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生而平等”
【关键词】人生而平等;合理性;人权平等;法律平等
基督教的金箴认为:“无论何时,你们愿意别人怎么对自己,就应该怎么对别人。”这是第一次将近代意义上的人人平等的观念以宗教信仰的形式表达出来,后来古典自然法学家卢梭正式提出:“人生而自由、平等”,这些都对对捍卫人权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现实中生活中往往有很多不平等的现象,比如贫富差距,于是很多人提出质疑,人到底是不是生而平等。
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的自然法的基本观点就是“人生而平等”。“人生而平等”先主要为资产阶级民主国家所用,作为资产阶级革命中一句响亮的口号人所共知;到今天等被看作是人权、民主、法治的代言。尽管自然法并没有完全找到“人生而平等”的依据,但千百年来,“人生而平等”存在的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常说,“家庭有贫富,但人格无贵贱;职位有高低,但工作无尊卑”,即使我们出生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家庭,但是我们作为“人”的生命和尊严,应当是平等的,是不容侵犯的。纵然再有“不平等”的自然、社会环境,但都掩饰不了本质的相同,即人人生而拥有捍卫自由,追求幸福的资格。古往今来,从陈胜吴广“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到资产阶级“民族、民权、民生”的探索,从马丁·路德·金“我有一个梦想”的疾呼到法国大革命“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人生而平等”正在人类的发展和世界的进步中得到一次次的印证与捍卫,人类在其自然权利,即人权上的绝对平等。
如今社会上有很多不平等的现象,诸如财富的多寡,地位的高低,身体的残全,权力的大小,因而很多人认为人生而不平等。我们承认现实存在着男女之间的不平等,阶层之间的不平等,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国家之间的不平等,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但这些都不能完全否认了“人生而平等”,这些现象在只是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人生而平等”。这就要求我们正确的理解“人生而平等”。
我们可以很容易的理解到“平等不等于特权”,“平等不等于歧视”,但往往会忽略“平等不等于平均”,甚至误解为平等就是平均,凡事都要觉得“平均的”,才是平等的,如拥有同样的财富,同样的地位,同样的人生等等。这个世界本就是物竞天择,一物降一物,有着自成一套的“食物链”,所以人类发展也是具有一定的规律。人们能力上的差异、机会的不平等和收入与财产状况的不平等乃是市场经济刺激人们奋发有为的原动力,所以我们看到的不平等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这些现象并不代表人生而不平等。罗尔斯曾经提出过两大原则,第一个是实现人的自由的最大平等原则,第二个是适当的差别原则,差别原则主张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虽然是“最少”的“最大”,看似是一种不平等,但事实上体现的是区别对待也是平等的表现。比如我们法律对身体残疾者的宽容,对未出生婴儿只赋予权利而不规定义务的表现,这是都是贯彻平等的理念,假设没有这些规定,没有对这些弱者的特殊照顾,想必这才是不平等的表现。权利平等与事实平等有这样一个悖论:如果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给每一个人平等的权利与机会,便会产生设计及状况的不平等,而如果追求实际状况的平等,唯一可能采取的办法就是赋予人们不同的权利与机会,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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