第二十条 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同时,作如下声明及承诺:

(一) 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 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 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 当有任何诉讼或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产生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 10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 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 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三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四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均有同等效力。由 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抵押权人(公章): 抵押人(签章):

负责人: 抵押人配偶:(签章)

经办人:

合同附件

单位:平方米 /

经双方协商,上述抵押物财产由抵押人保管(使用),按合同要求负责管理,并保证未经保证人同意,上述抵押物不出租、不变卖、不重复抵押、不抵偿债务、不馈赠等。

抵押人(签字):

抵押人配偶(签字)

保证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编号: 年( )字

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

债权人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保证人 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


债权人(甲方):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保证人(乙方):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 (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

日至 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10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六条 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须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征得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的乙方的同意。

第十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 1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 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 提交抵押房产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均有同等效力。由 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章): 法定代表人:(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归档编号: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

人:

担保单位: 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日期: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

职工工龄、工资收入证明

注:1、本证明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2、月工资收入是指每月发工资的实得数。

代扣代交贷款协议书

甲方(保证人) 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借款人)

为了支持乙方购建自住住房,受乙方委托,甲方全权为乙方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万元,月利率为 贷款期限为 年。为履行借款合同的责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甲方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每月发工资时从其工资中扣除还贷本息 元整。

二、乙方同意在没有工资收入时,自动将应还贷款本息按合同约定交到甲方财务部门,否则按违约责任接受处罚。

三、甲方必须按照规定将乙方的还贷资金,集中汇入省公司资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发生的违约处罚一律由甲方承担。

四、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乙方还清所有借款本息的次月。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签订日期: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证明单位(章):

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人: 公积金账户经办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65fef0303d8ce2f006623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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