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发布时间:2020-06-26 08:40: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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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最早的定义为 有多个受托人作为管理者,并持有可转换的 收益股份所组成的非公司组织 ”。由此将REITs明确界定为专门持有 房地产抵押贷款相关 的资产或同时持有两种资产的 封闭型投资基金。此后,伴随着 税法的衍变,REITs在美国经 历了数次重大的调整,同时REITs在各国推广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差异, 但都没有改变REITs

作为房地产投资基金 中一种形式的本质。不过 REITs与一般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有显著区别:

REITs通常可以获得一定的 税收优惠,但需要满足一定的设立条件等。

REITs代表着目前全世界房地产领域最先进的生产力。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基于房地产

行业细分的科学规律,随着房地产六大环节( 资本运作、设计策划、拆迁征地、建设施工、

销售租赁、物业服务)的分工合作, 随着政府执政能力逐渐加强, 房地产行业的逐渐规范而

出现的。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政府利益,并能有效的实现整个房地产行业的规范,所以, 强烈建议尽快在我国立法支持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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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REITs融资的优势

REITs不仅资金来源广泛而且是以专业的人员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投资选择及运作管理, 因此在可运作的资金规范上、管理上及 投资策略的制定上都具有先天的优势。

对于投资者而言,REITs风险低,回报稳定。首先,因为 REITs 一般是由专业的房地产

公司发起并管理的, 能够合理地选择投资的项目, 并能对其进行科学的管理,所以,相对于

我国的由信托投资公司 发起的房地产信托而言, 从经营管理上大降低了投资风险。其次,由

于基金的规模比较大,因而能广泛投资于各种类型的房地产项目 从而分散了投资风险。最

后,由于REITs投资于房地产可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有一笔持续稳定的现金流,而且收 益率也比较可观。在美国,投资房地产的基金年平均收益率可达 6.7%,远远高于银行存款

的收益,而且其风险却要小于一般的 股票。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与债务融资相比,REITs是以股权形式的投资,不会增加企业的 债务负担。如果从 银行贷款,房地产企业要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财务压力大 而且房地

产企业也难以就那些短期内回报低的项目向银行申请 贷款;同时,由于REITs的分散投资策

略,降低风险的投资原则, 其在一个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会超过 基金净值 的规定比例,因而

房地产企业不丧失对企业和项目的控制权和自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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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国际运行模式的比较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房地产企业一种创新的融资手段, 首先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

美国。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已经形成了初步成熟的房地产证券化模 式。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房地产证券化得到了迅猛发展,英国、加拿大等其他国家和地 区也先后开展了证券化业务。 2003房地产投资信托开始进入香港房地产市场运作,其

金管理采取外部管理方式。20056月,香港颁布新规则允许房地产投资信托投资海外地产, 并允许借款不超过持有房地产价值的 45 %。

美国REITs的设立主要由《证券投资法》和有关的税法决定。 REITs像其它金融产品一

样,必须符合美国1933年的《证券投资法》和各州的相关法律,而税法则规定了 REITs能够

享受税收优惠的一些主要条件, 从而解释为什么了美国 REITs在结构、组织、投资范围,收

益分配等的发展都会围绕着税法的变更而展开。 20037香港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颁布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对REITs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从

业人员资格,投资范围、利润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香港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

REITs的结构,以信托计划或房地产地产公司为投资实体,由房地产地产管理公司和信托 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

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规定,香港REITs每年必须将不低于90%的净利润以红

利形式分配给信托单位持有人。尽管美国、澳大利亚和其他亚洲国家对 REITs的收入分配都

有要求,但是这些国家对 REITs的分配要求与税收条款相联系,尤其是美国的 REITs发展

基本上是税收优惠驱动, 收入分配要求其实是避免双重征税的需要。 香港的《房地产投资信

托基金守则》规定上市的REITs必须交纳地产税,REITs面临公司 资本利得和地产税的双重 征税。香港采用的是比较谨慎而且限制性较强的模式,除了对结构、 投资目标、收入分配等

方面的规定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对 REITs结构中的各参与方的资格和责任等方

面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可见,美国的REITs是始终围绕着税法来发展的REITs的起源有明显的税收优惠特 征而香港对REITs的规范不是通过税法中税收优惠的杠杆而实现,而是通过专项的立法、 修改投资、信托等有关法律或新建法令,REITs的结构、投资目标、收入分配等方面制定

了硬性的规定并没有明显的税收优惠驱动的特征,因而可以说香港的 REITs是发展是专项

法规型,这种模式对控制 REITs这类新产品的风险有积极的作用。美国的 REITs的发展非

常迎合市场的要求,所以可以说非常市场化,其REITs市场化导致的结构变异也得益于比较 成熟的市场化经济, 以及其较成熟的金融体系;而由于REITs在香港的发展历史较短, 所以

REITs的形成仅仅是在各个专项法规要求的规范框架内, 因而REITs在香港也没有形成由市

场环境所致的结构上的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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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意义

我国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完善中国房地产金融架构。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在国外既参与房地产一级市场金融活动,也参与二级市场活动,是房地产金融发展的重要标 志,也是促进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重要手段。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直接把市场资金融通到

房地产行业,是对以银行为手段的 间接金融的极大补充。因此,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将大大地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完备性,是房地产金融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其次,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分散与降低 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安全。从房地

产金融的角度来看,引进具有市场信用特征的房地产信托基金, 将一定程度提高房地产金融

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

再次,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疏通房地产资金循环的梗阻。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

金的引入,可以避免单一融通体系下银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硬冲击, 减缓某些特定目

的的政策对整个市场的整体冲击力度, 有助于缓解中国金融体系的错配矛盾。 房地产的固有 特性决定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因此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相对比较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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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与国内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信托有很大的差别

第一,REITs是标准化可流通的金融产品,一般从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收购地产资产包, 且严格限制资产出售,较大部分收益来源于房地产租金收入、 房地产抵押利息,能够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流通;目前国内的房地产信托计划是有 200份合同限制的集合非标准化金融产品, 一般不涉及收购房地产资产包的行为, 其收益视信托计划的方案设置而定, 目前尚无二级市

场,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第二,REITs对投资者的回报需要把收入的大部分分配给投资者,比如美国、香港要求 把所得利润的95%分配给投资者;国内的房地产信托计划对投资者的回报为信托计划方案中 的协议回报,目前一般在 3%-9%左右。

第三,REITs的运作方式是:负责提供资金并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或经营团队进行投资运 营;国内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运作方式是:提供资金,监管资金使用安全, 或部分或局部参

与项目公司运作获取回报。

第四,REITs的产品周期一般在8-10年,更注重 房地产开发 后,已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的 经营;国内的房地产信托计划产品周期较短,一般为 1-3年。

第五,在美国,REITs是享有税制优惠的一种工具: 如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的, REITS 免交公司所得税和 资本利得税,分红后利润按适用税率交纳所得税。 在香港,则需要承担资 本利得税和土地税双重税收,而国内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目前没有相关的税制安排。

第六,国内的房地产信托概念较为宽泛, 可以是REITs模式,也可以是贷款信托、 优先

购买权信托、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托等等。

总之,简单地讲,REITs就是将投资大众的资金, 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在商务办公大楼、

购物中心、饭店、公共建设等商用建筑物,投资人不是直接拿钱投资不动产,而是取得 受益

凭证,报酬以配息方式进行, 且REITs可以挂牌公开交易, 因此投资人还可以在公开市场买 卖,赚取资本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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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REITs的发展政策建议

1 加快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作为一种新的房地产投资工具是一个需要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相 结合的市场配置资金的投资产品,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和维持整个市场的公平、 公正、公开和透明,进而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健康、理性地发展。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仅仅只颁布单一的《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法律制定工作细化、完 备化,要达到此目标还必须配备一些其他的相关法规。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或制定 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发展的《投资公司法》 、《投资顾问法》等法规。其次,还可制定一些房地

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专项管理措施, 如对投资渠道、投资比例的限制等等。使我国的房地产投

资信托基金从一开始就以较规范的形式发展。 另外,还需对目前的税法进行改革, 避免双重

征税问题,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 税收环境。

2 加快房地产信托专门人才的培养

加快、加强 REITs的人才培养。发展 REITs需要尽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业务、又了解 房地产市场、熟悉业务运作的专门管理人才队伍。 一个专业的房地产信托运营机构或专业人

员通常有较强的房地产项目操作能力, 对市场的嗅觉灵敏,能在恰当的时点对恰当的项目进

行恰当的投资;同时这种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也是 证券市场上的分析家。加强房地产信托人

才的培养,需要尽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信托业务、 又了解房地产市场,熟悉业务运作的专门

管理人才队伍。与此同时,还需积极促进信托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律师、 会计师、审计师、资

产评估师等服务型人才的队伍建设。

3 防范运作中的道德风险

从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运作经验来看,其经营与管理由受托人委员会或 董事会负责。

受托人委员会或董事会通常由三名以上受托人或 董事组成,其中大多数受托人必须是 独立.

的。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可以考虑在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 信托公司中建立类似的受托

人委员会,负责制订房地产信托的业务发展计划, 并且要求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和相关的房地

产企业没有利益关系,还要创造一种环境或制度,尽可能使投资者的利益与管理者的利益相 一致,对REITs的发展就显得非常关键。 另外,有限合伙形式能较好地解决约束和激励的问

题,管理者承担的无限责任以及管理者的业绩回报制度, 能将管理者和投资者的风险及利益 有效地捆绑在一起,激励管理者努力管理好各项投资以实现价值最大化, 最大限度地防范风

险。

4 建立信托企业信用制度

建立信托企业 信用制度,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 信托市场的诚信,保证信托市场的健康 发展。建立信托企业征信体制, 划分信托企业信息类型, 实现征信数据的开放;发展信用中 介机构;建立标准化的信托企业征信数据库; 建立健全失信惩罚制度; 规范发展信用评级行

业;大力发展信托企业信用管理教育。

5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有的信托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入关联方、 并由关联公司 进行担保,但信托合同中对此没有

揭示,使投资者身处风险隐患而不知情。信托投资公司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 息,包括经审计的年报和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等, 在年报中披露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及公

司治理信息,并在会计附注中披露 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等

房地产信托的定义

房地产信托,就是信托投资公司 发挥专业理财优势,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 用于房地 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不动产信托就是不动 产所有权人《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使其依照

托合同来管理运用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是房地产资金信托。就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 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 由信托投资公司按 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 特定目的,将资金投向房地产业并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这也是我国目前大量采用的

房地产融资方式20036月,央行发布121号文件限制 房地产企业 的银行融资,房地产信托 开始成为企业追逐的热点。 房地产信托是指房地产 信托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为了受益人的 利益,代为管理、营运或处理委托人托管的房地产及相关资财的一种 信托行为

1883年美国首先成立了波士顿个人财产信托( Bost on Perso nal Property Trust),但直到

1920年以后,美国投资事业才有了划时代的发展, 这也是美国在战后涌现出大量的富豪手中

所持有的过剩资金所致。1929年纽约股市崩溃后,美国 SEC开始对投资公司 进行规范。为

确保投资人的权益,美国展开了一系列联邦 证券交易活动,先后制定了 1933年证券法、1934 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并于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 司法及投资顾问法,这些都成为日后投资公司经营业务管理规则的基本框架。 依据美国1940

年投资公司法第 4条,投资公司可以分为:面额 证券公司 (Face-Amount Certificate

Compa ni es)、单位信托公司 (Un it In vestme nt Trust)和经理公司 (Man ageme nt Compa ni es)

三类。

其中,经理公司在三种 投资公司 类型中运用最为普通,按投资公司法第 5条又可将其分

为:圭寸闭型(Close-end Type)投资公司、开放型(Open-End Type)、分散型(Diversified Type) 和非分散型(Non- Diversified Type)投资公司四种。马塞诸塞 商业信托 是目前REIT

前身,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 最初采用信托形式是为规避州法禁止公司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

不动产的规定,随后因其逐渐发展成为规避 公司所得税 的不动产投资组织,而被美国最高法

院认定为商业信托与公司相似, 并视同联邦公司组织加以课税, 导致其发展一度停滞。 但由

于后来的投资信托法规不断健全,且经济发展态势良好, 美国投资信托的发展又日益茁壮起

来。着眼于投资信托的优点,美国国会于 1960年通过修订内地税法典,正式开创了 REIT ,

规定凡具备该法案第856条至859条的有关组织、收入及收益分配要件的 REIT可享有免税优 惠。

换言之,即使REIT是以公司为组织形态,也可以不必负担公司所得税,而仅对 股东或 投资人课征个人所得税,所以REIT 一般也被认为是具有投资媒介性质管道机能。 1976年美

国国会通过了税收改革法案,取消了 REIT必须是由非 法人信托 或社团组织的要件,所以现 今美国的REIT组织形态可以是公司组织或信托,但必须是联邦所得税意义下非银行、 储蓄

贷款机构或 保险公司 类的公司,通过这些机构,向大众募集资金。 基于危险分散原则, 主要

从事买卖管理不动产实体的投资或抵押 担保贷款的信托投资,属于一种长期投资商品,其基

本架构由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经理公司、保管机构和投资人四个实体组成。但按照 1986

年税收公司改革法的规定, REIT必须雇佣独立的不动产专家来执行管理 REIT的日常事务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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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的性质

房地产信托经营业务内容较为广泛,按其性质可分为:

1 委托业务,如房地产信托存款、房地产信托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房地产委托贷款 等;

2 代理业务,如代理发行股票 债券、代理清理债券债务、代理房屋设计等;

3 金融租赁、咨询、担保等业务。

相对银行贷款 而言,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融资具有降低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融资成本、

集资金灵活方便及资金利率可灵活调整等优势。 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性、灵活性以及独特的

财产隔离功能与权益重构功能, 可以财产权模式、收益权模式以及优先购买权等模式进行

融创新,使其成为最佳融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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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房地产信托投资机构从事信托的基本条件。 房地产信托机构筹集资金的渠道与方

式与银行不大一样,主要来源有:

(1) 房地产信托基金: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为经营 房地产信托投资业务及其它信托业

务而设置的营运资金。目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有: 财政拨款、社会集资以及

自身留利;

(2) 房地产信托存款:是指在特定的资金来源范围之内,由信托投资机构办理的存款。

其资金来源范围、期限与利率,均由 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公布和调整;

⑶集资信托和代理集资:这是信托机构 接受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机关、团体、事 业单位等的委托,直接或代理发行债券、 股票以筹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4)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其 货币资金进行自主经营的一种信

托业务。信托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各单位可自主支配的资金或归单位和个人所有的资金, 主要

有单位资金、公益基金和劳保基金;

⑸共同投资基金:即投资基金或 共同基金,对于国内公众而言,它是一种较新型的投 资工具,但在国外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并且日趋 兴旺,是现代证券业中最有前途的行业,在

发达国家的 金融市场 上,已为实践证明是一种相当先进的投资制度, 并已成为举足轻重的 金

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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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的种类

根据资金投向的不同, REIT可分为三类:

1 权益型(EQUITY REIT )。权益型REIT直接投资并拥有房地产,其收入主要来源

于属下房地产的经营收入。收益型 REIT的投资组合视其经营战略的差异有很大不同,但通

常主要持有购物中心、公寓、办公楼、仓库等收益型房地产。 投资者的收益不仅来源于 租金

收入,还来源于房地产的增值收益;

2 抵押型(MORTGAGE REIT )。主要以金融中介的角色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各种

抵押贷款,收入主要来源于发放抵押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和抵押贷款利息, 以及通过发放参

与型抵押贷款所获抵押房地产的部分 租金和增值收益;

3、 混合型(HYBRID REIT)。顾名思义,此类 REIT不仅进行房地产权益投资,还可 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

早期的房地产信托主要为权益型, 目的在于获得房地产的产权以取得经营收入。 抵押信

托的发展较快,现已超过产权信托,主要从事较长期限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和购买 抵押证券。

但混合型无疑是将来发展的方向。另外, REIT还有很多其他分类方法。

例如,按股份是否可以追加发行,可分为开放型及封闭型。封闭型REIT被限制发行量, 不得任意发行新的 股份;相反,开放型REIT可以随时为投资于新的不动产增加资金而发行 新的股份。按是否有确定期限,可分为定期型和无期限型。定期型 REIT是指在发行基金

之初,就定为确定期限出售或 清算基金,将投资所得分配予股东的事前约定; 无限期型则无。

按照投资标的确定与否,分为特定型与为特定型。基金募集时,特定投资于某不动产或抵押 权投资者为特定型 REIT ;反之,于募集基金后再决定适当投资标的者为未特定型 R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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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的运作流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一种是美国模式,另一种是日本模式。

这两种模式说到底就是资金信托和房地产资产信托的区别, 由于各自的国情不同, 美国比较

侧重于资金信托型 REIT,而日本侧重于房地产资产信托型 REIT

1 美国模式

美国的房地产信托通常是以 基金的形式出现的,在成立阶段,其主要运作流程为:

(1) 评估资金。基金发起人 为满足自身需求,进行 REIT基金募集的筹划,主要工作 包括:预估所需资金数量,确认选择 REIT基金为筹资工具,并考虑投资标的的 收益性能否 达到必要的回报率等。

(2) 接洽承销商、发起人与承销商讨论投资与募集事宜,包括投资细节、募款细节和 承销方式等工作。

(3) 接洽律师及会计师。与有资格的律师及会计师讨论基金申请发行的相关法律、会

计问题,选定律师事务所及 会计师事务所 为成立全过程服务,并拟订申请文件,此时投资计 划在财务上的可行性分析基本确定。

(4) 接洽不动产顾问公司。若基金未来的 经营管理由房地产顾问公司担任,则需要洽 定对象并签定REIT管理顾问契约,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

(5) 当所有文件备齐后即可以向 SEC申请募集,在申请成功后,要决定保管机构并签 定REIT契约。

房地产信托成立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便进入正式运作阶段。值得注意的是该类 证券一般需经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必须按成立阶段所定协议实施投 资计划,保管机构则依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的指示,进行业务操作,执行房地产买卖、 佣金

收付及租金与相关 商业投资的收支等事宜。投资者通过券商购买 REIT证券,投资收益则

从保管机构处获得。

在美国,房地产信托证券 首次公开发行 的注册登记,其依据是 1933年证券法表格-11, 该格式要求详细披露 REIT的投资政策、与投资政策有关的活动、房地产的状况、财产处理 的信息、经理公司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当然,REIT也可因私下发行而无须注册登记, 但依据1933年证券法 REGULATION D ( RULES501-506 ),私下发行的投资人人数上限为 35

人,完成 公开发行 后,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REIT有报告的义务。另外,法律还对房地 产信托的结构、资产运用和收入来源作了严格的要求, 如房地产投资信托须有股东人数与持

股份额方面的限制,以防止股份过于集中; 每年9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给股东; 其筹集资金

的大部分须投向房地产方面的业务, 75 %以上的资产由房地产、抵押票据、现金和政府债券

组成;同时至少有75%的毛收入来自租金、 抵押收入和 房地产销售 所得。在税收方面,REIT 则受到了优待,按照规定, REIT不属于应税财产,且免除公司税项,这就避免了双重纳税

的可能。

2 日本模式

其运作流程为:

(1) 房地产公司将土地、建筑物分售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纳土地、建筑物的价款给房地 产公司;

(2) 投资者将房地产产权信托给 房地产投资信托 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3) 信托公司 将房地产全部 租赁给房地产公司,同时向该公司收取租赁费;

(4) 房地产公司也可以将房地产 转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赁费;

(5) 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发放 红利;

(6) 信托银行也可以将该房地产在市场上销售,从购买者身上获取价款,再按比例分配给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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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的作用

1 能为房地产委托人提供可靠的 融资渠道,促进房地产企业良性发展。目前,我国的

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有资金都不超过20%,而银行贷款又趋于紧缩状态,受房地产开发 成本高等因素的制约,一般房地产的销售或租赁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所以资金短缺是一

个长期状态。因此,利用信托工具融通资金便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2 房地产信托化能够丰富 资本市场的投资品种,为投资人提供一条稳定获利的投资渠

道。特别是在当前,股市欺诈接连不断、股指一厥不振,银行存款利率大幅度下降的背景下, 大量的资金要寻找稳定的投资获利渠道, 房地产信托化生逢其时,是满足投资者需要的一个

很好的选择。

3 房地产信托化能够拓宽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信托业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契机。

从我国信托业发展所走过的 20多年的历程来看,因为无法可依,信托业的定位一直处于一种 无序状态,为了吸纳储金,曾屡次出现 高息揽储等不规范现象,扰乱了金融市场, 也招来了

政府干预,一次次整顿的结果,信托业的 可经营范围”越来越窄,业务量也越来越少。随

2001101日《信托法》的实施,给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在百废待兴的 状态下,对信托业而言,进行房地产信托不失为一项崭新的、现实的、强有力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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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与REITs的区别

第一,REITs是标准化可流通的金融产品,一般从 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收购 地产资产包,

且严格限制资产出售,较大部分收益来源于房地产租金收入、 房地产抵押利息或来自出售房

地产的收益,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目前国内的房地产信托计划是有 200份合同限制

的集合非标准化金融产品,一般不涉及收购房地产资产包的行为, 其收益视信托计划的方案

设置而定,目前尚无 二级市场,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第二,REITs对投资者的回报需要把收入的大部分分配给投资者, 比如美国要求把所得

利润的95%分配给投资者;国内的房地产信托计划对投资者的回报为信托计划方案中的协议 回报,目前一般在 3%-9%左右。

第三,REITs的运作方式是:负责提供资金并组建 资产管理 公司或经营团队进行投资运

营;国内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运作方式是:提供资金,监管资金使用安全, 或部分或局部参

与项目公司运作获取回报。

第四,REITs的产品周期一般在8-10年,更注重房地产开发后,已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的 经营;国内的房地产信托计划产品周期较短,一般为 1-3年。

第五,REITs的税制优惠:如信托 收益分配 给受益人的,REITS免交公司所得税和 资本 利得税,分红后利润按适用 税率交纳所得税。而国内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目前没有相关的税制 安排。

第六,国内的房地产信托概念较为宽泛, 可以是REITs模式,也可以是 贷款信托、优先

购买权信托、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托等等。

总之,简单地讲,REITs就是将投资大众的资金, 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在商务办公大楼、

购物中心、饭店、公共建设等商用建筑物,投资人不是直接拿钱投资不动产,而是取得 受益

凭证,报酬以配息方式进行, 且REITs可以挂牌公开交易, 因此投资人还可以在公开市场买

卖,赚取资本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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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面临的主要问题

、风险控制问题

房地产信托的主要风险来自于:

(1) 赔偿风险。央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当信托

公司违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时, 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才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 也就是说,信

托公司不负责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风险。

(2) 项目风险。单个项目的风险往往很难评估 预测,而信托公司发行 信托产品时又往往 有意无意地多介绍项目盈利前景, 很少揭示项目风险,如投资者轻信信托公司推介, 不审慎 决策,将面临很多潜在的风险。

(3) 操作风险。信托公司的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我国目前的 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资金

信托计划有200份的限制,普通投资者一般资金在二三十万、三四十万,但因为 房地产融资

额大,有的需要一两个亿的资金,有了 200份的限制,单笔金额便很大,给融资造成困难。

信托计划合同不超过200份、认购起点不低于5万元"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并不容易接受。

(4) 自身风险。房地产信托本身也有缺陷。比如业务模式散乱, 经营风险偏高,利润较

低等;在运营模式上,多数产品采取的是贷款形式,形式比较单一;资金和产品仅限于信托

凭证转让,流动性差。

信托公司在控制信托投资即贷款的风险方面也缺乏有效的手段, 一般依赖于银行后续资

金介入,或由银行资金替代而顺利退出,或在银行资金确保项目建成销售后实现资金退出, 能否顺利退出往往取决于银行的支持程度。 因此,房产信托在我国当前环境下,必须与银行

紧密配合,单独运作的风险非常大。但银行后续放款与否受政策因素及环境变化因素的影响 非常大,在信托公司做出投资 (或贷款)决策时,难以把握这些潜在影响因素,因此,信托公 司的决策总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无法规避。

二、 流动性问题

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 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 房屋 等固定资产 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 受托人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 抵 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根据我国的《信托法》规定,信托产品不能通过公共媒体进行 营销宣传,从而导致信托

产品的公认程度比银行储蓄、 国债、证券投资资金基金都要差很多,如果要转让, 成本会非

常高。其次,目前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通常采取与投资者分别签订信托合同的形式, 因为

现行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发行资金信托产品不得采取委托投资凭证、 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

等形式,其本身流动性较差。再次, 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二级市场尚未建立, 没有有形的集中

竞价交易场所,缺少转让平台,投资者欲转让所持信托产品, 只能私下协商转让价格,交易

成本高,且不安全。

三、 法律框架的搭建问题

房地产投资信托孕育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具备了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和完善的 法律、法规,才能确保这一金融工具的顺畅运行。 而我国现在仍然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

的过渡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就房地产信托业而言,尽管有了 一法两规”但其只是

一个框架性的法律文件, 缺乏真正针对信托业务操作层面配套制度。 另一方面,当前法律体

系的法律实施是短期行为, 而且,机构立法责任与执法责任是分开的, 这导致了监管者与金

融机构对法律解释的困难, 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违法乱纪、 违法违规的出现,不同的法规如

何相互补充或替代,通常也不够清晰,致使透明性很低。

四、税收问题

房地产投资信托虽然有一个集中的经营管理组织, 但它不具备自我积累、 自主发展的能 力,按企业的标准纳税,显然不合情理。我国目前对于信托税收问题尚没有文件明确规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dda9407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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