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2017年3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9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境口岸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入出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出境尸体、骸骨包括:
(一)需要入境或者出境进行殡葬的尸体、骸骨;
(二)入出境及过境途中死亡人员的尸体、骸骨。
因医学科研需要,由境外运进或者由境内运出的尸体、骸骨,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
除上述情形外,不得由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入尸体和骸骨。
第四条 海关对入出境尸体、骸骨实施卫生检疫工作包括:材料核查、现场查验、检疫处置、签发卫生检疫证书等。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准予入出境。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尸体、骸骨入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死者身份证明(如: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或者使领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出境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死亡报告或者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死亡诊断书;
(四)入殓证明;
(五)防腐证明;
(六)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护照、通行证或者身份证等)。
第六条 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国际运尸服务单位出具的尸体、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防腐证明和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第七条 需要运送尸体、骸骨出境的,原则上应当从入殓地所在口岸出境。尸体、骸骨出境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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