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08-02 17:19: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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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玛县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2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青政[2009]63号)精神,为全面落实好我县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新农保)的起步运行,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四是坚持属地管理,试点期间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逐步向上级统筹,提高统筹层次。 

  二、参保范围 

  具有班玛地区农村牧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可以在本县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牧区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一次性缴纳全年保费。缴费档次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牧)民委员会民主确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补贴 政府对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按月进行全额补贴,补贴标准为60元(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55元,县财政承担5)。 

  2、参保人缴费补贴 政府按年对参保人缴费进行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标准为:每年按100元缴费的补贴30元;按200元缴费的补贴35元;按300元缴费的补贴40元;按400元缴费的补贴45元;按500元缴费的补贴5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给予全额代缴(对参保人年最低缴费补贴30对重度残疾人全额代100及代缴后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0%,县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预算。)。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年度核算,补贴资金按年足额到位。

  四、建立个人账户 

  (一)记帐与管理 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 

  (二)结算和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并进入年度结算。 

  (三)资金管理 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发放,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也不能将个人帐户基金做为基础养老金发放。

  五、养老金待遇 

  ()待遇构成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支付终生。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民政部门在审核牧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待遇领取条件 具有班玛地区牧民户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多缴多得。

补缴标准为:选择100-500元中任一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数。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政府不予补贴。

()待遇支付

1、新农保养老金发放 新农保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待遇领取人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2、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 参保人员和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等原因不能转移新农保关系或死亡等情况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以外的资金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领取新农保养老金资格认证 新农保经办机构按年度对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应停发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手续后再补发。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的认证时间和方式参加资格认证。

  六、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基金管理

1、岗位职责 班玛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根据新农保经办工作的特点相应设置专业工作岗位,明确会计、出纳等岗位工作职责。

2、严格规程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转借;严格新农保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单独记账、核算制度,按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基金监督

1、完善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根据上一级主管和业务部门制定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并建立健全内控和稽核制度。

2、加强监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牧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经办管理服务

()机构建立 为使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设立县新农保管理办公室,乡()设立新农保服务事务所,牧委会设立新农保协办员岗位,整合资源,增编聘用,调整补充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新农保工作场所、工作设施以及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基础管理工作 班玛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新农保参保档案,负责长期妥善保存,并创造有利条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同时逐步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八、组织领导

班玛县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农保工作的起步运行,并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九、搞好宣传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广大农村牧区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农村牧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乡()党委、政府以及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形式多样的方式,扎实、广泛地开展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农牧民更好地了解、熟悉新农保政策,理解、支持新农保工作,增强参保的积极性。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工作。切实把这项惠及农牧民利益的好事办好办实。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05ba9d228ea81c758f578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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