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拍卖古玩字画收入个人所得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8-01-08 15:39: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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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拍卖古玩字画收入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将个人取得拍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项目问题分两种情形予以明确: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拍卖除上述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之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私人财产是指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一切财产。例1:作家李某将自己一部畅销小说的手稿原件拍卖给某公司用于拍摄同名电影,取得拍卖收入8万元。按照李某与该公司约定,李某拍卖小说手稿,将摄制权、改编权等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转让出去,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0×120%×20%12800(元)。拍卖财产以最终拍卖成交价格计征个税

3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最终拍卖成交价格如何确定?《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根据这一条款,导致拍卖师落槌的最高应价就是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但有一种特殊情形,《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即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财产拍卖转让收入额是再行拍卖价款与原买受人所补差额的合计。例2:张三将一幅字画委托拍卖行拍卖,李四以最高应价100000元成为买受人。但随后李四反悔,觉得该画不值那么多钱,不肯按约定支付价款。征得张三同意,拍卖行再次拍卖该字画,但再次拍卖的价款只有95000元,按规定原买受人李四应补足再次拍卖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5000元给张三。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字画拍卖转让收入额就是100000元,而不是95000元。税前扣除相关费用须凭合法有效凭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7ae1858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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