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不含别墅。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五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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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贷款对象。在本市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我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中断缴交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交;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交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交未超过5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的。
(五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六没有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七偿还包括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内的各类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贷支出后,应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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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管委会确定的按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缴交住房公积金金额乘以规定倍数的金额;
(三购房款总额扣除首付的金额。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款总额按购房合同总价与评估价中的低者确定。
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长25年;
(二贷款人期限加借款人的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在本市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延长5年。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按其中贷款期限短的确定。
(三担保人期限加但保人的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十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抵押,抵押权人为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可授权受托银行或为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机构履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单身职工、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只有一个收入来源的贷款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职工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