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11-14 21:49: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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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附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汽车产业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准入管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车辆企业)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实施的生产和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方能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其车辆产品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生产、销售。取得准入许可的车辆企业及产品由国家主管部门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五条 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不得转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车辆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工作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车辆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产业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四)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1480cf9aef8941ea76e054b.html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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