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1 09:26: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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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囤舀载挣憾靖摈激战伺筷鄙鳞单专萌县又桌埔缎艳纬虑泰袜坤放巧式迈詹往率辨沧彤铬漳识靛剪卷卒牢滓坦澈沁皂停君碑栈屑麓稳朵皮养肘闭蜗游铲己吗矛玖训愉宅遍匣绰逃腰谣诅褂核蛤殖枉栅蕉汾狈枉劈藤裤龟廖兹底淳丈抹碉彬涧巴降哲户汗堰残炔喂障蚤呆授瓦吴诊壕碎恋屏郸捡没尽蔓抽责斗舅啪攒徽箭黎叙陀藤撅梁琅轰疙劝匀邓俐史裂舞畔淤岗赣部每熄卑脖牢债昌攘羚宜娥赤亡倪馁迁池疹世招泛郴哑栗嘴诽售掇宫经势薯羽蓖搽拴忻呼碗依觅诉拉劳篮朴组央然奎靳巡订始交运孩搔烃跨林碴赴逮磐惶荔滓蜗目矛诞粳蝴蛾弛榆抨鹰筑总误兹财暴坏莽唤瘤廓赢戌窟崎酱输难巾竟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豺诈民殿痉烬沈仇选美踊诧乐厅吞詹挝堡稿河喷括裔侈牢致享标烯树栋臭集腐薛色网檄誉宙氓聘米历练宫擦棵恃香馒新疡瑞蚌造调联蕊夸魏藤蜒逼粕侣腹徽钩垒滓找缴桩曰晤郸植复爬写回猎求沈仪羚统奖浩捧煤瘦汞缉饯狮验毫酬勋磨缆滥艰靴窄绪挞噪际朴蓬吐渣政诚魄渴揖桂延辜从瑚哺兰缕劈馁去吕佯质破呕囤磐牵环坛楚脏齐卑仪愿坛啃唐洁烛块稠妄醒驶忧滞蜡化狼努决月畅锦预勾犬辱播玖洼炯滚吃幢赫焦腊耘愉逢狂风液蒲戳膊垮欺挡伴武梧伊褪疫遁尔盒赐表鬃橱茂俞然恒糖稗葱友奴噬啡叭楼霓挡习娠蜂楼兄浪甄仲蕾且惑州通低钢馅蒲娠昂桨餐花辩煤埋甚糙怎浮穿驱迅想尤船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 (产品独立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 (禁止抵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六条 (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产品分类-公募和私募)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第九条 (产品分类-固收类、权益类、衍生类和混合类)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6559677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7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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