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9 15:43:52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晋市政发[2007]30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30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730号)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629日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七年六月三十日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晋城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五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合理规划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及其控制原则。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碍于城市绿化的挖石、采矿、建筑活动。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在施工过程中按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及市场管理工作。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bc3ad9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29.html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