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命名表彰第二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司普法字[2009]1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11.30
【实施日期】2009.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命名表彰第二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决定
(赣司普法字〔2009〕12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民政局:
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是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第一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命名表彰以来,特别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各地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我省三批共34个“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和第一批100个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以及一大批各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典型示范和带头作用,继续深入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有效增强了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观念,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为表彰“五五”普法以来涌现出来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新典型,进一步提高我省村民自治和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支持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在全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和组织抽查考核、大众媒体公示的基础上,决定命名表彰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永溪村等100个村为第二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
希望受表彰的示范村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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