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硕知识产权法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2-07-17 20:43: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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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问题的探讨

摘要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是指,当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商号完全相同或构成近似,但商标与商号的所有权人却不是同一个人或同一个商业企业时,所产生的管理矛盾与利益冲突。本文从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基础概念和相互差异入手,研究商标权与商号权的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商标与商号给企业发展带来的重要影响,由此探讨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根源,阐述解决冲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浅谈解决冲突的思路。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知识产权,侵权,冲突。

正文

中国自1904年产生第一步有关商标的法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虽然它是清朝末期西方帝国主义国家的强迫下颁布的法律,但依然是开启了中国商人利用商标权保护自己产品的先河。而商号,即厂商名称,其产生更加历史悠久,从有商人经商起,各商业体即有了各自的名称,我国虽然至今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商号的法律,但在《民法通则》中亦有规定商号权的具体条款。现今的中国,各种真假名牌充斥着市场,在其各自领域的博弈中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屡见不鲜,如何解决好商标权与商号权的矛盾冲突直接影响着未来中国企业的发展。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概念与异同

商标与商号的产生与使用方法虽然各不相同,但同时也有着一些相同的方面,矛盾也就由此产生。只有对其基础概念理解透彻,才能在解决冲突时找到理想的思路。

(一)概念

1.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差别的产物,正是因为由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种商品有质量或特性上的差异,才使商标成为人们鉴别商品优劣的试金石。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的,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2.商号权的概念

商号,即厂商的名称中较具特色的一部分。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异同

1.相同点

1)商标与商号对于消费者来说,同样都有区分同类商品的作用;对于生产商来说,都有稳固和扩大顾客群的作用,同时也是生产商信誉与口碑的重要载体。所以商标权与商号权的使用,都会直接影响商家与消费者的利益。

2)商标权与商号权都要通过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才能实现,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3商标权商号权都属于无形财产,都具有专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也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4)商标权与商号权被侵犯的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

2.不同点

1功能不同

商标是区别一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的标志,一般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质量与特性,必须与其所代表的某一种或一些特定商品相联系才能产生作用。

商号只是区别企业本身的标志,它代表的是厂商企业的商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才有意义

2)要素不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不能使用数字、图形、拼音、英文字母等。

商标的取材却是多种多样的,《商标法》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在有的国家声音、气味等也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3)取得的方式与用时不同

商号权的取得,需要按照层级的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同时也取得商号的专用权整个登记注册的耗时可能是一个工作日,即使因为各种问题推迟一般也不会超过一个月

商标权的取得,需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申请,通过咨询和查询初步确定所要申请注册的商标没有侵犯他人商标权后,才能正式提交申请,通过审查、公告、异议等程序,最快也要一年多时间才能取得商标权,如果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他人异议,又在申请复议等情况,时间就会更长。

4效力范围不同

①地域范围:商标权范围内都有法律效力,而商号权除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外,其效力一般都限定在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之内。

②时间范围:《商标法》规定,商标自商标注册证颁发之日起,有效期十年,但可以无限次地在商标局进行续展,而商号权却是一次申请,终身有效,只要主体不消灭,商号权就永远存在。

5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商号权的实现依赖于商事主体,包括厂商或服务提供商等对主体企业名称的不断使用。

商标权的实现则大多以标志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为主要方式。

6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商标权取得,应依据我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法律的范畴

商号权取得依据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工商局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只能属于行政规章,而且该规定未直接确定商号权的取得,而是与企业名称权结合在一起。

7)成名与推广后常见的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不同

商标在使用到一定年限和范围后,如果商誉良好,可能会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予“某某市著名商标”称号,进一步可能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予“某某省著名商标”称号,甚至可能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同时也可能被全国高科技质量监督促进工作委员会授予“中国著名品牌”称号。

商号在使用中得到消费者认可后,达到一定的程度,可能会被国家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财产权的排他性决定了各项财产权之间不能存在冲突,即同一财产之上不能附着有多个财产权,也就是说同一财产不能被不同的权力所有人所支配,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商标权和商号权作为无形财产特殊性,使其同时被多个权利人所占有、使用和收益,多个权利人相互之间甚至并不知道正在支配同一客体,这使冲突的产生成为可能,多个知识产权权利指向同一客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一)冲突的表现形式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导致社会公众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关系产生误解从而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情况

2.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普通消费者对注册商标持有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的混淆

(二)冲突的成因

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他们之间的不和谐矛盾状态。在我国,由于立法形式、行政管理方式权利来源及利益驱使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不断

1、冲突的内在因素

1)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商号的构成要素只能为文字,两者构成要素有重叠的部分。如果文字商标和企业商号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就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

2)两者都是权利人商业信誉的载体。普通公众易将商标、商号混同所以有了采用不正当手段把他人的著名商标注册成自己的商号,或者把他人的知名商号注册成自己的商标,用来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而从中牟利的可能性,权利冲突也就会由此产生。

2、冲突的外在因素

1)登记注册机关的不同使冲突成为可能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通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而取得的,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排他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可办理企业名称登记业务,而有关企业也可自行选择到哪一级机构登记其企业名称,也就是说,商号权的效力仅限于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的辖区范围内。由此,导致商标权与商号权的一种“合法”却不“合理”的冲突。

2)法律漏洞为冲突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由本文前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不同点第(6)项可以看出,两种权力的保护依赖于不同的法律文件,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地位。同时,在一些具体规定条款中,又存在明显的冲突。没有体系化的法律依据使侵权者常存有侥幸心理,从某种意义上两权纠纷在现实中的存在提供了法律条件。

3)经济利益驱动是其主要成因

商标与商号同为识别性的标示,它们均是企业商业信誉的载体,不仅能折射出企业的经营信用、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也代表着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能够引导社会公众进行消费选择,蕴藏着巨大的财产利益。正此,在激烈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中,商主体更加意识到这两种标示对占领市场、扩大影响、获得更大利润的重要作用。一部分企业总是千方百计地不断提升商标与商号的市场知名度,力求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以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同时也赢得市场。但其他的经营者却被如此高的商业信誉和市场高回报额所深深吸引,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商号做成自己的商标或商号,以攫取著名商标、知名商号所带来的巨额商业利益。可见如此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利益驱动所造成的。

三、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思路

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种种不确定因素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提供了一个生长环境,但是解决二者的冲突已经成为现实的迫切要求。在社会飞速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如果冲突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势必会导致市场紊乱,使诚信经营者生产的优良产品得不到保护,最终使消费者利益受损。结合我国现有状况,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路

()提高商号权的法律地位

商号与商标一样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无形资产和商誉的保证,与商标权相比,商号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方面却很薄弱,法律地位的不对等是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重大障碍,所以必须提高商号的法律地位。其方法有三:

1.制定一部明确规定商号权利保护问题法律

2.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号权保护的规定

3.《商标中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范围。

()规范和统一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效力范围。

商标与商号登记机关的级别不同,直接影响着商标与商号的效力范围大不相同。尽快改变目前商号确权程序的登记混乱状况把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权收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以实现商号在较大的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但要全国各地的企业都去北京进行注册登记显然不现实,如果能使全国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工作联网进行,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企业的名称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商号”、“经营性质”、“企业类型”,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时,工商部门应首先对其“商号”部分在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的企业中进行查询排重,其次要在同行业的已注册商标中进行查询,如果都没有相同或近似的,才能给企业登记名称。

相应的,在进行商标注册时,也需要首先在同类产品的已注册商标中进行近似查询,同时也要在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商号中进行查询,如果没有相同或近似,再予商标以注册。

结语

通过对商标权与商号权的研究和分析,我们的可知,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迫在眉睫,这除了要引起法律工作者的广泛重视外,更应该引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格外重视,因为市场的稳定和谐,是工商部门存在的意义,是我国大小企业得以发展的基础,是老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希望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能像我国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一样,在相关部门牵头引导下,尽快摆上桌面,步入解决的轨道。

参考文献:

1.中国第一部商标法》,无涯知易网2009-09-07 http://www.zhiyiwang.comhttp://www.zhiyiwang.com/news/show_2542.html

2.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探析》,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找法网,2009-10-25

http://china.findlaw.cn/chanquan/shangbiaofa/shangbiaozhuce/shangbiaoqiangzhu/6456.html

3.《商标权》,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67955.htm

4.《商号权》,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378866.htm

5.浅议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成因及风险防范》,赵志忠刘富玉,点睛法库,2010-12-16http://www.zfwlxt.com/seachdemo/html/201012161516244731789749124.html

6.《商标法》,黄晖,法律出版社,2004-09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c0e0649fe4733687e21aa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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