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涉及相关许可项目

发布时间:2012-07-29 08:14: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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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常用前置许可

审批提示

1、娱乐经营场所经营

项目:娱乐经营场所经营

审批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同时取得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

审批形式:《卫生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环保批准文件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

发布日期:2006129

备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娱乐场所指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场所。包括:1.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2.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以及台球、保龄球等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其中电子游戏机,是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活动声光、影像的游艺机具;3.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4.其他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包括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动的酒吧、茶座、餐厅、咖啡厅等营业性场所;设有卡拉OK包房或者设有卡拉OK设备等娱乐设备的茶座、餐厅等营业性场所;5.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2、出版物的零售

项目: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零售

审批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审批形式: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1319日国务院令第343

备注:出版物包含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印刷业

项目: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审批部门: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审批形式:《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01]国务院令第315号。

备注: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个人仅能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这部分是个体准入的范围。

4、音像制品零售

项目:音像制品零售

审批部门: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审批形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1319国务院令第595

备注: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电影放映经营

项目:电影放映经营(备案制)

审批部门: 县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审批形式:《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42号。

发布日期:

备注: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因此此项是后置,但经营范围仅限于16毫米电影片放映,此外的电影放映应当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且禁止个体准入。

6、营利性医疗机构

项目:营利性医疗机构

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审批形式:批准书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1994226国务院令第149

备注:依据: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医疗机构设立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种子的生产

项目:种子的生产

审批部门: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审批形式:《农作物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依据: 《种子法》

依据: [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

发布日期:2000720

备注: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8种子的经营

项目:种子的经营

审批部门: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审批形式:《农作物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依据: 《种子法》

发布日期:2004828

备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9生猪屠宰

项目:生猪屠宰

审批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审批形式: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定点屠宰标志牌

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8525

备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0农业机械维修点

项目:农业机械维修点

审批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

审批形式: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

发布日期:2006510

备注: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11个体采矿

项目:个体采矿

审批部门: 国土部门

审批形式:《采矿许可证》

依据和发布日期:《矿产资源法》1996829修正、《矿产资源法法实施细则》1994326国务院第152号令

备注:仅限于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矿点;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详细见《矿产资源法》第35

12动物诊疗机构

项目:动物诊疗机构

审批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审批形式:《动物诊疗许可证》

依据: 《动物防疫法》

发布日期:2007830

备注: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1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项目:家禽的养殖

审批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形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依据: 《动物防疫法》

发布日期:2007830

备注:《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4公共场所

项目:公共场所

审批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审批形式: 卫生许可证

依据和发布日期: 2011310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卫生厅公布的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通知》

包含的范围:

备注: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省卫生厅公布的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通知对公共场所作如下明确:

一、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内的上述有关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的界定

(一)饭馆: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

(三)理发店: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四)美容店: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五)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15旅馆经营

项目:旅馆经营

审批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

审批形式: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卫生许可证》

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879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1110公安部发布)

备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16药品零售

项目:药品零售

审批形式:《药品经营许可证》

审批部门: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和发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此项个体准入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药品零售应当选择企业作为准入形式,但食药监部门在实务中发放了许可,对此情况应在名称预先核准时提醒申请人应当选择企业作为组织形式

17卷烟的零售

项目:卷烟的零售

审批部门: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形式: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发布日期2009827

备注: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由于前置审批事项分布法律法规范围较广,且随法律法规变化而变化的,故还须完善,登记注册人员应加强原文的学习和理解,并在实务中注意反馈遗漏和不完善之处,上述提示,仅供参照执行如有异议及时上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3aa4f3110661ed9ad51f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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