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 图文(精)

发布时间:2018-09-14 18:39: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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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58.382 GB6441—86 (国家标准局1986531日发布 198721日起实施)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 名词、术语

.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01 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 04 起重伤害 05 触电 06 淹溺 07 灼烫 08 火灾

09 高处坠落 010 坍塌

011 冒顶片帮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药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锅炉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伤害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 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 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 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 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 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 伤害程度分类 4.1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 重伤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 死亡

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 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 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 死亡事故

a. 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 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 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计算公式:

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00

6.2 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计算公式:

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00

6.3 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计算公式:

百万工时伤害率(A)=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00 6.4 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 计算公式:

伤害严重率(B)=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00

6.5 伤害平均严重率: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 计算公式:

伤害平均严重率(=B/A=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

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6 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计算公式:

百万吨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吨)×1000000 万米木材死亡率=死亡人数/木材产量(立方米)×10000 【章名】 附录A:(补充件) A.1 受伤部位

A.2 受伤性质

A.3 起因物

A.4 致害物

A.6 不安全状态

【章名】 附录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 1. 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2.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1、表2、表3计算。 3. 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4. 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表定数值计算。 5. 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膝关节以上任一部位(包括髋关节) 踝部以上,且在膝关节或低于膝关节 表2 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 骨折部位 掌、指骨 挠骨下端 尺、挠骨干 肱骨髁上 肱骨干 股骨干 股骨颈 损失工作日 60 80 90 60 80 105 160 骨折部位 肱骨外科颈 跖、趾 胫、腓 股粗隆间 损失工作日 70 70 105 70 90 100 4500 3000 表3 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序号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功能损伤 包被重要器官的单纯性骨损伤(头颅骨、胸骨、脊椎骨) 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内部器官轻度受损,骨损伤治愈后,不遗功 能障碍者; 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伴有内部器官损伤,骨损伤治愈后,遗有轻 度功能障碍者; 接触有害气体或毒物,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不遗有临床症状及后遗症者; 重度失血,经抢救后,未遗有造血功能障碍者; 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折包被器官受损,骨损伤治愈后,伴有严重的功能 障碍者; 脑神经损伤导致癫痫者; 脑神经损伤导致痴呆者; 脑挫裂伤,颅内严重血肿,脑干损伤造成无法医治的低能; 脑外伤致使运动系统严重障碍或失语,且不易恢复者; 脊柱骨损伤,脊髓离断形成截瘫者; 脊柱骨损伤,脊髓半离断,影响饮食起居者; 脊柱骨损伤合并脊髓伤,有功能障碍不影响饮食起居者; 单纯脊柱骨损伤,包括残留慢性腰背痛者; 脊柱损伤,遗有脊髓压迫症双下肢功能障碍,二便失禁者; 脊柱韧带损伤,局部血行障碍影响脊柱活动者; 胸部骨损伤,伤及心脏,引起明显的节律不正者; 胸部骨损伤,伤及心脏,遗有代偿功能失调者; 胸部骨损伤,胸廓成形术后,明显影响一侧呼吸功能者; 一侧肺功能丧失者; 一侧肺并有另侧一个肺叶术后伤残者; 骨盆骨损伤累及神经,导致下肢运动障碍者; 损失工作日 105 500 900 200 200 3000 5000 5000 4000 6000 6000 4000 1000 4000 1500 4000 4000 2000 4000 5000 4000

q.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骨盆不稳定骨折,并遗留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 腰、背部软组织严重损伤,脊柱活动明显受限者; 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周围神经损伤,感觉运动机能障碍,影响工作 及生活者; 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周围神经损伤,运动机能障碍,但生活能自理 者; 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由于疤瘢弯缩,严重影响运动功能,但生活能自理 者; 手肌腱受损,伸屈功能严重影响障碍,影响工作、生活者; 脚肌腱受损,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行走者; 眼睑断裂导致眼闭合不全; 眼睑损伤导致泪小管、泪腺损伤,导致泪溢,影响工作; 双目失明; 一目失明,但另一目视力正常; 两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 一目的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者(仅能见前 2M 以内的物体,且短 期内,不易恢复者; 两眼角膜受损,并有眼底出血或溷浊,视力高度障碍者(仅能见 1M 之物体且根 本不能恢复者; 眼球突出不能复位,引起视障碍者; 眼肌麻痹,造成斜视、复视者; 一耳丧失听力,另一耳听觉正常者; 听力有重大障碍者; 两耳听力丧失; 鼻损伤,嗅觉功能严重丧失; 鼻脱落者; 口腔受损,致使牙齿脱落,不能安装假牙,致使咀嚼发生困难者; 口腔严重受损,咀嚼机能全废; 喉损伤,引起喉狭窄,影响发兰及呼吸者; 语言障碍,说话不清; 语言全废; 伤及腹膜,并有单独性的腹腔出血及腹膜炎症者; 由于损伤进行胃次全切除,或肠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 由于损伤进行胃全切,或食道全切,腔肠代替食道,或肠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 一叶肝脏切除者; 一侧肾脏切除者; 生殖器官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 伤及神经、膀胱及直肠,遗有大便、小便失禁,漏尿、漏屎等; 关节结构损伤,关节活动受限,影响运动功能者; 伤筋伤骨,动作受限,其功能损伤严重于表 2 者; 接触高浓度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遗有脑实质病变临床症状者; 各种急性中毒严重损伤呼吸道、食道粘膜,遗有功能障碍者; 3000 2000 1500 2000 2000 1400 1400 200 200 6000 1800 1800 3000 4000 700 600 600 300 3000 1000 1300 1800 3000 1000 300 3000 1000 3000 6000 3000 3000 1800 2000 1400 2000 4000 2000

43 44 45 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轻度中毒患者; 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中度中毒患者; 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重度中毒患者; 150 700 200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1b21438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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