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发布时间:2023-02-28 21:03: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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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议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作者:徐洁
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3
要:目前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存在忽视上下游证据、偷税主观故意的证据缺失、证据认定结论的排他性不充分等问题,究其原因,客观上案件事实认定难度较大,主观上对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解和落实不到位、对证明标准的理解和把握不统一、税收稽查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进一步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关键词:税务稽查;证据;证明标准;证明力
税务稽查证据问题,不仅是稽查案件的检查人员和审理人员之间的争议焦点,而且也常常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的最大变数。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归纳税务稽查取证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分析其原因,以期对改进税务稽查工作实践有所裨益。 一、税务稽查取证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税务稽查取证存在取证程序要求落实不到位和证据体系不完整两大类问题。近年来,税务稽查工作日益规范,取证程序要求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鲜有发生,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是集中证据体系不完整上,具体表现为: (一)忽视上下游证据
税务稽查很多违法行为的认定都需要上下游证据的印证。以虚开为例,要认定被查纳税人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不仅要有上游企业开具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证据,而且要有被查纳税人授意上游企业虚开发票的相关证据,特别是后一类证据,在案件定性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此外,与上游企业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不能直接证明有对下游企业进行了虚开。因不能排除该企业存在其他货源的可能性,不能直接认定该企业对外进行了虚开。 (二)偷税主观故意的证据缺失
近年来,无论司法机关还是税务机关内部,对偷税应该具有主观故意已逐渐形成共识。某税务局认定HR公司偷税,二审法院采信了该公司提供的与开票方企业签订的合同、开票方企业提供的广告作品以及发票查询真伪结果的截图等证据,从反向角度推定不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在税务机关没有从正面角度证明具有主观故意证据的情况下,将案件发回重审。可见,主观故意的证据是偷税案件认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 (三)证据认定结论的排他性不充分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以业务未发生的资金流证明为例,无银行付款记录无法证明业务未发生。HR公司一案中,该公司强调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采用的是现金交易方式。税务机关查证认定该公司没有银行付款的相关记录,但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关于业务不真实的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同样的,银行支出单据与开票单位不一致不能直接证明经营业务不存在。ZC公司一案中,该公司未通过存款账户或银行转账等形式直接向上游企业付款,而是向交易公司以外的个人支付了部分交易价款,这部分最终被入账至开票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但法院认定这些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ZC公司没有实际支付货款,也无法推断出经营业务不存在的结论。 二、对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工作自身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在于: (一)案件事实认定难度较大
近年来,特别是全面营改增以来,稽查案件的查处特点使案件事实认定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主要表现在:一是走逃(失联)企业数量众多。无法对其采用调取账簿、询问等常规的检查手段,对其进行协查也基本不會获得有价值的信息,但其主体地位依然存在,增加了定性的不确定性。二是现金交易普遍存在。在行政相对人主张采用现金交易方式下,税务机关受掌握情况和检查手段所限,很难完全查明票货款流向,在案件定性中只能退而求其次,一旦采用激进的处理方式,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三是应税服务项目查证难度大。很难依托购销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获取相关证据,也很难判定服务项目存在的必要性和价格的公允,三流分析基本退变成二流分析。
(二)对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解和落实不到位
税务机关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在收集足够的证据后,才能根据证据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但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出现一些错误的倾向:一是错误地将现金交易的证明责任完全转移给行政相对方。常常出现一涉及现金交易就放弃进一步取证的情形,对现金交易的细节调查不到位,没有将纳税人表述的事实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固定证据,也没有通过对陈述细节的进一步核实找出其中的矛盾点。二是错误地忽略偷税主观故意性的举证责任。错误地认为偷税适用过错推定,即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存在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则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可以据此对偷税行为进行处罚。 (三)对证明标准的理解和把握不统一
证明标准既是证据法中的理论问题,也是关乎案件定性的实践课题。与刑事诉讼执行除合理怀疑标准、民事诉讼采用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不同,行政程序证明标准虽被归纳为主要证据确实、充分,但如何定义充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缺乏统一规范的理解。在实际把握时也存在执法尺度不统一、不规范,既存在错误地直接适用刑事司法证明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的情形,也存在不当地忽略确实、充分证据标准的情况,对行政案件证明标准的具体把握上畸松畸紧,影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质效。 (四)税收稽查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
这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规范取证意识不够深入。取证过程中程序有瑕疵、方法不合法等类似情况依然存在,很可能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的关键影响因素。二是证据审查意识薄弱。以缺乏间接证据佐证的询问笔录直接定案的做法,在实际税务稽查中仍比较常见。以上游企业税务机关做出的关于被查企业入账发票的虚假证明等间接证据作为直接证据,不进一步核查,直接定案。这些都体现出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做得不够。三是证据保存意识不强。如仅留存有利于证明稽查意见的本证,将不利于证明稽查意见的反证直接排除在稽查案卷之外,这种做法看似明智,但实际反而损害了稽查证据效果,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中直接陷入被动。
综上,改进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建议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考虑区分案件的不同类型,构建多标准的税务稽查证明标准体系,使证明标准尽可能地明晰而且符合税务稽查执法的客观;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的具体实践,在每个案件查处中关注取证细节、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构建严密的证据体系,落实证明标准、履行证明责任。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2]刘珊.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适用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7. [3]饶立新,饶凌乔.税务稽查证据证明标准初论[J].税务研究,20127),研究方向:财政学,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作者简介:姓名:徐洁(1974.10-)性别:女,籍贯:浙江,学历:研究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c3cae93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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