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若干政策解答
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若干政策解答
1.《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
2.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价房〔2016〕41号以下简称《办法》3.关于实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合价房〔2016〕2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1.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是如何规定的?答:《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6〕75号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形式属于政府指导价。新颁布实施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含那些项目?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16〕92号、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房〔2016〕154号文件规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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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3.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内涵是什么?答:政府指导价不是最终定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具体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以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4.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有哪些?服务成本有哪些?答: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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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5.《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2016年7月市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价房〔2016〕4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是: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不再另行收取公摊费用;区别住宅小区地面、地下车位规划配比情况,实行地面停车不同收费标准,地下停车(包括地面室内停车统一指导价标准。
6.哪些情况必须实施《办法》?
答:(1根据《办法》规定,2016年8月1日实施后新建的、首次移交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新颁布修订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即必须实行一费制。(2对《办法》实施前,即2016年8月1日前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有明确期限,并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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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新的《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按照新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3对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原业主委员会任期期满,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重新选聘物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