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提成工资制
第一条 院内直接从事销售、营销的员工采用提成工资制。
第二条 工资结构
收入整体构成 = 月收入 + 销售提成奖 + 附加工资
其中,月收入 = 档案工资 + 岗位津贴×发放系数 + 附加工资
发放系数由院依据各年销售情况差异分别确认;
第三条 销售提成奖
提成奖励是对销售人员完成销售任务的年终奖励。根据实际完成销售额,采取半年预发,年底统一结算发放的形式。销售提成奖 = 实际完成销售额 × 提成比例
(一) 提成比例由产品发展部依据不同的产品和销售难度分别确认报院领导批准,并报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备案。考虑销售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和院产品品牌效应对销售业绩的支持,每年年初调整确定当年销售提成比例。对超额完成销售指标部分可以考虑按超额提成比例提成,超额提成比例随超额数的增加而增大。
(二) 年度销售指标完成率低于50%的人员不享受提成奖励。
(三)实际奖励额度需在当年销售回款额的基础上进行奖励,以满足院正常经营对现金流的要求。当年未完成回收货款的销售额提成方式:
1)年底前未回收的货款,如在第二年3月底前回收,仍按上年的提成方法,对这部分销售额实行提成奖励;
2)如在第二年4月底前回收的,乘80%的系数后实行提成奖励;
3)如在第二年5月底前回收的,乘70%的系数后实行提成奖励;
4)如在第二年6月底前回收的,乘50%的系数后实行提成奖励;
5)如第二年7月以后回收的货款将不再提成。
6)到第二年年底仍没有回收的上一年的货款,将从第二年度实际完成的销售回款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作为第二年提成奖励的核算基数。
(四) 销售人员正常离开院的,其在职期间的提成奖金应按本办法计发。
(五) 由于销售人员无法抗拒的原因,所导致的销售指标和回款指标不能按计划完成,院经审查后应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四条 附加工资
销售人员附加工资与非销售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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