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械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鄂建设规[2017]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5.07
【实施日期】2017.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建设规〔201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有效防范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 “一体化”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鄂建设规〔20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 “一体化”管理规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7日
附件:
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 “一体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 “一体化”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组织实施。
“一体化”企业是指具备相应建筑起重安装专业承包资质、达到一定技术条件、能够独立承担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承担本规定中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对“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与“一体化”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明确“一体化”企业服务内容,监督“一体化”企业和使用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
(三)向“一体化”企业提供拟安装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四)会同使用单位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
(五)会同使用单位审核“一体化”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会同使用单位审核“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九)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十)监督检查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
(十一)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
(十二)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自行或督促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第八条 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二)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一体化”企业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2474a3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ce.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