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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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加强党的领导,彻底实现党的组织路线和新时期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党的要求党和管理严格,特别是严格的干部管理,坚持新时期。坚持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简便的优秀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推进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一个忠诚的团队,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下,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与习近平的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是干净的和负责任的。加强党和政府领导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贯彻,确保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cacc207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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