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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5 13:21: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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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申请书范本
篇一先予执行申请书民事诉状原告马学征,,196312日生,汉族,名县万堤镇万北村人,现住大名县商贸城区。系区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王平海,,1966123日生,汉族,大名县王村乡西杨庄村人,住址同上。
系区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宗炳振,,197346日生,汉族,大街乡大街村人,住址同上。系区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朱培东,,1971328日生,汉族,大名县铺上乡高寨村人。住址同上。
系区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被告大名县京府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职务第三人邢富岭,,,汉族,原大名县供销社副主任。现住第三人赵国山,,,汉族,职业现住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拆除建在共用绿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从2000年开始,被告在大名县城东建设商贸城,当时该地方周围都是耕地,尚未形成商业区,原告所建商住两用楼房无人购买,在此情况下,原告加大宣传力度,制作大名京府商贸城彩色效果示意图,并承诺小区临街后院内为共用绿地,宜商宜居,即前店后院的商住两用格局。
从被告发布的商贸城原意图广告中,也可清晰看出,院中规划为绿地,栽有树木。
被告为促销其商品房,喴出的口号是把大名京府商贸打造成新一代大名府商人的平台。
在此情况下,原告等人在被告广告的影响下,2019年开始,先后在商贸城区购买了被告建设并销售的楼房,并签有《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告购买房产后,服从管理和规划,按时向作为物业管理部门的被告交纳水、电等费用。
被告却未按承诺植树、种草,部分业主看到院内土地荒着可惜,便栽种部分树
木进行了绿化。
几年来,原、被告从未发生过任何纠纷,相安无事。
但是,令原告意想不到的是,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原告居住的区院内土地以共用通道为线分为南北两份,予以出卖。
北半部分土地13168778280000元一亩,合计105280元的价款出卖给本案第三人之父赵星师兄,南半部分119479613295520元价款出卖给本案第三人邢富岭。
其中公用设施化粪池以及地下管道也在其内。
第三人以该片土地自己已购买为由,2019123日开始,除给区业主周边留出4米通道外,不顾原告阻拦和反对,强行在院内搭建围墙,使区形成院中院。为此,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发生纠纷。
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共用绿地和公用设施的侵犯。原告只所以购买被告的商品房,綠于对被告广告及承诺的依赖,被告发布的商品房规划效果示意图中,清楚地表明,后院为绿地,该承诺对原、被告能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显然有重大影响的。
虽然后院土地未在合同中表明为绿地,但上述承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视为购房合同的内容,况且,该院中设有公用设施化粪池以及地下管道,合同中也没有明示院中土地属其他个人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按照上述规定,区院内土地属于区各业主共有,业主在购买该处商品房时,款中已包含了对院中土地使用的对价,况且,小区内的绿地和设施设施是小区内必备物质条件,是小区居住质量标准所包含的内容。
因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用绿地的土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在区院内打墙,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当与被告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拆除围墙,恢复原状。据上情,特呈书状,望判如所请。
此致大名县人民法院起诉人马学征王平海宗炳振朱培东二00年十二月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9ef28a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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