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发布时间:2014-06-29 09:57: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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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编辑时间:2012-04-07

提问: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是在什么情况下使用的?我公司的外汇是货物正常出口后再收汇,但是收汇时间是货物出口之后90天之内。收汇的金额和出口报关的金额一样(只扣了手续费)这种情况需要做外汇监测系统吗?是不是只要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就行了呢?谢谢。 邮箱:bethshine@126.com

提问者:anonymous 2012-04-07

答复:

您好!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除此之外其他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情况,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收汇时间是货物出口之后90天之内无需报告;收汇的金额和出口报关的金额一样(只扣了手续费)亦无需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86217c0066f5335a8121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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