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13 16:19: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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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章总则

为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客观评价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情况,规范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反洗钱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共同决定。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出售金融产品、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等过程中被犯罪份子利用洗钱的可能性或概率。反洗钱预防措施能够降低金融机构的潜在洗钱风险,从而减少金融机构总的洗钱风险。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是指人民银行在收集、整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关数据、材料、信息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标准,对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全面、综合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系统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

(二)证券X公司、期货经纪X公司、基金管理X公司

(三)保险X公司、保险资产管理X公司

(四)信托X公司、金融资产管理X公司、财务X公司、金融租赁X公司、汽车金融X公司、货币经纪X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目标是:客观评价金融机构洗钱风险,促进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认真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构建洗钱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维护辖区金融秩序。

第五条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统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领导、组织和协调四川全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估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推动工作。

第二章评估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评估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组成。其中:

——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评估由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各项业务数据、非现场监管资料、监管台账、现场检查资料、金融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核实资料以及其他途径了解的能反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和洗钱风险情况的资料进行评估。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由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评估个部分组成。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均采取百分评价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最终结果计算公式为: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得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得分×70%+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得分×30%。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等级最终由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和潜在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综合确定。

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成都市区金融机构(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和四川银行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蓉分支机构除外)洗钱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负责评估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四川银行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蓉分支机构和成都市郊县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成都市及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对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组织开展自律评估,根据自律评估的总体情况,填制覆盖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状况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附表1),撰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同时负责向本级和下属分支机构通报评估结果、督促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评估档案的管理等。

第九条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前,成都市区及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各市州中心支行横向报送半年或全年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2)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

第十条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和四川各中心支行应成立评估小组,每年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和潜在洗钱风险实施评估,确定被评估机构最终洗钱风险,填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表》(附表3)、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情况览表》(附表4),撰写《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每年2月5日前,人民银行四川各中心支行应将《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情况览表》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报告》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反洗钱处。

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程序、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每半年开展次,自律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评估准备阶段

成都市区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指定牵头部门,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由分管行(或X公司)领导任组长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及下属分支机构的自律评估工作。评估小组要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开展和机构设置情况,按照《办法》的要求,制定评估方案,落实有关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评估职责,明确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细化评估的内部操作流程。评估前要组织评估人员学习《办法》和评估方案,熟练掌握评估方法和有关要求;组织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全面梳理和自查上半年或全年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本级以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查情况的资料,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验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发现异常或明显有差错的评估指标,要采取措施验证和核实。

(二)评估实施阶段

成都市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管理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项目和标准,对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情况分项目进行评估(具体评估计分方法和评估标准见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计算分项得分。根据分项得分计算总分。

(三)评估报告阶段

成都市区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20日前将半年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全年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方式能够通过“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或“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网上报送,也可采取光盘形式人工报送。

《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是人民银行判断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情况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被评估机构的地域、分支机构和网点、业务种类和构成、客户构成等基本信息。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反洗钱自律评估组织开展情况;(包括:评估领导小组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评估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之间、各业务部门之间评估职责划分情况;评估覆盖的分支机构网点范围、内容和评估涉及的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情况等)

2.自律评估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3.自律评估单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所述情况要涵盖《四川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办法》各评估项目存在的问题)

4.整改措施;(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应逐项提出整改措施)

5.下步工作计划或安排。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采取百分评价制。评估具体方法是对评估项目逐项衡量,以各项目满分为限,根据评估标准对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行为区别情况扣减分数,计算分项得分。各项目评估得分之和即为评估总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评估具体标准如下:

)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2分)

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不健全,存在以下行为或现象之的,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2分。

1.未设立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成员缺少相关业务、技术、内审等必要部门;

3.未明确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或职责不清晰;

4.未明确反洗钱牵头部门;

5.未明确本级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或权责模糊、职责不清晰;

6.反洗钱牵头部门没有指定或配备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

7.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未设立反洗钱岗位,未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

8.反洗钱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未有效履职,未就反洗钱工作制度建设、全年工作安排、非现场监管自律评估、大型专项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组织推动和部署落实;

9.反洗钱牵头部门不能有效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影响反洗钱工作质量。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8分)

1.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每缺项以下内容的,扣2分,本子项目最多扣8分:

(1)客户身份识别内部操作规程;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

(3)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内部操作规程;

(4)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

(5)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制度;

(6)协助人民银行行政调查制度;

(7)反洗钱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

(8)反洗钱责任考核机制;

(9)反洗钱工作保密机制。

2.反洗钱内控制度照搬现有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政策,没有结合自身业务开展和内部组织架构特点,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等反洗钱监管法规和监管要求嵌入各项业务办理的具体操作流程中,不能体现“风险为导向、客户为中心、流程控制为手段”要求,扣1分。

3.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不全面,未涵盖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每发现条,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1分。

4.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各环节涉及的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反洗钱职责不明确,反洗钱工作内容、方法和要求不清晰、不具体,反洗钱内控制度可操作性较差,扣0.5分。

5.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明显不合理,未明确结合客户身份特点、结合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综合评价划分客户洗钱风险,扣0.3分;高风险客户仅局限于黑名单人员;犯罪份子;司法、侦查和人民银行调查过的客户,扣0.2分。

6.未明确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至少每半年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次审核;未明确规定本单位了解高风险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运营状况的实施部门、具体方法、内容和工作流程的,扣0.5分。

7.大额交易报告监测范围不全面,有缺失和漏洞,扣0.5分。

8.未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未将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发现的可疑行为、交易纳入可疑交易报告范围扣0.2分;未要求结合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甄别,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扣0.3分。

9.可疑资金的监测范围仅局限于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异常交易,没有覆盖所有业务以及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扣0.5分。

10.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未包含涉恐融资的交易和行为,扣0.2分。

11.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未明确审计周期、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之的,扣0.2分,本子项目最多扣0.5分。

12.反洗钱保密制度不清晰,缺乏保密范围、保密内容、保密措施、保密期限以及各相关部门保密职责之的,扣0.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0.3分。

13.反洗钱绩效考核制度未明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考核内容、标准和方式的,扣0.5分。

14.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没有针对本机构具体情况,对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作出部署,缺乏实质性的制度安排,扣0.5分。

15.协助人民银行行政调查制度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协查内容不全面的,扣0.5分。

16.人民银行出台新的反洗钱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后未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相关内容,或进行了修订但时间超过3个月,扣0.2分。通过自查、审计、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后,发现制度漏洞或缺陷,未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相关内容,或进行了修订但时间超过3个月,扣0.3分。

(三)客户身份识别情况(40分)

1.为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认证义务,比例达到5%之上的,扣10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

(1)开立账户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之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之上次性金融服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核对客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2)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之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之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时,未按照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发现异常情况后,未进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3)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单笔存(或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未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4)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未参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定金额之上壹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未进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5)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时,未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6)为客户提供跨境汇款业务时,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汇款人和收款人有关信息;

(7)为客户提供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服务时,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未按照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未规定对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

办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业务时,未按照规定了解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未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保险业金融机构

(1)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之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之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之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之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之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之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X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的保险费或者退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之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之上的,保险X公司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3)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X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之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之上,保险X公司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信托X公司

设立信托时,未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影印件。

——金融资产管理X公司、财务X公司、金融租赁X公司、汽车金融X公司、货币经纪X公司、保险资产管理X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未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客户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未关注客户及其日常运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未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每发现户,扣1分,本本子项目最多扣3分。

3.除信托X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信托资金或财产,未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未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每发现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2分。

4.未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规定及时对客户进行身份重新识别更新客户信息的,每发现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3分。

5.未综合客户身份特点、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对客户风险进行及时划分,扣4分;未结合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调整,扣4分。

6.未对高风险客户或账户至少每半年审核次;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实施,了解高风险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或运营状况,未对其交易进行资金监测的,每发现户,扣2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

7.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未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分别应当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扣2分。

8.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不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扣2分。

9.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确认属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行为,未按要求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每发现起,扣2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40分)

1.未指定或配备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扣1分。

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每发现1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

3.对于客户利用网络、电话、自助交易终端等工具开展的非面对面金融业务,未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不能确保相关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能够完整传送,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扣2分;集中存放或储存交易数据的金融机构,不能及时向各层级或各业务条线人员提供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所需的数据资料,扣3分。

4.未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的维护工作,扣1分;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实施全天候实时监测的,扣1分;如发现交易监控名单所列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有关,未立即送交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审核,按有关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扣1分;获得新的监控名单后,未立即针对监控名单做回溯性调查的,扣1分;如发现本金融机构已监控名单所涉主休建立了业务关系或者有涉及监控名单的交易发生,未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扣1分。

5.如果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办理业务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未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扣1分。

6.未结合客户身份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等情况对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人工分析、甄别,留存相关工作记录的,每发现起,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13分。

7.大额交易资金监测范围不全面或大额交易提取标准有误,导致漏报大额交易报告,每发现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

8.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补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每份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

(五)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2分)

1.未对新员工、反洗钱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开展反洗钱培训的,扣1分;

2.未按照要求面向客户及社会各界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的,扣1分。

(六)反洗钱信息保密情况(2分)

1.违反规定泄露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每发现次,扣0.5分,最多扣1分;

2.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信息的,每发现次,扣0.5分,最多扣1分。

(七)配合各项反洗钱工作情况(4分)

对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的调研和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不积极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4分。

(八)反洗钱工作内部监督检查情况(2分)

1.未开展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扣2分;

2.未根据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审计或检查方案,审计或检查内容覆盖面较窄,审计或检查质量不高,扣1分;

3.检查发现的问题比较严重,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扣0.5分;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扣0.5分。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在进行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的,应评为0分:

)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二)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导致洗钱案件发生的;

(三)不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

(四)不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的;

(五)不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

(六)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影响行政调查和案件侦破正常开展的;

(七)不配合移送涉嫌犯罪信息的。

第四章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四川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评估工作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评估准备阶段

1、成立反洗钱工作评估小组。

2、收集被评估单位评估年度内反洗钱工作和反映其潜在洗钱风险的所有信息,包括:

(1)各季度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和报告、反洗钱内控制度、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等资料。

(2)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评估的资料,主要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

(3)《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现场检查资料、监管台账、金融机构自律评估核实资料以及其他途径能了解和掌握的反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和洗钱风险状况的资料。

3.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验证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资料有疑问或需要进步确认、补充的,可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质询、现场调查,等方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确认、核实和补充,尽可能地详细了解和掌握被评估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二)评估实施阶段

1.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1)按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项目和标准,对被评估机构评估年度内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分项目进行评估;计算各被评估机构的分项得分和总分(具体评估计分方法和评估标准见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

(2)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式,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得分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得分进行加权汇总,得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总体得分;填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表》。

2.评估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非现场监管资料、监管台账、现场检查资料、金融机构自律评估核实资料以及其他途径能了解和掌握的反映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的资料,参照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的评估标准,客观评价被评估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划分潜在洗钱风险等级。

3.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结合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和潜在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金融机构的整体洗钱风险等级。

(三)评估报告阶段

反洗钱工作评估小组汇总、分析各机构的评估情况,填制《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情况览表》,形成当年的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报告。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和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应于每年2月5日前,将《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情况览表》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报告》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反洗钱处。《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评估的组织开展情况

2.被评估机构洗钱风险基本情况

3.存在的主要问题;

4.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五章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采取百分评价制。评估具体方法是对评估项目逐项衡量,以各项目满分为限,根据评估标准对执行反洗钱法规的行为区别情况扣减或增加分数,计算分项得分。各项目评估得分之和即为评估总分。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5分)

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不健全,存在以下行为或现象之的,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5分。

1.未设立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成员缺少相关业务、技术、内审等必要部门;

3.未明确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或职责不清晰;

4.未明确反洗钱牵头部门;

5.未明确本级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或权责模糊、职责不清晰;

6.反洗钱牵头部门没有指定或配备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

7.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未设立反洗钱岗位,未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

8.反洗钱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未有效履职,未就反洗钱工作制度建设、全年工作安排、非现场监管自律评估、大型专项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组织推动和部署落实;

9.反洗钱牵头部门不能有效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影响反洗钱工作质量。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30分)

1.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每缺项以下内容的,扣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30分:

(1)客户身份识别内部操作规程;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

(3)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内部操作规程;

(4)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

(5)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制度;

(6)协助人民银行行政调查制度;

(7)反洗钱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

(8)反洗钱责任考核机制;

(9)反洗钱工作保密机制。

2.反洗钱内控制度照搬现有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政策,没有结合自身业务开展和内部组织架构特点,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等反洗钱监管法规和监管要求嵌入各项业务办理的具体操作流程中,不能体现“风险为导向、客户为中心、流程控制为手段”要求,扣0-2分。

3.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不全面,未涵盖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每发现条,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2分。

4.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各环节涉及的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反洗钱职责不明确,反洗钱工作内容、方法和要求不清晰、不具体,反洗钱内控制度可操作性较差,扣0-3分。

5.未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扣3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明显不合理,未明确结合客户身份特点、结合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综合评价划分客户洗钱风险,扣0-2分;高风险客户仅局限于黑名单人员、犯罪份子、司法、侦查和人民银行调查过的客户,扣1分。

6.未明确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至少每半年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次审核;未明确规定本单位了解高风险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运营状况的实施部门、具体方法、内容和工作流程的,扣0-3分。

7.未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未将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发现的可疑行为、交易纳入可疑交易报告范围;未要求结合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甄别,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扣0-2分。

8.大额交易报告监测范围不全面,有缺失和漏洞,扣0-2分。

9.可疑资金的监测范围仅局限于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异常交易,没有覆盖所有业务以及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扣0-3分。

10.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未包含涉恐融资的交易和行为,扣2分。

11.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未明确审计周期、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之的,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2分。

12.反洗钱保密制度不清晰,缺乏保密范围、保密内容、保密措施、保密期限以及各相关部门保密职责之的,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1分。

13.反洗钱绩效考核制度未明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考核内容、标准和方式的,扣0-1分。

14.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没有针对本机构具体情况,对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作出部署,缺乏实质性的制度安排,扣0-1分。

15.协助人民银行行政调查制度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协查内容不全面的,扣0-1分。

16.人民银行出台新的反洗钱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后未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相关内容,或进行了修订但时间超过3个月,扣0-1分;通过自查、审计、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后,发现制度漏洞或缺陷,未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相关内容,或进行了修订但时间超过3个月,扣0-1分。

(三)客户身份识别情况(10分)

1.对新建立业务关系和提供次性服务客户身份识别中,发现确认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情况,未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扣0-2分;

2.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中,发现确认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情况,未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扣0-2分。

3.未综合客户身份特点、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对客户风险进行及时划分,扣0-2分;未结合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调整,扣0-2分。

4.未对高风险客户或账户至少每半年审核次;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实施,了解高风险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或运营状况,未对其交易进行资金监测的,每发现户,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2分。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10分)

1.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数量报送机构业务、客户及交易等情况不相符合,扣0-5分;

2.季度或年度报告中对报送的可疑交易未进行分析或分析质量不高,扣0-2分;

3.金融机构报送重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未按人民银行的要求和格式填制《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报告质量较差,扣0-3分。

(五)协助人民银行及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3分)

1.配合人民银行开展行政调查活动较差,扣0-2分;

2.配合其他有关部门打击洗钱活动较差被处罚,扣0-1分。

(六)反洗钱宣传培训(4分)

1.反洗钱宣传(2分)

(1)未开展反洗钱宣传,扣2分;

(2)反洗钱宣传效果较差,扣0-2分。

2.反洗钱培训(2分)

(1)未开展反洗钱培训,扣2分;

(2)未制定培训计划,扣1分;

(3)反洗钱培训覆盖面小、培训效果差,扣0-2分。

(七)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情况(5分)

1.未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扣5分;

2.未根据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审计或检查方案,审计或检查内容覆盖面较窄,审计或检查质量不高,扣0-2分;

3.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不认真,没有充分暴露本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扣0-2分;

4.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没有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发现的问题未整改,扣0-1分。

(八)配合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情况(10分)

1.未按时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监管报告和其他非现场监管资料,扣0-1分;

2.非现场监管报表和报告质量较差,扣0-2分;

3.反洗钱自律评估开展情况。未成立由分管行(或X公司)领导任组长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小组的,扣0.5分;未落实各级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评估职责的,扣0-1分;未明确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细化评估内部操作流程的,扣0-1分;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覆盖范围、内容和标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扣0-1分;未梳理和总结本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基本情况报告的,扣0-1分;未对自律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逐条分析报告的,扣0-1分;未针对自律评估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有效落实的,扣0-1分,未对今后的工作作出安排和计划的,扣0.5分。

(九)监管意见整改反馈情况(5分)

1.未落实整改人民银行提出的监管意见,扣0-5分;

2.未按时反馈整改情况,扣0-1分。

(十)其他(3分)

1.不积极参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各种调研、宣传、竞赛等重大活动,扣0-2分;

2.未向人民银行报告本系统发生的反洗钱工作重大事项或洗钱、恐怖融资重大涉案情况,扣0-1分。

(十)加分情况(15分)

1.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有价值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加0-2分;

2.报送的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经行政调查,不能排除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被公安部门立案,或向当地公安机关直接报告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线索,且被公安部门立案,酌情加分不超过10分;

3.积极协助人民银行组织举办反洗钱重大活动、会议的,加0-1分;

4.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供有价值反洗钱工作经验、思路、方法和典型洗钱案例分析等,加0-1分;

5.在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种评比、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加0-1分。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在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的,应将该机构反洗钱工作直接评为0分:

)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导致洗钱案件发生的;

(四)不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

(五)不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的;

(六)不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

(七)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影响行政调查和案件侦破正常开展的;

(八)不配合移送涉嫌犯罪信息的。

第六章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评估主要参考被评估机构所处地域、分支机构网点和规模、业务类型和构成、客户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分为高、中、低三等。

第二十低潜在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包括:

)主营业务为政策性业务的机构;

(二)业务单且洗钱风险较低的机构;

(三)对客户比较熟悉和了解,能完全控制客户洗钱风险的机构;

(四)分支机构和网点较少,客户类型集中且风险较小的机构;

(五)评估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潜在洗钱风险较小的其他机构。

第二十二条高潜在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包括:

)分支机构和网点较多、存款或业务规模较大、客户数量较大且客户构成复杂的机构;

(二)现金、跨境汇款、票据、网银、ATM等高风险业务比例相对于同类型其他机构偏高的机构;

(三)高风险行业、地域、业务客户数量和占比相对于同类型其他机构偏高的机构;

(四)营业机构所在地为恐怖融资、洗钱及其上游犯罪高发地区的机构。

(五)当年发生过洗钱/恐怖融资案件,或重大洗钱上游犯罪案件的机构;或行政调查次数相对于同类型其他机构明显偏高的机构。

(六)评估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潜在洗钱风险较高的其他机构。

第二十三条不符合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特征的机构,均为中潜在洗钱风险机构。

第七章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等级划分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结果分为A、B、C、D四类。其对应的分值区间如下:

A级:100分~85分;

B级:85分~70分;

C级:70分~55分;

D级:55分以下。

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等级低、中、高,分别用数字“1、2、3”表示,则金融机构的整体洗钱风险结果可确定为:1A、2A、3A、1B、2B、3B、1C、1C、1C、1D、2D、3D(具体见下图)。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单元矩阵图

反洗钱工作评估结果

A

B

C

D

潜在

洗钱

风险

1(低)

1A

1B

1C

1D

2(中)

2A

2B

2C

2D

3(高)

3A

3B

3C

3D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类。评估结果为2C、2D、3C、3D的机构属于高风险机构;评估结果1C、1D、2B、3A、3B的机构属于中风险机构;评估结果为1A、1B、2A的机构属于低风险机构。

第二十六条针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机构,人民银行将采取有差别的监管措施。

高风险机构:列为当年反洗钱现场检查的对象;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向其他监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监管建议。

中风险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要求加强反洗钱工作力度,根据自查整改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约见高管谈话或开展现场检查。

低风险机构:主要采取非现场监管措施,运用走访金融机构、电话询问、书面询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强工作指导,开展风险提示。

第二十七条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的程序、内容、质量要进行现场核实。对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评估以及自律评估结果真实反洗钱工作情况相差较大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降低风险评估等级,在辖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对改进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核实和验证。

第二十九条人民银行应将评估各阶段涉及的有关记录、表格、评估报告以及跟踪验证的相关资料作为监管档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归档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洗钱的概念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洗钱活动,同时也包括恐怖融资。

成都市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四川级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分行,成都各外资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股份有限X公司,在成都市的证券法人机构、证券X公司成都分X公司、总部不在成都市的各证券X公司营业部,成都市各期货经纪X公司期货经纪X公司成都营业部,各保险X公司四川X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X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法国安盟保险X公司成都分X公司四川各金融资产管理X公司成都办事处、财务X公司,衡平信托有限责任X公司

成都市金融机构管理机构的下级分支机构仅指成都市金融机构管理机构在成都市(包括郊县)范围所辖的下属分支机构;

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包括:在市州的法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或级支行、农村信用社、证券期货X公司营业部、保险X公司中心支X公司

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的下级分支机构是指市州金融机构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每个项目的得分不得超过本项目分值;扣分至该项目分值为零为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表:

1.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

2.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3.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表;

4.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情况览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ee110e3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6b.html

《2020年(金融保险)四川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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