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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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执行董事作出批准。第三条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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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七)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执行董事、监事及有关部门。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执行董事违反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批准,监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执行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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