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

发布时间:2019-03-16 03:35: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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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包人社办字[2016]77

【发布部门】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4.25

【实施日期】2016.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人社办字[2016]77号)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包头市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425

包头市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推动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就业促进法 》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 》及就业创业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补助资金(基金)使用管理、就业创业培训、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失业保险的监督核查。

第三条 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就业创业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结合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社会监督制度,实现对就业创业各项业务工作的全面监督核查。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充分发挥就业促进、职业能力建设、失业保险、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规划财务、审计监督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督促并指导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监督核查。

第五条 市就业服务局具体负责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的组织实施,建立就业创业监督核查部门协调机制,坚持日常业务监督核查、重点工作监督核查和专项监督核查相结合。各业务科室应各司其职,制定工作计划,按照职能要求开展日常业务工作的监督核查;监督核查科根据工作任务的要求和部署,开展就业创业重点工作的监督核查和专项业务工作的监督核查。

第六条 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的监督核查,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局反馈监督核查工作情况和就业创业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就业补助资金(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基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服务部门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以及享受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资金拨付、收支财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财务记录凭证,规范流程,实行动态管理,准确掌握享受政策人员情况,做好身份信息核实和与有关数据库的比对,专款专用,防止出现重复或超期限享受扶持政策和冒领、截留等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服务部门应定期对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基金)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资金(基金)使用情况、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和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资金补贴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和街道(乡镇、苏木)及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旗县区就业服务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备案花名册》按月报市就业服务局备案。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将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社会保险补贴数据库及市民政局低保网上查询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定期对旗县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主要查看是否符合认定条件,是否按照认定程序进行办理,是否按要求在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现灵活就业并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享受社保补贴申请,旗县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初审,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报市就业服务局进行汇总、复核。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批核拨。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监督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招聘和管理工作要按照自治区和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和规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单位招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根据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条件、标准及申领发放程序,按照具体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进行支付。市就业服务局应及时对旗县区申报岗位补贴人员情况进行比对、复核。对公益性岗位新增人员,在包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包头就业创业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市财政核拨市级承担的岗位补贴资金。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区级承担部分,应当与市级承担部分同时到位,匹配使用,按时拨付。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缩小岗位补贴比例和数额,或者只拨发市级承担部分。市就业服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匹配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到位和拨付发放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市、区两级就业服务部门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包括社区民生志愿者)的岗位情况进行监督核查,主要查看其本人是否在岗,核查用人单位考勤情况,岗位是否随意进行调整,是否存在顶岗、替岗、空岗或其它行为,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

(一)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对象范围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政策规定,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贴息贷款的对象和范围。对符合贷款申请条件和担保规定的借款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根据规定程序会同经办金融机构、旗县区财政部门、就业部门对借款人和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联合会审。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和企业按照规定流程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利率、贴息政策和程序、反担保方式、贷款回收、风险控制及贷款追偿等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制定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市就业服务局应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市就业服务局创业指导科应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抽查,并形成记录,将结果反馈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就业服务补贴等其它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核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a89ab94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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