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9 03:13: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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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备注: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止或者终止。

三、差旅费

3.1 适用情形:①住宿费;②城市间交通费。

3.2 金额: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3.3 备注: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3、差旅费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有效凭证报销或协商包干。

(以上内容摘自附件 1,具体标准以附件 1 为准)


其中:


采购〔


2017 5 号)


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


8 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


700 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


100 元,最高


不超过


1000


元。


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


200 元计。


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


3 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


300 元计。


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

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知(云财采〔 2017 10 号)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凭据报销。



(一) 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1.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 4 小时以内的,按每人 300 元发放。

800 元。

号)

2. 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


3. 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

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 100 元。


500 元发放。


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高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时,应进行详细说明。


确因项目需要, 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


差旅费按


规定报销,另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f72b4a7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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