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命名表彰第二批省级民主法治示

发布时间:2019-03-24 21:11: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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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命名表彰第二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司普法字[2009]12

【发布部门】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11.30

【实施日期】2009.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命名表彰第二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决定

(赣司普法字〔200912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民政局:

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是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第一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命名表彰以来,特别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各地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我省三批共34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和第一批100个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以及一大批各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典型示范和带头作用,继续深入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有效增强了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观念,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为表彰五五普法以来涌现出来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新典型,进一步提高我省村民自治和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支持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在全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和组织抽查考核、大众媒体公示的基础上,决定命名表彰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永溪村等100个村为第二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

希望受表彰的示范村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55e0311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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