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管理,规范往来款项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往来款项包括应收及预付款和应付及预收款。
(一)应收及预付款是指学校账面发生的待结算的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经济业务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预付款项;应向教职工及学生或有关单位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其他应收款项。
(二)应付及预收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算有关债务形成的负债,主要包括:应付未付的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等应付账款;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收取的预收账款;暂收的保证金、应付的个人款项、代扣代缴款项、尚未确认入账的款项等其他应付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公款公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只能用于与学校事业相关的公用性支出。
(二)支付控制原则。不支付无预算、超预算、无经费来源的应收及预付款。
(三)及时结清原则。应收及预付款必须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严禁一借多用、长期挂账。
第五条 管理责任
(一)借款人是应收及预付款使用及清还的直接责任人,对借款用途及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借款人原则上应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
(二)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是应收及预付款借款的审批人,负责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借款冲账,并承担借款人因离校、失踪、去世等未结清借款的连带责任。
(三)财务处是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部门,负责应收及预付款会计核算、账龄分析、对账及催收催报等工作,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核销坏账。
第六条 借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手续原则上应由借款人本人办理,如委托学生或其他校内职工办理,应在借款单上注明,委托校外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借款人办理应收及预付款借款需如实填写《高校经费借款单》,并按规定办理财务审批手续,提供相关材料。
(三)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财库〔2011〕160号)范围的经费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予借款。
(四)周转金借款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七条 报销冲账
(一)业务结束后,借款人必须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应收及预付款的冲账手续。因故未使用的借款必须及时退还财务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或挪作他用。
(二)财务处应严格审核应收及预付款的使用情况,对与借款用途不相符,票据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况,不予办理报销冲账手续。
第八条 借款清理
(一)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履行本单位、本项目应收及预付款的清理职责,及时督促、落实应收及预付款的清理工作。
(二)财务处应加强应收及预付款的清理工作,及时提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职责。对多次提醒不冲账的借款人,通过校园网进行通报,对长期挂账并多次催收仍不履行责任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将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处理。
第九条 移交手续
借款人校内调动、退休、离校,必须先结清其应收及预付款手续,确因客观因素在离岗之前无法结清的,必须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填写《高校应收及预付款清还责任人变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批,加盖单位公章报财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坏账处理
(一)应收及预付款坏账应当本着“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应收及预付款确认为坏账。
(二)属于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已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有关单位应按照《高校流动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报批。
(三)属于借款单位或借款人、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失误造成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坏账,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全部赔偿。
(四)属于财务人员审核不严、书写错误等因素造成的少收、错付资金,由责任人负责追回。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按损失金额全部赔偿。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分类管理。
(二)及时清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应按合同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及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管理责任
财务处是应付及预收款的管理部门,负责应付及预收款会计核算及清理工作;有关单位及个人对信息明确的应付及预收款负有及时办理入账、结算手续的责任,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三条 清理结算
(一)财务处定期对应付及预收款进行分类清理,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办理入账及支付结算手续。
(二)应付及预收款的入账及支付结算手续,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及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等相关手续,报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
(三)属于3年以上无法确认信息及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由财务处按年度汇总,提交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列入学校其他收入,并建立备查簿。
(四)对列入其他收入的款项,以后如有被确认,需办理项目入账及资金支付结算手续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实签批,报财务处审核后,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五)对校内项目当年列支的款项,因故未能及时完成资金支付结算手续所挂的应付及预收款,经清理后仍未核销的,财务处将其收回原项目,不得跨年度挂账。
第十四条 通过银行结算方式划入学校账户的各类款项,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及时登陆财务处网站查询银行到账情况,核实确认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财务处原则上不予挂应付及预收款。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往来款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作。各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依据《高校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严格履行往来款项管理职责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往来款项的;
(三)弄虚作假,假借公务、他人名义套取、冒领往来款项的;
(四)擅自批准往来款项支付给个人私用的;
(五)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将其挪作他用或私存私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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