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3-07 12:46: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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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鲁地税三[1998]16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9.14

【实施日期】1998.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三[1998]16号 1998914日)

泰安、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入房产价值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计征房产税时,是否扣除问题,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房产税应以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征依据,单位和个人购建房产时所缴纳的固定资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800ea82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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