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发布时间:2023-02-28 21:03: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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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当前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
作者:张社利 王海燕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9年第11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税务稽查工作取证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的途径,以期进一步强化与规范税务稽查。第一,消除取证难的客观障碍,扩大税收执法权;第二,消除取证难的主观障,稽查人员在取得证据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第三,稽查取证时必须注意细心谨慎。 [关键词]税务稽查;取证;存在问题;解决途径
税务稽查取证是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调取、收集、保存的可以证明涉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行政活动,是检查的核心环节,是检查活动顺利有效进行的基础和保证。如何合法有效地收集证据,据以证实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是税务稽查工作中所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笔者针对目前税务稽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稽查实践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目前税务稽查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取证难的客观原因
(1没有证据搜查权。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案件调查取证的时间应该是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纳税人或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之前。如税务机关没有正式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前,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证是属于侦察取证,而侦查取证的权力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务机关无此权力,也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决定以后收取的证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调查取证的方式要符合法定条件《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只授权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第三十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主体可以作为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若实施了就是违法,违法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税务机关有权就法律授权的检查项目和范围进行检查。例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重大涉税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对纳税人涉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而不能对其住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所进行检查,也不能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检查。例如在纳税人、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税务稽查机关强行打开保管账簿、凭证资料、商品货物的橱柜、仓库进行纳税检查属于强行搜查行为,这种行为就是法律法规未授权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到码头、车站、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而不能擅自开箱、开包检查。因此,税务检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方式只能是法律、法规有授权的,而采取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在实际工作中曾有过这样的案例,稽查人员在有充分理由怀疑企业设有两套账簿的行为时,进行突袭,趁企业财务人员没有反应过来直接打开办公室抽屉寻找证据。此类情况下,稽查人员没有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2没有证据留置权。《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其他相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一些特殊案件,经常难以在30日乃至3个月内完成,在此期间仍需要查阅企业的相关资料。在此情况下,有的稽查人员退还账簿等资料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这是明显的延期调账行为,程序的不合法将导致证据无效。另外,一些稽查人员虽然在时限将至时重新填制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从形式上延长了退还账簿的时间,但由于在新制文书前没有归还所调取的账簿资料,仍属延期调账行为,同样会因为收集证据的程序非法导致实体无效。此外,由于税务机关没有证据查封权,收集证据具有突发性,往往等审批手续办妥,证据早已人为灭失。
(3公安介入案滞后。由于涉税违法行为前期查处均由税务稽查部门实施,对涉嫌犯罪的,进行税务处理的基础上才能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无法在第一时间内对涉税犯罪证据进行固,也缺少最有效的手段和力度,往往产生涉税案件由公安经侦部门介入后查处结果认定大相径庭。
(4取证应急无措施。如在实地检查过程中税务人员有时明明知道相关证据的存放处,但被查企业以种种借口不提供资料,形成僵持状态后被转移隐匿;也有在取证过程中被查企业抢夺证据而逃,甚至当场销毁;也有被查企业中不明身份人员的施暴倾向,干扰取证工作。以上种种突发情况往往只能事后处置,延误了最佳取证时间。
(5核算不全取证难。《税收征管法》只规定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进行的税务检查,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但往往较多被查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不按规定设置各类明细账,特别是不设三级明细账,甚至故意隐藏产品销售、材料入库领用等原始记录和凭证。一些被查企业以有关账薄丢失为借口不提供资料,致使税务机关难以找到确凿的证据造成无账可,无证可取的局面。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6法与法间相矛盾。《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等。这些证据不能孤立存在,应当相互联系,形成证据链条。《征管法》仅赋予税务机关检查权,目前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主要采取查账、实地检查和询问等方式,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相应地以书证和询问笔录的形式提取,对于视听材料、实物证据等证据类型的使用还仅限于个别案例,其他如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等,运用得更少,取证角度非常狭窄,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相比,显得较为单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也比较薄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门槛过高,《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收集证据的权限不够,二者之间相冲突。
(7到手证据字难签。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证人证言材料应当有证人的签章或押印;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复印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其签章或押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少数纳税人软磨硬抗手段,拖延或拒绝在稽查证据上签章或押印。
2、取证难的主观原因
(1证据保存意识弱。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缺乏保存有效证据的意识,表现为在处理涉税违法案件中,对一些纳稅人接受了税务处理决定,也按规定要求足额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就将该案的一些证据遗弃,没有很好的与案件其他材料一起入卷保存,一旦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做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税务机关,将会在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中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2证据内容不完整。在实施税务稽查的过程中,稽查的各种记录不完整。稽查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全面、详实,与案情有关的财务处理情况、记帐凭证及相关的会计分录记录得不够完整、清楚,底稿上的内容字迹潦草,涂涂改改,不经企业相关人员认真核对就让其在底稿上签字,至仍然存在企业相关人员不签字就作为证据的情况,时间一久连自己也记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如果企业一旦要求听证,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会使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境地。如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问题,应将其有问题的发票各联全部收集,这样才是一份完整有效的证据。另外,有些调查记录、询问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涉税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
(3证据证明力不强。稽查人员对依法行政认识程度有高有低,个人业务素质有好有差,从而造成证据意识淡薄,不能够及时有效地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甚至错失收集证据的良机,导致案件不能准确定性或无法如期结案。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忽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证词。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做或少做记录,当需要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时候又去找当事人调查,既浪费时间又延误时机。或者是在询问和记录时抓不住要点,重要的内容没记下,所记录的内容起不到真正的举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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