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实施(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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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引导基金”)。根据《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14〕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规专项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归口管理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专项引导基金主要投向我市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文化创意、现代农业 等产业领域,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集聚。
第四条 专项引导基金应当与现有的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区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臵效率。
第五条 专项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及市发展改革委预算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财政性资金1:1出资的配比资金;专项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专项引导基金闲臵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等。 第六条 专项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专项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专项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第八条 理事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受托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任理事会召集人。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及基金年度申报指南;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和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提出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审批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落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部署和交办的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专项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发布年度专项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四)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由资深创投行业专家、行业自律组织代表、高校或者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专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创业投资企业申报专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子基金申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二)为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管理办法》,理事会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除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资质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三)有3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四)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第十二条 专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经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相应后续管理; (四)代表专项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根据实际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参与其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定期向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六)承办专项引导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引导基金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末投资余额的2%提取管理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根据基金规模及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主要用于专项引导基金政策宣传、招商、评审、尽职调查等支出。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选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经理事会确定后作为专项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并与之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市财政局在托管银行设立专项引导基金托管专户。托管银行按照要求负责专项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和日常监控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送监管情况报告。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十五条 专项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十六条 专项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十七条 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汉发展,
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配套支持国家和本市联合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八条 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在专项引导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专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三种方式。用于阶段参股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引导基金总规模的60%,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偿三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阶段参股
第二十条 阶段参股是指专项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参股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投资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专项引导基金与其他国有资本、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各类子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根据不同产业发展阶段,可分为天使基金和种子基金、创投(风投)基金、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 (一)专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其他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到位,对除天使和种子基金外的单个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专项引导基金与市、区其它引导资金参股同一个子基金的,引导基金中的财政性资金出资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40%。 (二)专项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但拥有一票否决权。专项引导基金可通过向子基金委派观察员方式,对子基金的拟投项目进行合规性前臵审查。 (三)专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不得先于专项引导基金退出投资企业。 (四)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专项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专项引导基金中的财政性资金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