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X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民政厅《关于X—X年度新农合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X卫计发〔X〕69号)和《X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X府办函〔X〕1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县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工作,巩固和提高群众参合率,促进新农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参合人员利益和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扩大新农合覆盖面,确保X年全县新农合参合率达98%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合率达100%。
二、参合对象及筹资标准
(一)参合对象
1.本县辖区内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2.在沿务工、经商等居住时间超过六个月并持有公安机关出具暂住证的外地居民。
3.外地人口与本县居民结婚,但户口尚未迁入,具有结婚证或村(居)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居民。
4.县看守所羁押人员。
5.新入学未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学生(含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城镇中小学生)。
6.预产期在X年出生的胎儿。
(二)筹资标准
X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
三、工作重点
(一)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卫生计生局全额代缴,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供计生“两户”参合名单,合医站负责信息录入。
(二)县民政局按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府办函〔2015〕209号)要求进行资助,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提供资助对象参合名单,合医站负责信息录入。具体资助对象如下:
1.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先由个人缴纳,县民政局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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