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

发布时间:2018-09-29 10:48:5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应用21.2011①指结案年度,上年的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2008年度信息公开案件统计起止日为当年5月1日至12月20日。②魏丽平、何世军:“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疑难问题初探”,载河南法院网。③吕艳斌主编:《行政诉讼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文/赵雪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三年多以来,很多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但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也为数不少。以南京市为例,2008至2010年①间,全市两级法院(含1家中级法院、13家基层法院)共受理信息公开行政一审案件41件,总受案数从2008到2010年分别为3、9、37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占结案总数的6.25%,而实际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远不止于此,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撤回或修改了诉状,或在法院立案后经释明撤回了起诉。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条例》对起诉条件规定的原则性、社会现象的纷繁芜杂性等因素使然,对于具体个案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内部也常常在审查标准上存有分歧。厘清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理条件的审查标准,对于保障当事人诉权,从而切实保障其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积极意义。本文仅选取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个疑难问题加以研判和分析。一、依申请公开信息案件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案件中,关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识别和认定,最易产生的分歧在于,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是否必须与申请公开的信息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条例》第三十三第二款规定需“侵犯其合法权益”才可诉,确立了必须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有资格起诉的原则,因此,原告只有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具有起诉资格。②笔者则认为,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和申请获取信息的主体资格有所不同,只要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就可以成为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适格原告。关于申请获取信息的主体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36号《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发[2008]36号《意见》)第五条第(十四)项进一步指出,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以上规定受到不少诟病,有学者认为,“世界范围内没有任何一个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国家和地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理由加以限制。特别是,如果加以限制,则政府信息公开法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法就毫无区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意义也就荡然无存了,因为,只有传统的行政程序法才要求申请公开信息的当事人必须与相关信息存在利害关系,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出现正是要取消这种在利害关系上的限制。”③但笔者认为,即便是在某些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较早的国家,097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d533e8a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d9.html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