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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笔记(五)
第九章美国法
第一节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607-1776)
主要是吸收和移植英国法,但并非全盘吸收,原因在于主观上不愿意遵循英国法;客观上英国法带有封建色彩,不一定适应殖民地的需求1.殖民地早期(整个17世纪)
(1)英国殖民统治不十分稳固,相对粗浅
(2)殖民地本身缺乏熟悉英国法的法律人才以及相关书籍
(3)适用英国法很粗浅,各个殖民地“各自为政”,甚至以《圣经》为判案依据,更有根据根据衡平原则的
2.殖民地中期(18世纪上半叶)
(1)加强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议会审核殖民地的法律(2)说明殖民统治加深3.殖民地晚期(18中叶-1776)
(1)这是继承和吸收即全盘继受英国法的阶段
(2)1772年,爱德华。柯克的《英国法总论》和布拉克斯(WilliamBlackstone)的《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ontheLawsofEngland)
(3)司法机构:殖民地设立适用普通法的地方法院,取代巡回法院,法官来自英国,受过良好的法律训练
二、建国初期(1776-1828)
1.从盲目排斥英国法转向有理性地批判性地继承英国法
2.起初反感英国而学法国,并掀起法典化运动,其中,路易斯安那州比较彻底,因为它原来是法国殖民地,属于大陆法系;纽约州编出“菲尔德法典”,英国法学家边沁主张功利主义,认为判例法过于庞杂,于是建议制定法典,但这里的法典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法典,它是在继受英国法的基础上的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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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后来因为法国法律尚处于变动之中和随着美国与英国关系的修好,又提出“回归英国法”,这里的“回归”是指重新确认1776年以前的已经在殖民地推广的法律继续适用,但如果该法律与独立事实不相融,则不再适用4.判例只有说服力,无拘束力三、改革时期(1828-1868)
1.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已往的法律体系(制度)进行重新的评论和改革2.手段和步骤
(1)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令,使资产阶级的某些法制观念得以确立
(2)法学理论上的某些准备:肯特(Kent)的《美国法释义》和约瑟夫。斯托里(JosephStory)的多种著作——共同特点是结合美国条件对英国普通法进行系统阐述(3)司法实践:初步取消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区别
(4)官方出版的从1789到1847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集,总共90卷3.美国现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基本确立四、现代立法时期(1868年至今)——主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