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

发布时间:2018-06-30 00:30: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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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重庆平澜科技有限公司

方:

签订日期:

甲方(用人单位):重庆平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仁均 联系电话:023-********

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长大路13320-4

经营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长大路13320-4 邮政编码:400039

乙方(劳动者): 性别: 联系电话:

户籍类型(城镇、农村):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住地址: 邮政编码:

紧急联系人: 与本人关系: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的合同类型为:

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共 年。

(二)无固定期限:自 起至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 自用工之日起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以乙方报到时间为准。用工之日与合同期限起始日不一致的,不影响合同期限的截止日。

第三条 试用期自 日起至 日止,共 个月。用工之日与试用期起算日不一致的,试用期提前或顺延。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按照甲方有关工作职责的规定执行,或按甲方下达的工作任务执行。

第五条 因生产经营变化和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认为不适应甲方调整的工作,可以申请另行调整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乙方工作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变更了工作岗位,并继续执行本合同相关条款。

第六条 乙方工作地点在公司本部。因甲方生产经营场所搬迁或工作需要,导致乙方工作地点发生变动的,并不视为甲方违反合同,乙方应服从安排。

第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到分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子公司、客户单位等地工作,乙方应服从安排,差旅费或异地工作补贴按甲方有关规定报销。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 A、标准工时工作制度;B、综合工时工作制度;C、不定时工作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至少为一天。执行其他工时制度的,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甲方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有身体原因之外,乙方不得拒绝甲方的加班安排。乙方自主加班须征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且乙方无权主张劳动法上的任何权利和利益。乙方申请各种假期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批准并办妥本职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获准假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必须到岗恢复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乙方因涉嫌违法乱纪被有关部门限制人身自由(如传唤、拘留、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而无法正常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四.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 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在乙方出勤正常的情况下,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乙方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小写) /月,大写 ;其他工资项目按照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市场行情、绩效考核等情况所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执行,随甲方经济效益和乙方工作业绩上下浮动或调整。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执行 /月,不作浮动和调整。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及其他工资形式的,应在本合同其他约定条款中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在假期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按甲方有关规定发工资给乙方,在事假、旷工期间不发给工资。

第十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给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准。如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及其他工资形式的,其工资标准已考虑加班因素和包含加班工资,甲方安排加班时不再安排乙方补休和给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因甲方原因停产或使乙方待工的,或因乙方严重违纪被甲方暂停工作的,甲方按本地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乙方生活费。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乙方个人所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重庆市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重庆市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努力改善员工福利待遇,但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决定终止。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以及重庆市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及未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乙方应根据自己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必须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个人的信息情况和证明文件资料,如有虚假一律按欺诈处理,甲方有权依法及甲方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下发的规章制度、命令、奖惩、任免、调岗、调薪、通知等三日内,如不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接受,双方不再进行书面确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录用条件以招聘简章或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甲方在试用期内对乙方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身体状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判断乙方是否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基本依据。如乙方在试用期内不按时参加或拒不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入职培训、上岗培训和学习活动,或者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将直接视为不符合甲方的录用条件。

第二十七条 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在试用期内,则乙方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仍以书面形式。乙方若未按前款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一提出就立即擅自离岗的,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以乙方擅自离岗之日为准,因此所造成的甲方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甲方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数额应不低于乙方离岗前一个月的应发工资。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 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

(二)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

(三)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或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十次以上的;

(四)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有能力从事由甲方所另行安排的工作,但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五) 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又拒不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活动或拒不接受甲方调整的工作岗位的;

(六) 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实施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打砸抢盗、涉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甲方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甲方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 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或者将甲方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损害甲方利益的;

(一十一)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损害甲方的利益的;

(一十二)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一十三) 故意侵害甲方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或采用各种手段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甲方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

(一十四) 组织、领导、策划、煽动、教唆两名以上员工在工作场所或公共场所进行闹事、停工、罢工、罢餐、静坐、绝食、堵塞交通、围追堵截领导等恶劣活动的;

(一十五) 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损毁甲方公务、证件、印章、介绍信、合同、授权书,或盗窃、盗用、故意损毁甲方财物,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十六) 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改正后,仍拒不改正或不思悔改、态度恶劣的;

(一十七) 驾驶人员驾照被吊销或因违章导致不能上路行驶的;

(一十八) 提供虚假文凭及相关虚假证明材料的;

(一十九) 乙方在入职前与前公司解除合同或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二十) 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仟元(含)以上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失职一般是指工作上的过失行为,营私舞弊一般是指为了本人、亲人、小团队或其他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的各种不利于甲方的行为,不论是否严重,乙方均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事由属于法定事由的,则不以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为前提条件。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事由出现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失效,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第三十一条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均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一)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立即(或提前)到甲方人力资源部门领取离职表单并自行填写相关离职内容,按离职表单项目到相关部门归还物品、资料和财物借款等,经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核实无遗留问题后签字确认;.

(二) 乙方的本职工作应当向甲方或所在部门指定的人员移交工作,归还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资产和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并与接收人员(如有)签署《工作交接清单》一式三份,其中离职人员和受移交人员各执一份;

(三) 办结前述手续后,乙方应将离职表单、《工作交接清单》(如有)、社会保险接收单位信息等一并报送甲方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乙方离职有无经济补偿和应结算工资等事宜均在乙方办理完毕前述离职手续和交接后再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甲方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无法办理或延迟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乙方因各种原因所应支付给甲方的赔偿金、违约金和各种欠款,或者甲方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对乙方所做出的扣薪处罚,甲方均有权直接从乙方本人的工资等收入中直接扣除,对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三十三条 乙方按规定办结离职手续和结清债券债务关系后,甲方予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乙方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

八.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保守自己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可能直接或间接通过书面、口头、图表、音像资料等获得或通过观察全部或部分设备、产品等获得的有关甲方的一切商业秘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甲方商业秘密。此种情况下乙方竞业禁止期限为乙方在甲方处实际劳动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若在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乙方获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已成为公开信息,则自公开之日起竞业禁止自动解除。甲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支付乙方劳动关系终止以后的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且每月和工资一起发放。若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且该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内容和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为准。

第三十五条 乙方所应保守的商业秘密是包括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未曾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包括甲方负有法定或约定保密义务的属于他人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技术信息:设计、程序、参数指标、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方案、技术诀窍、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研发记录、国家批文、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系统集成、相关技术性密函密电等技术秘密;

(二) 经营信息:生产营销计划、市场预测分析、会议记录和决议、现有及潜在客户名单、客户合同和往来函件、产线策略、管理办法、货源情报、财务资料、财务数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统计报表、银行账户、存贷款信息、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内控制度、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相关经营性密函密电等经营秘密。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执行甲方安排的任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工作成本包括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工具模型、专有技术、专有设计、专利、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管理方法、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甲方可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奖励或报酬。

第三十七条 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或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范围及保护有关问题,甲方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乙方保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存在为其他任何单位履行保密或竞业限制的义务,若因此而发生的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含员工手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应当严格遵照执行,积极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遵守劳动纪律。如甲方规章制度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时,按甲方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乙方属于重要岗位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岗位协议书、培训协议书、保密协议书或竞业限制协议书等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托人,受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四十二条 如乙方及紧急联系人因各种不能或拒绝签收甲方作出的有关通知(包括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甲方可按合同首部注明的乙方家庭住址或紧急联系人通信地址进行邮寄,通知自寄出后满三日即视为送达乙方。如乙方家庭住址或紧急联系人通信地址发送变更的,乙方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备案,且视为对本合同变更,作为本合同附件,否则甲方仍以乙方在本合同首部注明的家庭住址或紧急联系人通信地址作为约定的通信地址送达。

第四十三条 其他约定:

第四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送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如与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空白)

甲方:重庆平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捺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f61e423336c1eb91a375d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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