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政[2011]27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27
【实施日期】2011.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郑政〔2011〕27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政〔2010〕17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全面强化安全管理,推动煤矿安全工作整体上水平,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实现我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工作目标,正确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1.明确目标。杜绝9人以上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发生,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面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2.认清形势。近年来,经过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我市煤矿数量大幅减少,煤炭企业总体规模和单井生产能力大幅提升,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水平显著提高。但是,随着煤矿开采条件日趋复杂,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依然较低,监管体制和机制仍不够完善,部分煤矿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等突出问题仍然存在,煤矿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尤其是省委、省政府提出安全生产“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新目标、煤矿安全事故“零容忍、零控制”的安全理念,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必须提高对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工作职责,理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3.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对辖区煤矿企业(中央、省属骨干企业、比照省骨干管理煤炭企业)非法违法行为负有依法查处的职责,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4.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及单独保留煤矿企业管理体制。所在县(市、区)政府承担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对煤矿实施安全监管、行业管理、技术指导等全面管理。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单独保留煤矿企业要设置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所属矿井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所属煤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瓦斯水害综合治理情况等。
5.省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煤矿管理体制。产煤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1)将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2)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对未依法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职责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7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第31条 规定,严格进行追究责任。(3)监督检查辖区内省骨干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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