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沈劳社发[2008]18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4.09
【实施日期】2008.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8]18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将我市用人单位(指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所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管理
1、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用人单位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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